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檢驗

成衣檢驗員Raymond經常前往香港境外一間工廠進行產品檢驗。久而久之,他與該廠代表王先生變得非常熟絡。每逢Raymond到訪,王先生均會安排豐盛餐飲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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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檢驗員Raymond經常前往香港境外一間工廠進行產品檢驗。久而久之,他與該廠代表王先生變得非常熟絡。每逢Raymond到訪,王先生均會安排豐盛餐飲招待。

有一次,發出檢驗報告前,Raymond知會王先生該次檢驗將會「不合格」。王先生擔心後果,遂遞上一個裝有現金的密封信封,並以兩人「友誼」為由,請求Raymond「協助」。

Case Analysis

若Raymond接受王先生提供的利益,並同意向其僱主(即檢測機構)提交載有虛假結果的檢驗報告,則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使不涉及任何利益,若Raymond故意提交虛假文件以欺騙僱主,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王先生作為行賄者,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儘管利益是在香港境外提供,但若有任何賄賂行為(包括未經許可提供、索取、接受、承諾或同意接受利益)是在香港發生,例如向其香港僱主提交虛假檢驗報告,即屬《防止賄賂條例》的管轄範圍,可根據該條例進行檢控。

作為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員工,Raymond必須保持公正及專業獨立,拒絕接受受檢機構過於頻繁或奢華的款待,以免造成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他亦須嚴格遵守公司有關接受利益及款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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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應商索取貸款

一名涼茶製造商的高級採購員陷入財困,於是試圖向一供應商借貸。該供應商拒絕,並將此事告知涼茶製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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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ing loans from a supp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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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涼茶製造商的草藥及其他原材料均來自內地不同供應商。方先生於該製造商任職高級採購員,主要負責採購草藥材料和盤點存貨。

最近,方先生出現財困。為解燃眉之急,他竟向一名內地草藥供應商發出多個電話短訊,要求對方借出一筆六萬元人民幣的貸款,並將款項存入他妻子於香港的銀行賬戶,他更表示會為此給予對方更多生意;但供應商並無答應。不久,方先生再向供應商發出短訊,並要求對方借出三萬元人民幣,更恐嚇如供應商不答應便會減少向他發出訂單。供應商最終並無答應方先生的要求,更認為有關要求等同索賄,於是向涼茶製造商管理層投訴。管理層認為事態嚴重及絕不能容忍員工貪污索賄,所以隨即向香港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向境外公司索賄也會被檢控

雖然方先生索賄的對象是香港境外公司,但方先生以更多生意作餌,發放短訊要求對方將貸款存入自己妻子在香港的銀行賬戶,這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索賄罪。

營商者必須留意,只要賄賂過程的任何一部分在香港境內發生,包括承諾、協議、索取、提供或接受未經許可的利益,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直接或間接受賄仍屬違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借貸是利益一種,無論利益是直接給予索賄者,或間接給予跟他有關的第三者,例如在個案中,假若內地草藥供應商答應將貸款存入方太太在香港的銀行賬戶,只要證明該賬戶為方先生所控制,或最終受益人為方先生,方先生亦可被視作已收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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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人許可須清晰明確及事先給予

鍾先生是一家製造公司的股東,同時負責公司的採購。供應商向他提供回佣作為發出訂單的報酬,鍾先生在事前沒有獲得公司許可便接受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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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s permission should be definite and given in ad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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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從事玩具製造多年。幾年前,他成為了一家滬、港合資企業的股東。因為他在行內豐富經驗,所以他負責控制生產程序並需要不時穿梭滬、港兩地。

鍾先生在採購物料事宜上有決策權,所以很多供應商都主動請他吃飯及送禮,其中一家供應商更提供以每份合約交易額的5%作回佣,作為鍾先生向其發出化工原料訂單的報酬,鍾先生在八個月內共收了25萬元非法回佣。

事件被揭發後,廉政公署發現部分股東對鍾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在代理人收受利益方面亦無明確政策。有股東認為由於鍾先生需要穿梭滬、港兩地,交際應酬在所難免,故此准許他接受回佣以補貼有關開支,但他們卻未能夠說出何時作出有關批准、准許收受的金額以及在何等情況下才可收受該等利益。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主事人(在本案例中,即玩具公司)的許可必須在代理人(即鍾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前批出;否則,代理人須在收受利益後於合理可能範圍內盡快申請事後批准。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的詳情;這樣,有關許可方為合法。

