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機密資料予前同事

一名政府督察從部門的電腦資料庫中複製資料紀錄,然後電郵給一名開設顧問公司的舊同事用作兜售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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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kag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former collea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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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政府督察從部門電腦資料庫中複製超過100份資料紀錄並儲存到他的隨身碟(USB) 內,然後將資料電郵給一名開設顧問公司的舊同事。這些資料紀錄涉及一些未能符合該政府部門規例的公司。該名顧問公司東主其後根據資料的內容,接觸有關公司並兜售顧問服務。部分公司幾乎在接到政府的警告通知後便收到顧問公司的銷售電話,他們懐疑當中涉及貪污,遂向廉署舉報。

Case Analysis

雖然迎部門允許員工基於工作需要而複製電腦系統內的資料到隨身碟中,但部門指引亦清楚規定,員工不可將存儲在隨身碟中的資料洩露給未經授權的第三者。個案中的督察雖然知道指引中的規定,卻明知故犯。

單憑制定指引不能推動誠信文化。貪污往往因監管不力和職員行為不當所致。上述個案正好顯示,若缺乏監控員工行為操守的措施,訂立規則的作用亦會有限。容許職員將敏感資料複製於隨身碟後帶返家中工作,無疑增加資料外洩的機 會。因此,適當管制在辦公室使用的流動裝置是重要的。

此外,管理層應體察民情、耳聽八方,利益衝突問題一旦處理不當,便會引致貪污舞弊情況。不正當使用個人資料會觸犯《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使公司陷入連場官司,蒙受損失。因此適當指導職員,對防貪工作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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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電郵系統

一名網頁設計公司的營業經理,同時在公司的競爭對手內擔任兼 職,他將自己公司客戶的聯 絡資料透過電郵轉寄 給秘密僱 主,並從後者成功簽訂的合約中獲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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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use of an e-mai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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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頁設計公司的營業經理,同時在公司的競爭對手內擔任兼職。為了在這個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獲得更多業務,競爭對手公司不惜向該名營業經理提供每份合約6% 的佣金作為轉介客戶資料的報酬。營業經理日間在網頁設計公司工作,常以電郵聯絡客戶,因此,他要從中取得客戶公司的業務資料,可謂易如反掌。他又利用電郵系統提供的方便,將客戶給他的電郵轉寄予他的秘密僱主。在四個月內,他曾先後六次非法傳送這些資料;期間,他更向其中兩個客戶訛稱,競爭對手公司與網頁設計公司具有代理協議,因而成功誘使客戶與競爭對手公司簽訂合約。 

Case Analysis

根據《防 止 賄 賂 條 例》,佣金是利益其的一種。營業經理收受佣金,作為他將公司客戶的資料轉寄給競爭對手公司的報酬,已觸犯《防 止 賄 賂 條 例》第 9 條;而行賄者亦同樣會觸犯貪污法例。

若管理層不重視系統保安工作,公司的整體資訊保安系統便形同虛設,而現有的客戶和生意亦可能輕易落入 競爭者之手。

網頁設計公司應採取充必要的保護措施 , 確 保數碼資料得到妥善保存,並由授權人員嚴密看管,他們應聘請專業的資訊科技保安顧問,定期檢討公司的電腦系統,以提高保安質素。否則不法之徒便會有機可乘,例如以濫用電郵系統來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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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價」取利

業主鍾太委託地產代理亞田出售一個住宅單位。 在亞田的勸說下,鍾太降低了售價。 交易完成後,鍾太卻發現買家立即賣出了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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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embezz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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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亞田受業主鍾太委託將一個住宅單位放盤,叫價900萬元。雖然有一位客人林小姐願意以878萬元購入單位,但亞田並無告訴鍾太。後來,亞田向鍾太表示有一客人願以一間有限公司的名義買入她的單位,作價858萬元。亞田向鍾太聲稱樓價有持續下跌跡象,勸她儘早降價出售單位套現,鍾太最後無奈答允成交。事後,鍾太發現買家在成交後便立刻將單位轉售給一位林小姐,成交價為878萬元。鍾太懷疑亞田收取買家的利益,從中「食價」,於是向廉政公署舉報。經調查後,廉政公署發現亞田就是該買家,亦即該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Case Analysis

