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考勤记錄
在一项造价达 5 亿元的商业大厦建筑工程中,总承建商雇用十名管工负责监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个工程的监管工作则交由同时统領这些管工的地盘工程师负责。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计算。为了方便工程师监察他们的考勤情况及纪錄他们上下班的时间,他们每日须在上、下班时,亲自到工程师的办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师会根据每个员工上一个月的考勤记錄计算薪金,然后将计算表和考勤卡一并递交会计部处理发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陈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会争取机会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陈向工程师說要请假三天,却要求工程师不要把这三天假期记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师替他「打卡」以显示他有上班。为了酬谢工程师帮忙「打卡」和隐瞒事实,陈给了工程师 500 元。
工程师一口拒绝陈姓管工的要求,并即时向廉署举报。最后陈因向工程师提供贿賂,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
问题
- 陈管工有否触犯刑事罪行?
- 如工程师拒绝收受贿賂,但仍帮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有否触犯贪污罪行?
- 如工程师接受贿賂协助管工伪造考勤记錄,他会面对什么后果?
个案分析
工程师是建筑公司的雇员,即其代理人。陈管工向工程师提供利益,作为协助他伪造考勤记录的报酬,此举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无论工程师是否接受贿款,陈作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罪行。工程师如收受贿賂,即属触犯刑事罪行,并会被控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此外,无论工程师有否接受贿款,如其协助陈伪造考勤记录,亦属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所订立的罪行。该条文规定雇员使用任何虚假文件、收据或账目欺骗雇主即属违法。此等有违专业操守的行为亦会导致其所属专业团体将其专业资格撤销或停牌,不能执业。
个案剖析
缺乏监督控制的人手操作出勤纪录系统容易带来诚信管理风险,为人员滥用授权、擅自离开岗位、诈骗薪金,或贿赂检查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解决此问题,总承建商应建立一套制度,透过实施以下控制措施来加强出勤监测与员工管理:
(一) 取缔易受操纵的人手操作系统,并采用电子考勤及打卡系统(例如指纹或面容识别);
(二) 电子化前,透过闭路电视核实员工打卡情况、阻吓冒名顶替行为,并提供可验证的出勤记录;以及
(三) 由监督人员及/或独立单位进行突击现场抽查及点算人数,以核实即时考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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