鍾先生的公司就代理人收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方面並無明確政策,換言之,事發時鍾先生尚未獲得公司許可收受回佣;此外,因為鍾先生亦沒有在收受回佣後盡快向公司申請事後批准,加上並非全部股東都知道及准許鍾先生收受回佣,故此鍾先生所收受的回佣,不能被視為已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部分公司股東肆意指稱他們已批准鍾先生收受回佣,但卻未能說出許可的具體內容及範圍,而公司亦沒有任何關於收受回佣的紀錄,他們亦沒有顧及此舉會對其他供應商構成不公平競爭,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立法精神及要求,故此「主事人許可」不能成立。

由此可見,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價值、收受的先決條件、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安心按規章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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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文件誤導主事人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梁先生是一名香港公司派駐內地工廠的董事,他指使運輸公司東主在月結單上誇大運輸費用,然後利用假文件誤導主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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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ifying documents to mislead the principal constitutes an offence under the P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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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是一名香港公司派駐內地工廠的董事。他將貨運合約批予一間跨境運輸公司,並向運輸公司東主表示自己是工廠的老闆,訛稱工廠每月有很多雜項開支沒法入帳,因而要誇大運輸費用作報銷。梁先生指使運輸公司東主在月結單上將運輸費用誇大2萬元,之後他將該月結單遞交給公司,然後再經工廠會計主任的個人銀行帳戶將運輸款項轉交運輸公司,在9個月內,梁先生透過會計主任的銀行帳戶挪用了公司18萬元。

後來運輸公司東主發現梁先生原來只是受薪董事,並非工廠的真正老闆。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亦包括公司的個別董事。在上述案中,梁先生作為董事以代理人身分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及誤導主事人(即公司),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 (3) 條。

梁先生提供虛假資料,誤導運輸公司東主,亦可能觸犯偽造帳目及訛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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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取供應商回扣

周先生與三位朋友一同創業,合資在香港開設化學工程公司,並在廣東省設置廠房,從事化學工業。他們四人為公司董事,各佔股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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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uthorized rebate from supp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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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內地廠房工作經驗豐富,打通兩地人脈關係,與內地供應商及政府官員稔熟,他便自薦兼任內地廠房總經理一職,受薪管理內地業務。

周先生經常向合資伙伴吹噓,指內地廠房能順暢運作,全憑他穿針引線。他又經常吐苦水,埋怨應酬開支大,要自己補貼。

身為內地廠房主管,周先生在採購物料上擁有決策權。其中一名香港供應商,得悉周先生最近在內地置業,便送上名貴影音器材,目的是爭取化工原料的合約。

結果,這名「細心」的供應商跟周先生做成了第一宗生意。為求穩奪日後的供應合約,這名供應商按周先生的要求,提供交易額5% 作回佣,直接存入周先生在香港的銀行賬戶。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司的主事人是整個董事會,而個別股東或董事則屬代理人身分。個案中,周先生乃股東之一,身兼廠房的受薪總經理,因此他是一名代理人。周先生須獲董事會的同意才可以在公事上索取或收受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收受利益後,代理人須於合理可能範圍內儘早申請事後批准。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詳情,有關許可方為有效。

周先生的公司未有事先訂明代理人可否收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調查期間,周先生辯稱曾知會其他股東,回佣是用以補貼內地應酬開支,但事實上周先生只是與其中兩位股東在閒談中提及,董事會並沒有商議或正式通過有關安排,更遑論備存任何有關收受回佣的資料或處理記錄。換言之事發時,周先生尚未獲得公司同意收受回佣。收受回佣後,他也沒有儘早向公司申請事後批准,故此周先生收取回佣並未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為保障公司及持份者利益,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董事會成員及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立場和有關接受利益及款待的政策。公司政策亦應詳列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安心按規章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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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政策模糊 股東無所適從

