在批合约过程中提供贿賂

一名空调装置供应商公司的经理企图诱使一名工程师,将合约分判予该供应商的分判商,借以侵吞工程造价经擡高后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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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bribes for contract constitutes an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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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空调装置供应商在一项大型展览馆工程中为工程公司提供所需零件,由于部分零件出现问题而导致故障情况,供应商于是出钱找來分判商进行维修。但维修工作差强人意,工程公司随后重新将工程分配给自己的承判商,并指派一名工程师进行监督。供应商遂聯络该名工程师,试图将有关工程取回及发还其分判商进行,并答应以现金回报工程师。

工程师断然拒绝,并向廉署举报。

Case Analysis

个案分析

工程师为工程公司的代理人。供应商向工程师提供利益(即现金)作为诱因或报酬,以对其主事人(即工程公司)的业务给予偏袒,即授予合约予供应商的分包商,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若工程师未经其主事人同意而接受贿款,则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个案剖析

供应商以贪污手段取得合约,必然会增加投标者的经营成本,亦对其他奉行公平竞争原则的投标者造成不公。此外,因为供应商难以同时提供贿款而又维持高质服务,工程水准也会不合标准,直接影响整项工程的质素。 管理层应提供诚信培训,让所有级别的员工都了解反贪法例的要求,在执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职务时保持警惕,注意贪污舞弊的风险。

工程师的正直作为,充分体现了在面对贿赂引诱或发现违规行为时应当采取的恰当措施。员工应拒绝任何贿赂,并立即向执法机构(如廉政公署)及/或公司管理层举报可疑的不当行为或违法活动。企业亦应设立清晰且严格保密的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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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为在香港境内发生而利益來自境外公司也会受到检控

阿辉是一间建筑公司的工程师,专责批核每次工程所需的电工器材及物料。阿辉的表弟永年被调派到在内地的工厂工作,希望阿辉能购入其公司的产品,更表示会给阿辉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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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bribes outside Hong Kong may also be prosec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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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辉是一间建筑公司的工程师,专责批核每次工程所需的电工器材及物料。阿辉快要结婚,但碍于经济条件,未能安排一个体面的婚禮,其未婚妻对此甚为不满。

阿辉的表弟永年在一间香港企业集团工作,最近被调派到在内地开设的电器开关生产工厂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工作,需要兩地穿梭來往。为博公司赏識及争取更多研究经费,永年于一次回港探亲时向阿辉推销一款新出品的电灯开关,希望他能用于其公司承包的一个香港大型私人住宅项目中,更表示会分期给阿辉5万元回佣。阿辉欣然接受,永年于是从内地工厂帐目中拨出交际费2万元交给阿辉作为部分回佣,并美其名是给阿辉的结婚贺禮。

阿辉还以为可利用这笔意外之财帮补结婚支出,怎料这批开关质量差劣,事件终于引起建筑公司高层的怀疑,并转交廉署调查。由于证据确凿,阿辉在结婚前几天被捕,经审判后被定罪,锒铛入狱。

Case Analysis

根据法律规定,无論利益是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送予当事人或与他有关的第三者,祇要有证据证明该利益是跟职务有关,即属违法。永年虽然假借结婚贺禮之名提供利益予阿辉,但双方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虽然向香港公司提供非法利益的是一间境外公司,但只要任何一部分的贿賂行为 (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贿赂) 在香港境内发生,则仍受《防止贿賂条例》所规管,廉署有权作出跟进。

同样地,如果境外人士要求港商将贿款存进一个香港的银行帐户,因为贿賂行为的部分过程在香港境内发生,双方亦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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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可图的投标