作為持牌地產代理,亞田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其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他們亦應避免受委託處理涉及他們擁有權益的物業,並向各方充分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亞田不誠實的行為不單令鍾太及林小姐蒙受損失,同時亦損害了地產代理公司及業界的聲譽。亞田還有可能觸犯了《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欺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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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當前 毫無誠信

亞標和亞娜是同一間公司的地產代理。 亞標搶先以較低的價格把單位賣給客戶,然後試圖以較高的價格轉售給亞娜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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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ing integrity for personal adva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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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毛太獨家委託地產代理公司出售一個舖位,叫價1,360萬元。地產代理公司遂將毛太的舖位交由地產代理亞娜和亞標負責。

亞娜找到買家願意以1,400萬元購入毛太的物業,但由於亞娜無法即時接觸到毛太,又要趕往開會,便請亞標協助聯絡毛太。可是當亞標成功聯絡毛太後,卻對毛太說有買家願意以1,280萬元購入她的舖位。在亞標的游說下,毛太最終答允成交並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

翌日,亞標告訴亞娜毛太的舖位已由他的客人宋先生搶先購入,宋先生更願意以確認人身份將物業轉售給亞娜的客人。亞娜覺得事有蹺蹊,於是向上級投訴亞標偏幫宋先生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商舖,有違公司守則。

地產代理公司在進行內部調查期間,亞標哀求亞娜向公司訛稱那個願意出1,400萬的買家是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找到,亞娜堅決拒絕。

其實,亞標根本不想被亞娜瓜分一半佣金,所以他不打算與亞娜合作,希望獨自售出毛太的物業。故此,亞標找來朋友宋先生合作,先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舖位,再以較高價錢用確認人方式出售物業給亞娜的客人;這樣一來,亞標不單可以獨自賺取買賣雙方超過5萬元的佣金,更可與宋先生攤分從「食價」交易中得來的利潤。最終,地產代理公司除了拒絕支付相關佣金給亞標外,還向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亞標的行為看似聰明,其實是以身試法的愚蠢行為,不但有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並且嚴重違反專業誠信,完全妄顧客戶的利益。

亞標的不道德行為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他未能遵守法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案例中的地產代理公司對員工違反法規的行為絕不容忍,秉公處理亞娜的投訴,並且嚴懲亞標。公司管理層能做好誠信管理,能令員工了解公司的操守要求,並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從而產生阻嚇作用,公司亦可藉此令具專業操守的員工安心工作,為公司爭取更大利潤,並協助維護公司的良好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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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台高築 迫於犯險

亞鄭是丁屋發展商及地產代理公司的一名僱員,因經常賭博而欠下村民金錢。 為了償還債務,他與村民密謀欺騙僱主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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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 a crime in the face of heavy 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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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董事是一名丁屋發展商及地產代理公司董事,他的公司收購了一塊新界土地來興建丁屋。

黎董事委派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助手亞鄭負責整項工程。亞鄭在村內認識了自稱是村代表的沈先生,並經常一起賭博作樂,好賭的亞鄭亦因而欠下沈先生不少賭債。亞鄭無力償還賭債,沈先生便要求亞鄭利用黎董事急於展開工程的心理騙取其金錢,以歸還欠款。亞鄭在別無他法下唯有依從沈先生的指示,欺騙黎董事指村代表沈先生要求公司捐贈50萬元給該村的基金,否則村民會反對興建丁屋的工程。黎董事為免節外生枝,給了沈先生一張支票作為給鄉村基金的捐款。事後亞鄭偽造了一張捐款的收據交給公司。