鍾先生與他的朋友在內地成立了一間玩具生產企業,而他負責監督製造過程。他向某內地供應商要求回佣,作為判授訂單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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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king a clear company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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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與幾位朋友合資,在內地經營生產玩具的企業,鍾先生佔有一成股權,並主要負責控制生產程序。由於鍾先生在採購物料上有決策權,他向一內地供應商暗示希望得到交易額的百分之五作為回佣,作為向其公司判授採購訂單的報酬。事件遭揭發後,廉署發現其他股東對鍾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亦沒有明確政策監管股東或職員有關收受利益的行為。最後,調查顯示鍾先生在八個月內共收受了五萬元,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被判入獄。

Case Analysis

在香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代理人(一般指僱員)如未獲主事人(一般指僱主)批准,私下收受利益,作為影響與主事人有關業務的報酬,即屬違法。此外,如果可以證明賄賂行為的任何部分是在香港發生,則仍有可能會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雖然鍾先生是其中一名股東,但根據法律他亦是一名代理人,所以收受利益前必須獲得公司的同意。

私營機構應主動規範各級職員(包括董事)因處理公事而接受個人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價值、先決條件等等。有關政策亦應詳列申請程序及查詢渠道。

此外,為確保能以合理價錢採購品質優良的生產物料,以及防止職員在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或貪污瀆職,機構應制定完善的採購程序,並經常提醒職員必須以公平和公正的準則選擇物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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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工序 難抵金錢誘惑

生產部經理王先生負責監督內地廠房的整個生產過程,並需將部份工序外判予合適的製造商。 兩家製造商向王先生提供回佣,誘使他發出更多生產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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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rding subcontracting orders for monetary re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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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電機工程公司在內地設有廠房,並把生產部經理王先生調派當地,負責監察機械生產程序。王先生在公司工作已有八年,一直深得公司賞識和信賴。由於有部分製造工序需要外判予當地的製造廠,於是王先生亦負責尋找合適的工廠,並批核訂單。因工作關係,王先生認識了不少製造廠負責人,並經常應邀在工餘時一起吃喝玩樂。後來,其中兩名製作商向王先生表示可提供回佣,作為王先生向他們增發生產訂單的報酬,而他們則提高訂單價格,以補償支付回佣的開支。王先生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收受了人民幣合共五十七萬五千元,並將有關款項帶回香港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王先生會否違反法例?公司怎樣可以防止上述陋習發生?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王先生 (僱員)未經其僱主同意而收受利益(即兩間製造商的五十七萬五千元非法回佣) 作為向兩名製造商發出更多生產訂單的報酬,有可能觸犯法例,而行賄者亦同屬犯法。只要賄賂行為的任何部分(例如承諾、協議、索取或接受未經許可的利益) 在香港發生,仍會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故此,王先生在香港的銀行戶口存入賄款,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王先生與製造商的密切關係影響了他履行職務時的客觀性。在商業社會裡,雖然交際應酬有時在所難免,但過去不少案例均説明賄賂行為通常始於以一些小恩小惠作為誘餌,如免費餐宴、禮品等等。因此,機構負責人應經常留意及提醒職員,小心處理與個別供應商或分判商的關係,避免接受他們過於頻密或奢華的款待。

 此外,機構亦應清晰地制訂收受利益政策和要求員工申報利益衝突,並將有關政策知會供應商或分判商。若有職員違反法例或政策,公司應立刻採取行動,並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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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出合約中飽私囊

家強是一家地產發展公司的規劃部經理,他正考慮將公司的環境研究合約判給他的朋友,以換取對方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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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contract for private 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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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強是一家地產發展公司的規劃部經理,其公司計劃進行一項環境研究,並由家強負責物色顧問公司及合約外判的事宜。建安是一家小規模的環境顧問公司,過去整體表現一直甚為優異,家強正考慮將合約外判予建安。偉民是一家大型環境研究公司的代表,亦是家強的朋友。某日偉民相約家強午膳並提及有關合約的事宜。家強坦言由於建安過往的表現令人滿意,很大機會取得合約,相反偉民的公司單是處理手頭上的十多份顧問合約已忙得不可開交。