阿唐是一家分判商的高级项目经理,他在一项目投标上遇到两难,承办商经理承诺会给阿唐中标,但却要求阿唐夸大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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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 profit in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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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唐是一家香港建筑公司的高级项目经理。最近,他的公司正准备入标竞投一项内地的建筑项目,希望成为该项目计划的主要分判商。阿唐的公司出价五亿元人民币,之后,阿唐便前往内地与招标的国有总承建商雅哥公司进行商讨。雅哥的经理向阿唐表示,只要阿唐代公司将标价由五亿元人民币提高至五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合约便会批予阿唐的公司。该名经理解释,提高的五千万元人民币将平均分给雅哥的执行董事、经理本人及阿唐,作为阿唐的掩口费。阿唐心知不妙,因他曾听闻類似的诱贿事件,倘若投标者拒绝同流合污,诱贿者可能会以暴力威吓使其就范。

如阿唐同意雅哥经理的要求,会否违反任何贪污法例?阿唐应如何处理?

Case Analysis

在外地开展业务时,应注意可能因为不同法规及文化在业务运作上所带来的贿赂风险,公司亦应特別注意不同地区的法律及规则,以及有境外法律效力的海外反贪法例。

个案中,如阿唐同意雅哥经理的要求,提高投标价以获得合约,阿唐、雅哥执行董事及经理便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反贪腐法。

如阿唐的贿赂行为有部分在香港发生,阿唐也可能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即在沒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提供贿款予雅哥执行董事及经理作为诱因或报酬以获得合约。

为防止违反法例及保护自己免被伤害,阿唐应向其公司报告及向当地执法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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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 - 短桩工程

监工发现建造桩柱的长度与桩柱混凝土的付运记錄不符,遂怀疑部分桩柱经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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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dard work - p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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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黄控股公司(简称「李黄」)向一总承建商批出一份价值 10 亿元的合约,包括兴建四座 40 层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厦及一个停車场。总承建商将其中的打桩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则再将工程以原來标价85%的造价,外判给锡亚打桩工程公司(简称「锡亚」)。李黄亦委任祖亚公司(简称「祖亚」)监督整个工程项目。整项工程预计于 20 个月内完成,其中的打桩工程则需时五个月。

祖亚委派了一名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监管整项工程。工程师不用驻守地盘,只须偶尔到地盘开会,亦不会亲自进行实地视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则由祖亚所聘用的驻地盘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负责。可是,该名助理工程督察经验有限,并不熟悉打桩工程。

由于整项打桩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兩人负责监察,他们无法核查工程的每项细节,故只会根据「锡亚」的工程记錄,未经查核便签署竣工表格,确认有关工程已完成。

锡亚董事林先生发现由于放置钢筋外壳的工序较预期困难,打桩工程会因此须延期一个月才可完成。「锡亚」只属小本经营的公司,若要按总承建商的合约规定,因工程延误而每天赔偿 80 万元,实在难以负担。

林于是与经常缺勤而未有监察工程进度的总承建商地盘管工和总管商议,将桩柱缩短。他们更认为合约所订的桩柱规格过于严谨,即使截短桩柱也不会对承托在桩柱上的樓宇构成严重损害,更不会影响樓宇本身的结构。

林指示工人不用将桩柱钻孔挖掘至预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亚人员检查过钢筋外壳的长度后,吩咐工人在晚间趁顾问公司监督人员已下班,便将外壳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间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较实际尺寸为长。当祖亚检查人员用该把经改动的量尺量度桩柱钻孔深度和再次检查钢筋外壳时,也查不出桩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亚的监工发现建造桩柱的长度与桩柱混凝土的付运记錄不符,遂怀疑部分桩柱经偷工减料。他于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释并提出补救方法。

林与地盘管工和总管商量后,便到监工的办公室将一个载有 30 万元的信封交给他,要求他隐瞒桩柱不符规定一事。监工一口拒绝了林的要求。

监工马上向廉署举报。其后林、总承建商的地盘管工和总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谋向监工提供利益,作为隐瞒桩柱偷工减料的报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问题

  1. 林、地盘管工和总管为什么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贿,你应怎样做?
  1. 如果建筑业人士收受利益以隐瞒偷工减料的工程,损失会有多严重?这种行为会带來什么后果?
  1. 地盘监督工作有何重要?
Case Analysis

