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合約過程中提供賄賂
一名空調裝置供應商公司的經理企圖誘使一名工程師,將合約分判予該供應商的分判商,藉以侵吞工程造價經抬高後的差價。
一家空調裝置供應商在一項大型展覽館工程中為工程公司提供所需零件,由於部分零件出現問題而導致故障情況,供應商於是出錢找來分判商進行維修。但維修工作差強人意,工程公司隨後重新將工程分配給自己的承判商,並指派一名工程師進行監督。供應商遂聯絡該名工程師,試圖將有關工程取回及發還其分判商進行,並答應以現金回報工程師。
工程師斷然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個案分析
工程師為工程公司的代理人。供應商向工程師提供利益(即現金)作為誘因或報酬,以對其主事人(即工程公司)的業務給予偏袒,即授予合約予供應商的分包商,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若工程師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接受賄款,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個案剖析
供應商以貪污手段取得合約,必然會增加投標者的經營成本,亦對其他奉行公平競爭原則的投標者造成不公。此外,因為供應商難以同時提供賄款而又維持高質服務,工程水準也會不合標準,直接影響整項工程的質素。 管理層應提供誠信培訓,讓所有級別的員工都了解反貪法例的要求,在執行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職務時保持警惕,注意貪污舞弊的風險。
工程師的正直作為,充分體現了在面對賄賂引誘或發現違規行為時應當採取的恰當措施。員工應拒絕任何賄賂,並立即向執法機構(如廉政公署)及/或公司管理層舉報可疑的不當行為或違法活動。企業亦應設立清晰且嚴格保密的舉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