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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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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芬是一名銀行的行政經理,她的弟弟子華是一家室內設計公司的老闆。最近,銀行決定翻新董事局的會議室,於是委派慧芬挑選一家裝修公司負責有關工程。由於工程時間緊迫,加上所涉及的金額不算龐大,慧芬便沒有根據銀行揀選承辦商的既定程序,而將該項工程判給了弟弟。不過,她從來沒有向銀行透露他們的關係。

Case Analysis

銀行職員如對某些情況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有疑問或發覺私人的利益與銀行的利益有所衝突,便應向管理層查詢。慧芬在未有向銀行申報其姊弟關係的情況下,將裝修的合同判予自己的弟弟所開設的公司,有可能已違反了銀行的行為守則[1],即使慧芬深信子華的公司能夠提供與其他公司同樣高質素的服務,她也應向僱主申報利益。

[1]根據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手冊CG-3》,每個授權機構(銀行)應制定自己的行為守則,當中列明對某些行為的最低要求,包括「所有員工均應避免可能會導致或涉及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

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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