《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

林串同地盘管工和总管向监工提供 30 万元利益,以隐瞒桩柱不合规格,即属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该条例规定: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员)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许可,在进行与其主事人有关的事务或业务时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属违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举报贪污

地盘监工在遇到贪污行贿时,即断然拒绝受贿和向廉署举报,为建筑业人士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贪污的后果

对不合规格工程视而不見,无疑会使建筑工程出现问题,需要付出额外金钱作出补救。最令人忧虑的还是,这些有潜在问题的建筑物会危害公众安全。

建造业人士应当留意违规工程对公众安全的影响;也应谨记本身对僱主和其所属的专业应有的责任,必须时刻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

在以往同類的案件中,法官指斥被告「不但危害建筑物的结构,罔顾住客的生命安全,更败坏香港的声誉。被告的行为甚至可酿成重大灾祸,令整个建筑行业蒙上污点…」。

贪污也会对个人的事业和声誉造成损害。行内人士必须坚守诚信,才能抗拒工作上的贪污诱惑。

地盘监督

要保证工程质素,顾问公司必须分配足够资源以进行地盘监督工作。地盘监督人员由于人數不足或缺乏经验,往往未能有效监管承办商的工作或迅速察觉诈骗行为,因此顾问公司应委派足够及曾接受适当培训和富经验的地盘监督人员进行有关工作。

只派技术人员驻守地盘是不足够的,尤其是在施工的重要阶段,必须要安排具有足够专业知識的人员监管各项工序。

专业人员往往甚少亲身到地盘视察。事实上,进行定期巡查可确保工程符合所订标准,而监督人员亦应自行带备量尺來量度桩柱深度。此外,内部独立技术审核的职能亦应予以加强,以防止任何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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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考勤记錄

为了方便工程师监察工人的考勤情况及纪錄他们上下班的时间,他们每日须在上、下班时,亲自到工程师的办公室「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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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ff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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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项造价达 5 亿元的商业大厦建筑工程中,总承建商雇用十名管工负责监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个工程的监管工作则交由同时统領这些管工的地盘工程师负责。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计算。为了方便工程师监察他们的考勤情况及纪錄他们上下班的时间,他们每日须在上、下班时,亲自到工程师的办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师会根据每个员工上一个月的考勤记錄计算薪金,然后将计算表和考勤卡一并递交会计部处理发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陈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会争取机会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陈向工程师說要请假三天,却要求工程师不要把这三天假期记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师替他「打卡」以显示他有上班。为了酬谢工程师帮忙「打卡」和隐瞒事实,陈给了工程师 500 元。

工程师一口拒绝陈姓管工的要求,并即时向廉署举报。最后陈因向工程师提供贿賂,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

 

问题

  1. 陈管工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2. 如工程师拒绝收受贿賂,但仍帮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有否触犯贪污罪行?
  3. 如工程师接受贿賂协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会面对什么后果?
Case Analysis

个案分析

工程师是建筑公司的雇员,即其代理人。陈管工向工程师提供利益,作为协助他伪造考勤记录的报酬,此举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无论工程师是否接受贿款,陈作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罪行。工程师如收受贿賂,即属触犯刑事罪行,并会被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此外,无论工程师有否接受贿款,如其协助陈伪造考勤记录,亦属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所订立的罪行。该条文规定雇员使用任何虚假文件、收据或账目欺骗雇主即属违法。此等有违专业操守的行为亦会导致其所属专业团体将其专业资格撤销或停牌,不能执业。

 

个案剖析

缺乏监督控制的人手操作出勤纪录系统容易带来诚信管理风险,为人员滥用授权、擅自离开岗位、诈骗薪金,或贿赂检查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解决此问题,总承建商应建立一套制度,透过实施以下控制措施来加强出勤监测与员工管理:

(一) 取缔易受操纵的人手操作系统,并采用电子考勤及打卡系统(例如指纹或面容识别);

