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督防貪指南
一名電訊公司的營業主任有權檢取公司的電話客户中央資料庫。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收數佬 」, 對方提議營業主任將其公司的電話客户個人資料洩露給他,並以每份資料80至100元作為報酬。營業主任欣然答應,其後更定期將所需的資料傳真給「收數佬」。在26個月內,營業主任經由銀行賬戶收到18筆共3萬元的賄款。
向未經授權人士洩露客户資料以獲取個人利益是違法行為,營業主任會因此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且洩露客户的個人資料,亦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機會令公司陷入連場官司,蒙受損失。
個案中的電訊公司為提高運作效率,授權多名職員取閱客户資料庫,故在調查中花上大量時間才找出受疑人。如果電訊公司沒有設立任何保安措施以管制資料的檢取,容易令清白的職員亦被懷疑涉及違法行為,他們對此亦會耿耿於懷。另外,有些職員像個案中的營業主任,認為販賣輕易得到的客户資料以獲取額外收入,是微不足道的事情。
重要資料例如客户資料、業務計劃、產品設計等若以電子形式儲存,可能會招致貪污及相關罪行。 因此,管理人員必須把有價值的資料妥善存儲。管 理人員應將資料按其敏感及機密程度分類, 配合適當的保安措施,防止有人非法檢取資料。
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員必須向下屬清楚說明,未經授權洩露公司資料對他們本身及公司均可導致嚴重後果。公司應切實執行及定期檢討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例如違 規者會遭解僱、 管方會向有關 執法機構滙報事件等,以對不當行為起阻嚇作用。
鍾先生從事玩具製造多年。幾年前,他成為了一家滬、港合資企業的股東。因為他在行內豐富經驗,所以他負責控制生產程序並需要不時穿梭滬、港兩地。
鍾先生在採購物料事宜上有決策權,所以很多供應商都主動請他吃飯及送禮,其中一家供應商更提供以每份合約交易額的5%作回佣,作為鍾先生向其發出化工原料訂單的報酬,鍾先生在八個月內共收了25萬元非法回佣。
事件被揭發後,廉政公署發現部分股東對鍾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在代理人收受利益方面亦無明確政策。有股東認為由於鍾先生需要穿梭滬、港兩地,交際應酬在所難免,故此准許他接受回佣以補貼有關開支,但他們卻未能夠說出何時作出有關批准、准許收受的金額以及在何等情況下才可收受該等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主事人(在本案例中,即玩具公司)的許可必須在代理人(即鍾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前批出;否則,代理人須在收受利益後於合理可能範圍內盡快申請事後批准。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的詳情;這樣,有關許可方為合法。
鍾先生的公司就代理人收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方面並無明確政策,換言之,事發時鍾先生尚未獲得公司許可收受回佣;此外,因為鍾先生亦沒有在收受回佣後盡快向公司申請事後批准,加上並非全部股東都知道及准許鍾先生收受回佣,故此鍾先生所收受的回佣,不能被視為已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部分公司股東肆意指稱他們已批准鍾先生收受回佣,但卻未能說出許可的具體內容及範圍,而公司亦沒有任何關於收受回佣的紀錄,他們亦沒有顧及此舉會對其他供應商構成不公平競爭,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立法精神及要求,故此「主事人許可」不能成立。
由此可見,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價值、收受的先決條件、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安心按規章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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