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资助过程中提供利益
科技顾问公司营运经理Tony积极向中小企业推广其公司的服务,声称可为客户「一站式」代办有关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数码方案的政府科技资助计划的申请程序。他向客户保证整个申请过程「简单方便、毋须费神」,并表示其公司会安排所需文件,包括供货商的数码方案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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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顾问公司营运经理Tony积极向中小企业推广其公司的服务,声称可为客户「一站式」代办有关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数码方案的政府科技资助计划的申请程序。他向客户保证整个申请过程「简单方便、毋须费神」,并表示其公司会安排所需文件,包括供货商的数码方案报价单。
然而,Tony串通多间供货商,就云端系统、网络安全升级及电子商贸平台等数码方案提交夸大金额的报价单。尽管资助申请指引规定中小企业须承担指定比例的项目成本,Tony却暗中安排由第三方暂时垫付或于获批后退还中小企业的出资部分,藉此营造申请者已分担成本的假象。
为促使申请顺利获批,Tony向一名负责处理该计划申请的政府人员提供贿款,要求加快审批程序。该名政府人员拒绝,并立即将此事向廉政公署举报。
Case Analysis
Tony提交虚假报价单以夸大数码方案的成本,并讹称申请者已按计划要求承担所需比例的项目成本,相关行为可能已触犯欺诈罪。即使申请是由Tony代表客户提交,若该中小企业客户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使用虚假报价单及证明文件,意图促使资助申请获批,亦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Tony企图行贿负责处理申请的政府人员,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根据该条文,任何人不得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
为预防、查察及遏止类似不当行为,资助计划的资助机构及申请者应在其运作中采取足够的防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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