(二) 电子化前,透过闭路电视核实员工打卡情况、阻吓冒名顶替行为,并提供可验证的出勤记录;以及

(三) 由监督人员及/或独立单位进行突击现场抽查及点算人数,以核实即时考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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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不可泄露

一名年轻工程师在招标过程中被分判商诱惑,分判商要求他泄露内部资料,并向他提供优厚酬勞作购买新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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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der information in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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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毕业后于建筑公司担任初级工程师,因工作关系,他和分判商陈先生变得熟络,而陈先生亦视大卫如老朋友,于周末及假期经常邀请大卫享用奢华晚宴及免费澳门旅游,兩人关系极为融洽。

最近,大卫的公司即将就大屿山一项數十亿元的发展项目进行招标,陈先生对此甚感兴趣。大卫负责收取标书报价文件,在截标前数天,陈先生以奢华的晚宴款待大卫,席间更向大卫提出一项建议。陈先生要求大卫窥探已提交标书的报价,并向他透露最低投标价,这样他便可以更低的价格入标及中标。

陈先生知道大卫需要首期置业,并表示只要他中标,大卫即可获得优厚酬勞。陈先生游說大卫說,他公司绝不逊于其他入标者,故此,这是一个双嬴局面。大卫不想破坏他与陈先生的友好关系,同时自己需要首期置业,大卫应否答应陈先生的要求呢?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否对任何人构成伤害呢?

Case Analysis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若大卫(即代理人)在未获其雇主(即主事人)批准下,接受利益(即陈先生提供的置业首期),作为诱因以协助陈先生中标,则构成犯罪。同时,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陈先生承诺向大卫提供贿款亦可能违法。

此外,如大卫向陈先生泄露内部资料,大卫有可能会违反香港工程师学会守则,即作为工程师,不可泄露机密资料及须以公司最大利益作依归。

贪污妨碍公平竞争,若分判商并不是按其能力经客观评估而挑选,会令工程质素成疑,甚至危及公众安全。为了维持专业道德及避免违法,大卫应拒绝陈先生的要求,并向所属公司及/或廉政公署举报。

 

个案剖析

采购人员泄漏敏感标价等机密资讯,意图偏袒特定投标商,会严重破坏采购程序的公平竞争与诚信。为防止此类不当行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系统,确保能择优挑选最合适的承办商。例如:

(一) 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招标资料外泄,例如透过电子渠道接收投标书,且分拆密码由不同员工分别保管,并指派独立小组见证开标程序;

(二) 禁止在截止时间前开启已收到的投标书,并确保投标书由指定员工保管,以尽量降低资料外泄风险;

(三) 仅在管理层(或投标委员会,如有)基于合理理由批准后,方可接受逾期投标书;

(四) 要求参与采购的员工申报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并妥善处理任何已申报的利益冲突,以降低诚信风险;及

(五) 妥善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录、投标评审与议价、往来信函,以及利益冲突的申报与处理,以便进行独立审计并确保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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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处理付款申请

分判商东主向工程督察提供利益,作为加快核对有关的施工通知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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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dition of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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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部门将一份斜坡维修合约判予庄氏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其后将工程分判予张先生经营的捷骥工程公司。

该部门不时向承建商发出施工通知,详列有关工程的规格、地点及估价等。待工程完毕后,部门便会派遣工程督察进行实地视察,目的在核证有关工程的质素是否合乎既定标准。项目工程师其后会根据工程督察的建议,在施工通知上签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于每月所发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项目工程师毋须实地视察每项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后将工程师所签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门的会计组作申请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据施工通知上所核实的竣工工程申请付款。

在进行付款程序的同时,部门的物料测量组会覆检承建商的工程,但该小组只会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项目工程师及物料测量师未必会察觉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为。

部门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负责监察张先生的捷骥公司所进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张要求丘加快核对有关的施工通知,好让他能尽早收取款项。为了报答丘的协助,张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职。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间,丘接受张所提供的兼职,作为加快核对发给张的施工通知的报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签署证明工程经已完成,但事实上有关的工程还未开始。

