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貪指南
安先生是一家大型貿易公司的總會計師。由於業內競爭激烈,公司的業務大幅倒退。公司為了扭轉劣勢,決定嘗試投資內地。
在審閱賬冊和銀行結單時,安先生發現部分營業代表涉及訛騙的證據。他發現這些營業代表在部分大額現金的報銷申請上沒有附上憑據。當安先生要求他們解釋時,他們表示那些開支是用來開拓內地市場的;他們更指出,向客戶的代理提供佣金是很平常的。當安先生向公司資深的市場總監徵詢意見時,他獲悉那些費用是得到市場總監親自批准的。
安先生別無選擇,只得向公司副總裁報告。副總裁卻安撫安先生,並表示在實際的商業環境裡,公司得作出一些細微妥協,才能把工作做好。
翌日,安先生在辦公桌上發現一張支票,接著市場總監來電要求安先生簽發該支票。市場總監又告訴安先生,支票會存入內地一家公司的買手於香港的銀行賬戶,用以支付該買手來港公幹的開支。他又建議這筆款項由公司的海外附屬公司支付。
安先生明白這個客戶對公司非常重要,但他懷疑這筆付款是否違法。安先生應怎麼辦?
如果營業代表提交了虛假文件,即報銷佣金或娛樂費用的申請,以欺騙其主事人(即公司),則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向商業客戶的代理人提供非法佣金以獲取業務或保障業務往來,可構成賄賂罪行。 客戶的代理人應獲得其主事人(即其僱主)的許可,才可以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或佣金。 由於給予許可的應該是收受利益者的僱主,而不是提供利益者的僱主,因此,市場總監許可報銷佣金或娛樂支出的批准不會被視為主事人的許可。
雖然客戶身處內地,但只要任何一部分的賄賂行為 (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 在香港境內發生,則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規管,廉署有權作出跟進。無論如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行規、慣例不能成為貪污罪行的辯護。
安先生應將上述問題通知公司管理層,同時亦應避免涉及任何可能導致其誠信和專業受到質疑的行為。他應該從誠信及法規的角度考慮,並向管理層提出建議,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法。
如果懷疑高層涉及貪污,而他嘗試尋找其他法律和誠信的解決方法都被拒絕,那麼安先生應該考慮辭去公司的職務,拒絕進行任何非法交易,同時亦應考慮向廉政公署及向警方舉報貪污及其他罪行。
詹先生和利先生在大學時一同修讀會計金融並成為好友。畢業後,利先生經營貿易生意。他的公司B&B業務蒸蒸日上,並錄得龐大的營業額;而詹先生則從事會計工作並為成會計師行的合夥人。利先生的公司自然地亦成為詹先生的會計師行的主要客戶,佔其專業服務約20%的收入來源。
今年,B&B的業務陷入困境,除了流失幾個主要客戶外,詹先生的會計師行在年終核數後,亦發現B&B嚴重虧損。
這天,利先生邀請詹先生共進午餐,席間,利先生透露正在洽談一宗大交易。如果他能成功申請銀行信貸去支持這宗生意的話,就可扭轉B&B的劣勢。屆時,B&B將會給詹先生的會計師行更多生意。
然而,利先生擔心銀行若得知B&B的虧損情況後,不會輕易批出信貸。利先生於是要求詹先生盡一切能力幫助B&B「改善」財政狀況。利先生更承諾,在度過難關後,會送贈名貴房車報答詹先生;但如果詹先生拒絕他的要求,他只好在下年度轉聘另一家會計師行。
利先生提供利益誘使詹先生隱瞞B&B的財務狀況,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詹先生應拒絕利先生的提議,並即時向他表明,縱然B&B是會計師行的主要客戶,他也不會因為任何威迫利誘而對其獨立和專業誠信的原則作出妥協,在審核B&B的財務報表如是,為B&B提供其他專業服務也如是。
詹先生也可以在這個階段諮詢其他合夥人,看看有沒有其他處理這個敏感問題的方法,並同時清楚界定他本人在這類情況下的專業責任,但他亦必須時刻緊記恪守客戶資料機密這個原則的重要性。如果詹先生認為所屬的會計師行內部沒有適當渠道獲得諮詢意見的話,可以考慮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
