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價」不可洩露
大衞畢業後於建築公司擔任初級工程師,因工作關係,他和分判商陳先生變得熟絡,而陳先生亦視大衞如老朋友,於週末及假期經常邀請大衞享用奢華晚宴及免費澳門旅遊,兩人關係極為融洽。
最近,大衞的公司即將就大嶼山一項數十億元的發展項目進行招標,陳先生對此甚感興趣。大衞負責收取標書報價文件,在截標前數天,陳先生以奢華的晚宴款待大衞,席間更向大衞提出一項建議。陳先生要求大衞窺探已提交標書的報價,並向他透露最低投標價,這樣他便可以更低的價格入標及中標。
陳先生知道大衞需要首期置業,並表示只要他中標,大衞即可獲得優厚酬勞。陳先生游說大衞說,他公司絕不遜於其他入標者,故此,這是一個雙嬴局面。大衞不想破壞他與陳先生的友好關係,同時自己需要首期置業,大衛應否答應陳先生的要求呢?他們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否對任何人構成傷害呢?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若大衛(即代理人)在未獲其僱主(即主事人)批准下,接受利益(即陳先生提供的置業首期),作為誘因以協助陳先生中標,則構成犯罪。同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陳先生承諾向大衛提供賄款亦可能違法。
此外,如大衛向陳先生洩露內部資料,大衛有可能會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守則,即作為工程師,不可洩露機密資料及須以公司最大利益作依歸。
貪污妨礙公平競爭,若分判商並不是按其能力經客觀評估而挑選,會令工程質素成疑,甚至危及公眾安全。為了維持專業道德及避免違法,大衛應拒絕陳先生的要求,並向所屬公司及/或廉政公署舉報。
個案剖析
採購人員洩漏敏感標價等機密資訊,意圖偏袒特定投標商,會嚴重破壞採購程序的公平競爭與誠信。為防止此類不當行為,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採購系統,確保能擇優挑選最合適的承辦商。例如:
(一) 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招標資料外洩,例如透過電子渠道接收投標書,且分拆密碼由不同員工分別保管,並指派獨立小組見證開標程序;
(二) 禁止在截止時間前開啟已收到的投標書,並確保投標書由指定員工保管,以盡量降低資料外洩風險;
(三) 僅在管理層(或投標委員會,如有)基於合理理由批准後,方可接受逾期投標書;
(四) 要求參與採購的員工申報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並妥善處理任何已申報的利益衝突,以降低誠信風險;及
(五) 妥善保存招標過程的相關文件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會議紀錄、投標評審與議價、往來信函,以及利益衝突的申報與處理,以便進行獨立審計並確保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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