丘及张其后因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而被廉署拘捕,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处监禁。

问题

  1. 丘及张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2. 除提供兼职外,还有哪些东西属「利益」之列?
  3. 进行地盘监督工作时,须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防止舞弊行为?
Case Analysis

《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丘及张因接受/提供兼职工作,作为丘濫用其公职职权的报酬,被裁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罪名成立。该条例订明:

  • 公职人员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公务有关的行为的诱因或报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均属违法。

利益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的规定,凡提供受僱工作或合约均被视作提供利益。值得留意的是,承建商提供的贷款也属利益的一种。业界人士应提防有关的「小恩小惠」以避免陷入贪污的陷阱。

地盘监督

地盘监督工作在不同工序中,均极为重要。故此,机构不应只委派一个人承担该项责任。高层人员应进行抽查,密切监察工程的质素和进度,以及备存详尽和正确无误的记錄。此外,更应提升各级督导人员的防贪意識及独立稽核的功能,以便及早侦察可能出现的舞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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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监管工程

分判商东主提供利是予工程监督,希望对方在验收工程时能够「靈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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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x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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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共机构发展的大型物业项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设有停車场的商业综合大樓,预计于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该公共机构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亿元将工程判予总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仕奇」),并同时委聘忠环建筑师及工程师有限公司(简称「忠环」)出任项目顾问。

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负责。仕奇将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给由庄先生经营的钻锋泥水工程公司。

忠环作为该发展计划的项目顾问,有责任监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质素和进度,故此聘请了五位驻地盘督导人员,并由工程监督马田带領在地盘内执行有关职务。在该项工程中,他们的身份是公职人员,即是有关公共机构的代理人。

庄、马田及忠环的驻地盘人员经常在公余共进晚餐及打麻雀。马田因嗜赌欠下巨债,需要不时向亲友借贷。

庄曾數次邀请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总会玩樂,并负责支付一切帐项;又曾在澳门赌场借款及提供筹码给马田。马田认为庄对他如此慷慨,纯是因为彼此的友好关係。

从深圳及澳门回來后不久,庄到马田在地盘的办公室,提议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浆,而改用一个较快捷的「半干沙」方法铺设地台砂浆层,即在水泥层上铺上一层沙,然后在上面洒水。这种较快捷的铺砂浆方法在某些建筑工程中曾经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约中,却有明文规定不准採用。故此,马田拒绝了庄的提议。

冬节前一天,庄再次找马田,请求他答应放宽铺沙浆层的程序,因为该项工程已有所延误,可能要付巨额赔偿。庄又将一封五万元的利是交给马田,說是冬节的「小小意思」,并希望他在验收已竣工工程时能够「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马田在检验过程中不要过份严谨,并指出他一向待马田不薄,这正好是马田回报他的时候。最后马田决定答应庄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并准许他採用较快捷的铺砂浆层方法。

庄及马田其后被廉署拘捕,经审讯后被裁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罪名成立。

问题

  1. 庄及马田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
  2. 你认为马田和庄的过份频繁交际是否适宜?
  3. 习惯(例如在节日给予开工利是)可否作为接受利益的抗辩理由?为什麽?
  4. 马田嗜赌,如何使他掉进贪污诱惑?
Case Analysis

《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主要针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该条例订明:

  • 公职人员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公务有关的行为的诱因或报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均属违法。

在上述个案中,庄向马田提供利益,作为后者默许他採用较快捷的铺砂浆层方法,兩人均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频密及奢华的交往

承建商与地盘督导人员需要在工作上紧密聯系,因此较容易出现过于频密的交往。贪污的行为往往由注码过高的赌博及奢华频密的款待开始,而接受免费旅游在《防止贿賂条例》中亦属利益的一种。这些过于频密的关係很可能会影响督导人员有效监察承建商工程的能力。而地盘人员亦会因接受奢华、过份的款待,而误堕入心怀不轨的承建商所设的「糖衣陷阱」。