作為利先生的好友,詹先生應該向他解釋,「盡一切能力『改善』B&B的財政狀況」的做法並不妥當,而且向他說明自己及會計師行會竭盡所能,協助B&B合法地解決現階段的挑戰。
假如利先生一意孤行並繼續作出威迫,則詹先生應向他指出,由於會計師行是由B&B委任進行核數工作,如果財務報表未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財政狀況的話,會計師行則建議發出有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道道高」是一間專門生產各種兒童玩具及遊戲的公司。文彬多年來擔任「道道高」的核數師,與公司東主阿杜成為好友,同時,兩人亦一直保持著互惠互利的生意夥伴關係。隨著「道道高」的業務不斷發展,文彬獲得更多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會。
由於玩具業出現萎縮,「道道高」正面對嚴重的財政困難。在核對賬目時,文彬發現玩具業的逆境已對「道道高」的營運造成打擊,公司的銷售數字不斷下滑,應收款項及存貨數目有所上升,而市場部及生產部亦確認有大批滯銷產品仍在積存。
當文彬向阿杜坦白交代核數結果時,阿杜回應說他打算生產更多有創意的玩具以提高銷售量,從而拯救公司逃離破產厄運,但是,這樣需要大量資金來添置生產器材,阿杜要求文彬幫忙竄改會計賬目以便從銀行申請大筆貸款,阿杜為了答謝文彬,提出向他送上名貴的會所會籍。
文彬在處理阿杜的請求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他該怎麼辦?
文彬在處理阿杜的請求時,可以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專業/公司守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要求執業會計師遵守相關的法例及守則,及避免任何會影響其專業水平的行為。另外,執業會計師須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守則中誠信及客觀的基本原則,即身為會計師在其專業及業務關係中須保持率直及誠實,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同時,文彬亦須留意監管上述行為的公司守則。
法例要求
如文彬接受由阿杜提供的利益(名貴的會所會籍),竄改會計賬目,幫助阿杜獲得銀行貸款,文彬便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阿杜因行賄亦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個人價值觀
竄改會計賬目以協助阿杜取得銀行貸款會抵觸文彬的個人價值觀,如誠實、正直及對其會計師行的盡忠。
陽光測試
如果文彬接受阿杜的要求及協助他獲得銀行貸款,他無法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披露。
面對上述情況,文彬應避免涉及任何影響其誠信及專業的行為,他必須從法規及專業操守的角度考慮,並向阿杜提出更好建議。
對貪污零容忍
如果阿杜堅持要求文彬協助取得銀行貸款,文彬應拒絕由阿杜提供的利益,並盡快向其會計師行或廉政公署舉報。
浩榮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會計經理,公司各部門主管從外地參加區域會議回來後,均會向會計部提交開支單據。各人的開支大致相若,唯一例外的是新任部門主管阿堅,他所申領的款項較其他人少六千元。會計部人員對此感到奇怪,因為公司每名出差人員均是使用相同的交通工具及入住同一家酒店。浩榮是公司的老臣子,他知道公司內誇大公幹費用的情況非常普遍。有些副總裁級人員更開玩笑說,對他們而言公幹費用形同一項額外的員工福利。當然,公司明文禁止虛報公幹費用,違例者將被降級或解僱,而浩榮的其中一項職責正是要切實執行有關政策。
浩榮應怎樣做?他應否建議阿堅「入鄉隨俗」,修改他申領的款項?還是應該嚴厲打擊一眾違規者?他應否向所有員工發出通告重申有關政策?
