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資助過程中提供利益
科技顧問公司營運經理Tony積極向中小企業推廣其公司的服務,聲稱可為客戶「一站式」代辦有關支援中小企業採用數碼方案的政府科技資助計劃的申請程序。他向客戶保證整個申請過程「簡單方便、毋須費神」,並表示其公司會安排所需文件,包括供應商的數碼方案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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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顧問公司營運經理Tony積極向中小企業推廣其公司的服務,聲稱可為客戶「一站式」代辦有關支援中小企業採用數碼方案的政府科技資助計劃的申請程序。他向客戶保證整個申請過程「簡單方便、毋須費神」,並表示其公司會安排所需文件,包括供應商的數碼方案報價單。
然而,Tony串通多間供應商,就雲端系統、網絡安全升級及電子商貿平台等數碼方案提交誇大金額的報價單。儘管資助申請指引規定中小企業須承擔指定比例的項目成本,Tony卻暗中安排由第三方暫時墊付或於獲批後退還中小企業的出資部分,藉此營造申請者已分擔成本的假象。
為促使申請順利獲批,Tony向一名負責處理該計劃申請的政府人員提供賄款,要求加快審批程序。該名政府人員拒絕,並立即將此事向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Tony提交虛假報價單以誇大數碼方案的成本,並訛稱申請者已按計劃要求承擔所需比例的項目成本,相關行為可能已觸犯欺詐罪。即使申請是由Tony代表客戶提交,若該中小企業客戶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使用虛假報價單及證明文件,意圖促使資助申請獲批,亦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Tony企圖行賄負責處理申請的政府人員,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根據該條文,任何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
為預防、查察及遏止類似不當行為,資助計劃的資助機構及申請者應在其運作中採取足夠的防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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