對於家強的答覆,偉民固然失望。為免大家尷尬,偉民隨即轉換話題。偉民問家強其移民計劃進展如何。原來家強的太太小怡已帶同兩名兒子率先移居加拿大,而家強則留港多工作數年才移民與妻兒團聚。偉民在閒談中表示,他在多倫多人脈廣闊,透過一些安排,可協助他兩名兒子入讀當地一間頂級名校。偉民所說的名校聲譽超卓,學生成績不但優異,畢業後更能順利進入多倫多大學。說到這裹,家強終於明白偉民的意思。家強當然希望兩名兒子及早入讀一所好學校,為他們的將來鋪路。

如果家強推薦偉民的公司以換取偉民對兒子的幫助,他會干犯任何罪行嗎?家強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Case Analysis

家強作為地產發展公司的僱員,如果未經僱主許可,接受偉民提供的利益(協助家強的兩名兒子入讀當地一間頂級名校),作為幫助偉民獲得環境研究合約的報酬,便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偉民亦會因此而觸犯行賄罪。

此外,就公司行為守則而言,由於家強與偉民的關係已構成利益衝突。如果家強未有向管理層作出申報,他亦可能會違反公司行為守則。

除了符合公司的規定和行為守則外,家強在選擇可行及最佳的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 是否與誠實、公平及盡責等自我價值觀相符?

2. 可否公開誠實地向他人透露自己的決定?

家強可以參考ETHICS PLUS道德抉擇指引幫助他解決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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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佣金

偉林是馬來西亞一間酒樓的東主,他遇到在香港當旅行社總經理的朋友百強,偉林為了將酒樓列入百強公司的認可光顧名單,私下給予百強三萬元額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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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ing for dis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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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林移居馬來西亞多年,並在當地著名的海鮮美食中心開設酒樓。在當地舉行的一個旅遊博覽會上,偉林重遇他的香港朋友百強。百強是一間香港旅行社的總經理,負責為旅行團設計行程。偉林為了使他的酒樓能列入百強的旅行社認可光顧名單,建議私下給百強三萬元,以及日後每轉介一名團友可獲十元的額外佣金。為免招麻煩,有關款項將會存入百強太太的銀行賬戶。

回港後,偉林的酒樓在百強的推薦下,成功地被列入旅行社的認可名單。不久,偉林把三萬元存入百強太太的銀行賬戶。

Case Analysis

百強(旅行社僱員)未經僱主同意接受利益(即偉林提供的三萬元報酬),以推薦偉林的酒樓列入旅行社的認可名單,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偉林亦可能因為行賄而觸犯該條例。

儘管偉林將佣金存入百強太太的戶口,百強依然會觸犯受賄罪。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士即使由他人代其收取利益,亦會被視作已收取有關利益。

縱使賄賂交易始於香港境外,只要賄賂罪行的任何一部分(包括承諾、同意、索取、提供或收取未經授權利益)曾於香港進行,仍然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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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規」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阿標是醫療儀器公司的地區經理,以豪華的款待和澳門旅遊招待供應商代表。為展示待客之道,他更送贈賭場籌碼和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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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ary trade practice not a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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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標是一家歐洲醫療儀器製造商的東南亞區域業務經理。他知道一家內地醫療設備供應商正計劃在港成立分公司作雙邊貿易,透過香港的供應商購買歐洲產品並向東南亞市場推銷中國製的輪椅及醫療儀器等設備。

阿標主動邀請該供應商派員到香港參觀歐洲最新醫療設備及香港醫院的醫療設施,並了解香港的營商環境。

兩名內地代表抵達香港後,阿標只花了半天時間帶他們參觀醫院,卻用了整個星期的時間在五星級酒店和餐廳以豪華晚餐和名貴紅酒款待他們。阿標還安排了一趟澳門之旅,其中包括前往新開的賭場。在賭場內,阿標向兩名客人各提供1萬元籌碼,讓他們「碰碰運氣」,並聲稱此待客之道是「行規」。他還暗示,如對方在港成立公司後,向他的公司購買醫療儀器,他可以提供更豐厚的「利是」。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免費旅遊、「利是」及賭場籌碼均被視為利益。個案中,若該兩名內地職員未得其僱主同意,在香港境內接受阿標提供的利益而向阿標公司購買醫療儀器,則行賄受賄雙方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他們雙方不可以「行規」、「慣例」作為收受利益的藉口,因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法庭不會接納上述藉口作為行賄受賄雙方的免責辯護,只會以收受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許可作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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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