浩榮可參考ETHICS PLUS道德抉擇方案以解決兩難境況及揀選最佳處理方法。在認清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最恰當選擇的同時,他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盡責、公平及忠誠相符嗎?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就專業操守而言,浩榮應遵守有關誠信、專業技能及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並在履行會計經理職務時,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相關守則。另外,浩榮所屬公司的守則列明禁止虛報公幹開支,他應履行其管治角色,向管理層報告違規行為,他亦應與上級或領導層討論應採取的適當措施以糾正或減輕不合規的後果,並考慮應否向外部審計師披露違規的情況。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任何僱員使用虛假文件/收據/帳目意圖欺騙其僱主,均屬違法。行規慣例或對法律的無知並不是辯護理由。涉事的部門主管有可能因使用虛假的發票欺騙公司而觸犯上述法例。此外,他們還可能觸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條。
專業會計師在維護企業良好管治和保障不同持份者的利益方面擔當著守護者的角色。 浩榮應採取補救措施,協助公司建立誠信文化並執行相關政策。
畢先生在一間業務擴展迅速並計劃上市的製造商任職財務總監。為了給外間一個良好業績的形象,公司董事長暗示畢先生要小心處理財政預測和預期的銷售增長。他更明確表示,因為畢先生是專業人士,他不會理會畢先生採用哪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在選擇商人銀行協調上市工作方面,董事會對畢先生的建議作出慎重考慮。多家銀行的經理紛紛聯絡畢先生,向他介紹他們的服務。其中 OPQ 銀行的市場推廣董事白先生介紹過銀行提供的服務後,透露自己目前正在處理一宗收購計劃。他表示,如果畢先生協助他取得這宗生意,他可以向畢先生提供一些關於這項收購計劃的可靠消息。
畢先生並沒有將白先生的話放在心上。董事會根據他中肯客觀的報告,選擇了OPQ 銀行負責公司的上市工作。最後,公司成功上市。董事會積極考慮擴展公司的業務,惟必須獲得銀行支持。董事長再次要求畢先生協助,改動部分管理賬項的數據,以便取得銀行信貸。畢先生感到很為難,董事長遂向他說:「用不著擔心,這不過是慣常的商業活動,我們沒有做錯,只是計劃更周全罷了。」
正當畢先生盤算如何處理董事長的要求之際,總經理助理又要求他簽發一張50,000 元的支票給某家銀行信貸部門的黃經理。該助理說,這事已由總經理批准,畢先生只需在支票上簽字並記入「酬酢」支出項便可。畢先生很懷疑此舉又是否一項「慣常商業活動」。
總經理助理離開後,白先生來電邀請畢先生晚膳,並表示會遵守諾言,向他提供「有價值的消息」。
如果你是畢先生,你會怎樣做?你會如何處理董事長和總經理助理的要求,又會否應白先生之邀赴會?
上市用的財務預測
畢先生當然要小心地處理財務預測和預期的銷售增長。他應該將所有預測的基準記錄下來,並與董事長商議及取得他的同意。這些基準將會交由保薦公司上市的商人銀行及申報會計師審閱。公司上市後,最終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將會受到公眾和監管機構的監察。雖然董事長表示不在乎畢先生採用哪一種會計處理方法,但畢先生還是應該確保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會計實務準則,遇到公會沒有明文規定的地方,則應採用最佳的會計應用守則。
董事長要求改動管理賬項的數據
畢先生首先應向董事長指出,造假賬是刑事罪行。其次,向銀行提交的會計資料大都會被審核。假如銀行發現管理賬項的數據與經審核會計數據之間存在重大偏差,必定會要求解釋,這樣,公司的誠信必定會受到質疑,而最壞的情況是銀行甚至會撤回財務支援。
總經理助理要求簽發支票
畢先生應該將這件事向董事長報告,並說明相關的法律後果。畢先生也應趁此機會促請董事長制定一套紀律守則,加強公司的內部監管制度。
提供「有價值消息」
首先,所謂有價值消息很可能就是內幕消息。如果利用這些消息來買賣股票,將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其次,由於畢先生是以客觀公正的態度評估各間商人銀行,因此他沒有理由會因為 OPQ 銀行獲得委任而希望收到「禮物」,這一點必須向白先生說清楚。如果畢先生與白先生的晚餐只是一般的社交應酬,畢先生毋須刻意迴避。假如畢先生不經意地從白先生那裡聽到有價值的消息,只要他本人沒有利用這些消息進行股票交易,也沒有建議或引導其他人利用這些消息進行股票交易,便不會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內幕交易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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