习惯

任何建造业从业员不得以魯班诞或其他时节为藉口而接受承建商所给予的利是。《防止贿賂条例》第 19 条规定,即使接受的利益对任何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而言已成为习惯,亦不可作为抗辩理由。

赌博

嗜赌及负债人士最容易掉进贪污陷阱。地盘督导人员应提防承建商主动提供的贷款及其他饵诱;而欠债纍纍的前缐员工亦应小心避免因债务问题而被迫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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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人

地盘监工向工人收取「介绍费」,作为介绍他们到地盘工作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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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建筑公司的地盘监工负责招聘工人及监督他们在建筑地盘的工作。该地盘监工要求十名工人每日向他支付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元的“介绍费”,作为介绍他们到地盘工作的报酬。由于工人被告知支付“介绍费”是行业惯例,并相信不支付“介绍费”便不会获得聘请,因此他们不情愿地同意了地盘监工的要求。一年多以来,在建筑公司不知情和许可的情况下,地盘监工从工人收取了合共二十万元的“介绍费”。

Case Analysis

个案分析

地盘监工是建筑公司的雇员,亦即公司的代理人。他向工人索取和接受利益(即“介绍费”)作为介绍他们到地盘工作的报酬,此与建筑公司(即地盘监工的主事人)的业务有关。地盘监工在没有其主事人的许可下索取和接受利益,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地盘监工最终被判处入狱,并须向建筑公司归还二十万元。而支付“介绍费”的工人则因向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个案剖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行贿者和受贿者均属犯罪。此外,行业惯例或习惯不能成为索取、提供或接受贿赂的借口。

在上述个案中,地盘监工在协助建筑公司招聘工人时违反了雇主对他的信任,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该行为使他需要负上刑事责任,亦损害了建筑公司及整个行业的声誉,甚至可能危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尤其是当不符合要求的工人因愿意支付“介绍费”而获聘进行有关工程的情况下。

为了防止员工/雇员和代理人在招聘工人时堕入贪污陷阱,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公司应在招聘工人的过程中采取足够的防贪措施,例如:

(一) 透过员工行为守则或雇佣合约,禁止员工/雇员或代理人在进行公司业务,尤其是在招聘工人时,索取和接受利益;

(二) 提高支付工人工资的透明度(例如在书面雇佣合约内清楚订明工资),并在招聘工人的过程中采取监控措施;

(三) 如认为负责招聘工人的员工/代理人可获取介绍费/手续费,应直接向他们支付有关费用;及

(四) 提醒员工/雇员、代理人和工人保持警惕,若怀疑有贪污行为,应立即向廉署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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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超前交易谋取私利

简寧是一间国际期货交易公司的交易经理,他的公司经常接到不少基金经理落盘,交易量足以影响市场走势。简寧乘工作之便,与另一间期货交易公司的交易员蔓娜进行秘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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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寧是一间国际期货交易公司的交易经理,他的公司经常接到不少基金经理落盘,交易量足以影响市场走势。简寧乘工作之便,与另一间期货交易公司的交易员蔓娜串谋,每当他收到客户的买盘时,便立即通知蔓娜预先买入期货合约,待她完成交易后,简寧才替客户作出买卖。由于简寧的公司接获的都属大盘买卖,通常会在很短时间便推高期货合约价位,蔓娜便趁机卖出合约,与简寧摊分所得利润。当简寧接到客户的卖盘时,他们也作出相应行动。

Case Analysis

简寧应清楚知道公司客户的买卖盘能影响期货市场走势,属非公开资料。但他仍与蔓娜合谋,故意拖延交易,以便利用这些市场敏感资料谋取私利。兩人因进行超前交易而违反了*操守准则。

此外,简寧收取了蔓娜从超前交易分得的利润作为报酬,向她泄露自己公司客户的买卖盘资料,因而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蔓娜作为非法利益提供者,亦同时触犯该法例。

*註:操守准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册人操守准则、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和基

金经理操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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