黎董事思前想後,懷疑事件中涉及貪污,故向廉政公署舉報。經調查後發現沈先生根本並非真正村代表,而是一名普通村民。

Case Analysis

亞鄭被僱主委以重任負責丁屋發展工程,理應珍惜這次機會爭取表現。可惜,他因好賭而導致個人財困,走投無路之下串同沈先生欺騙公司,濫用僱主黎董事對他的信任。亞鄭深知黎董事的50萬元並非是真正捐贈。亞鄭使用虛假收據欺騙其主事人黎董事,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同時,根據《盜竊罪條例》,沈先生因為向黎董事虛假陳述表示自己是村代表的身份,亦有可能違犯欺詐罪。

亞鄭與沈先生既然有工作往來,社交應酬可能是無可避免,但亞鄭應與沈先生保持適當的距離,尤其不應有任何錢銀瓜葛,以免在工作上有所偏私或陷於進退兩難的境況,難以保持客觀中肯,甚或因私利而做出非法行為,他應避免與客戶進行頻密賭博活動,以免參與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情況的金錢交易。

亞鄭從事非法活動以致對地產代理行業帶來信譽和/或聲譽受損,有可能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 此外,由於他未能遵守法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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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不善 鋌而走險

亞成在地產代理公司工作。他最近完成了一筆交易,但卻請客戶將佣金存入由他開設的顧問公司的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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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 financial management that leads to risk-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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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成於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雖然僱主對他非常信任並加以悉心栽培,但亞成卻一直認為單憑自己的才幹亦必可有一番作為。亞成打算一年後與女朋友結婚,為了籌備一個極盡豪華的婚禮,亞成遂向財務公司申請了一筆為數不少的貸款,因此他要非常努力賺錢償還欠債。近日,亞成成功為客人楊女士以每月3 0 , 0 0 0元租出其單位。他請楊女士將1 5 , 0 0 0元佣金存入自己開設的顧問公司的銀行賬戶,並向楊女士聲稱該顧問公司是他任職地產代理公司的附屬機構。為了隱瞞佣金的去向,亞成向僱主提交虛假報告,指楊女士的租務交易是由一間顧問公司促成,故楊女士只願意向該顧問公司支付佣金。亞成的僱主對有關安排感到懷疑,於是查察該顧問公司的資料,結果揭發亞成的不誠實行為,並向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亞成因債務纏身,故意利用自己開設的顧問公司侵吞僱主應有的佣金。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任何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缺漏不全的文件、帳目、收據,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屬犯罪。亞成蓄意利用虛假文件企圖誤導地產代理公司有關楊女士的交易,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亞成對僱主不忠,因貪念以身試法,將前途斷送。

作為持牌地產代理,亞成還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規定,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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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利益 公私不分

一名地產代理幫助他的表哥以折扣價購入了一批商業單位。表哥事後給他可觀的茶錢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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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ance of advantages without separating public from private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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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光在一間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客戶余先生委託亞光出售4個商廈單位,余先生指明售出4個單位的最低平均呎價須為20,000元。亞光知道他的表哥亞強正打算於該區投資商廈,便向亞強推介余先生的單位,並以每呎18,000多元的低價將兩個單位售給亞強。為了感謝亞光的優待,亞強向亞光提供15萬元「茶錢」作為報酬。其後,亞光為餘下的兩個單位迅速找到一位買家包先生,為要達到余先生的平均呎價指示,亞光遂向包先生提高叫價至每呎24,000元,經還價後以每呎22,000元成交。最後,雖然亞光成功以平均呎價20,000元為余先生售出物業,但余先生懷疑亞光徇私,在出售單位給亞強一事涉及貪污,故此向廉政公署舉報。在法庭上,亞光辯稱交易已按照余先生的意願達成,而且事件中地產代理公司和余先生均沒有任何損失。但是亞光受聘的地產代理公司有明文規定地產代理不能私下收取客戶利益,而且賣家余先生亦對亞光的徇私行為有所不滿。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酬謝或誘使其從事與主事人的利益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

亞光未經其主事人(即地產代理公司及賣家余先生) 的批准,私下收受親戚亞強的15 萬元報酬,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受賄罪。而亞強則有可能觸犯了行賄罪。

