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al's permission should be definite and given in advance

主事人許可須清晰明確及事先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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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從事玩具製造多年。幾年前,他成為了一家滬、港合資企業的股東。因為他在行內豐富經驗,所以他負責控制生產程序並需要不時穿梭滬、港兩地。

鍾先生在採購物料事宜上有決策權,所以很多供應商都主動請他吃飯及送禮,其中一家供應商更提供以每份合約交易額的5%作回佣,作為鍾先生向其發出化工原料訂單的報酬,鍾先生在八個月內共收了25萬元非法回佣。

事件被揭發後,廉政公署發現部分股東對鍾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在代理人收受利益方面亦無明確政策。有股東認為由於鍾先生需要穿梭滬、港兩地,交際應酬在所難免,故此准許他接受回佣以補貼有關開支,但他們卻未能夠說出何時作出有關批准、准許收受的金額以及在何等情況下才可收受該等利益。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主事人(在本案例中,即玩具公司)的許可必須在代理人(即鍾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前批出;否則,代理人須在收受利益後於合理可能範圍內盡快申請事後批准。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的詳情;這樣,有關許可方為合法。

鍾先生的公司就代理人收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方面並無明確政策,換言之,事發時鍾先生尚未獲得公司許可收受回佣;此外,因為鍾先生亦沒有在收受回佣後盡快向公司申請事後批准,加上並非全部股東都知道及准許鍾先生收受回佣,故此鍾先生所收受的回佣,不能被視為已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部分公司股東肆意指稱他們已批准鍾先生收受回佣,但卻未能說出許可的具體內容及範圍,而公司亦沒有任何關於收受回佣的紀錄,他們亦沒有顧及此舉會對其他供應商構成不公平競爭,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立法精神及要求,故此「主事人許可」不能成立。

由此可見,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價值、收受的先決條件、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安心按規章辦事。

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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