亞光與亞強雖份屬親戚,但當有公事往來,便應先向地產代理公司及余先生申報,以避免利益衝突。

亞光在處理親屬和公司客戶的交易時應保持中立,不應厚此薄彼,令余先生及另一買家包先生的利益受損。雖然余先生訂下最低平均成交呎價的要求,亞光亦應盡力為賣家按市場情況爭取最理想的成交價。此外,買家包先生亦因亞光的貪污行為而無辜地以較高價錢購入單位。

亞光的行為亦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明確規定,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此外,任何與該物業有關的利益衝突均應向客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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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件 為求私利

地產代理亞偉偽樓宇交易協議書,以騙取公司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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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ging documents for personal 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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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偉是A公司的地產代理,促成了一宗高達9,400萬元的豪 宅交易,買家及賣家分別是梁先生及龐太。按照慣例,買賣雙方均須支付樓價的1%作為A地產代理公司的佣金。當交易完成後,亞偉向梁先生及龐太出示一份協議書及一張傳真文件,協議書上顯示有關樓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兩間地產代理公司合作達成,而傳真則由亞偉代表的A公司發出,表示B公司會代收佣金。由於協議書及傳真均有兩間地產公司負責人簽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龐太收到B公司的發票後,按指示支付全數佣金。不過,原來協議書及傳真文件均是由亞偉偽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戶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於事後會將收到的8 0%佣金歸還給亞偉。其後亞偉向僱主表示有關的交易已由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懷疑亞偉因受賄而將生意轉介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舉報。涉案B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在調查期間與廉署合作,並願意於法庭指證亞偉,因此免受律政司檢控。亞偉最後除了被控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 6A條所指的詐騙罪外,亦被發現其地產代理牌照早已過期,違反了《地產代理條例》第1 5條。法官最終判處亞偉詐騙罪成,入獄6個月。亞偉亦承認無牌經營地產代理,被判罰款5,000元,而其後地產代理監管局亦決定拒絕亞偉的地產代理牌照續期申請。

Case Analysis

亞偉與其他地產代理公司合謀侵吞佣金,為求一己利益,不單嚴重損害了僱主的利益,亦有負公司對他的信任。亞偉是以A地產代理公司僱員的身份促成梁、龐二人的交易,如亞偉在騙取佣金的過程中有貪污企圖,曾使用虛假文件誤導僱主或隱瞞交易的事實,便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元。亞偉認為有關交易是由他一手促成,佣金理應由他獨享。可是亞偉卻忘記自己既是A地產代理公司的僱員,便有責任維護僱主利益,不能只顧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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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誤導手法達成交易

麗潔是一名地産經紀,她的老闆曾教授她一些促銷技巧,麗潔疑惑應否聽從老闆的指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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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pulative deal-clo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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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潔是一名地産經紀,她驚訝地發現公司營業部總監和其他同事經常向準買家使用特別的「促銷技倆」,其中最奏效的一招,就是他們口中的「另一個買家」。

爲了使準買家儘早作出購買決定,,麗潔的同事會用盡方法營造一個「現在不買就再沒機會了」 的氣氛,他們會聲稱有很多經紀也向其他顧客介紹同一單位,所以未知單位是否經已賣出。之後他們會刻意在顧客面前假裝致電查詢該單位是否仍未售出或與另一名同事爭論要求得到該單位,目的是增加準買家的購買意欲及向他們施壓。

根據麗潔的上司馬經理所說,地産經紀的工作就是「幫助」準買家作出購買決定。麗潔對這種誤導顧客的做法有所顧慮也很抗拒,可是半年後,她發覺自己缺乏成交,業績遠遠落後於他人,就如馬經理所言,她缺乏銷售技巧。

她應否如其他同事般採用該「非常成功」的心理戰術?還是嘗試以自己的方法達成買賣,保持對顧客的忠誠?

Case Analysis

麗潔面對道德兩難,衝擊她的個人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及公平。在處理此事上,麗潔應釐清事實及列出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1. 會否抵觸其專業指引、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2. 會否違反法例?

  3. 是否與個人價值觀(例如盡責及誠實)相符?

  4. 可否毫無顧慮及公開誠實地向他人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她解決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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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 Only in Sector/Industry
False
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