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保險經紀須知-常⾒問題
開設工程公司的阿輝找來在電話公司任職高級工程師的阿強,希望阿強幫忙採購阿輝公司出產的通訊設備。
由於阿強負責監督電話公司的電訊網絡設計和採購通訊設備,阿輝遂要求阿強向電話公司推薦購買他公司的新產品,為答謝阿強,阿輝答應聘請阿強為他公司的顧問。
阿強同意接受該建議,著手將阿輝的公司列入電話公司認可的供應商名單內,並將生意判給阿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兼職屬利益的一種。若阿強未得電話公司的許可,接受阿輝提供的顧問職位,作為推薦對方公司成為供應商的報酬,即觸犯受賄罪,而阿輝亦因此而觸犯行賄罪;雙方皆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此外,即使不涉及貪污,阿強在阿輝的公司擔任顧問亦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他應該以書面通知僱主他所擔任的外間工作,以申報利益。
一名電訊公司的營業主任有權檢取公司的電話客户中央資料庫。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收數佬 」, 對方提議營業主任將其公司的電話客户個人資料洩露給他,並以每份資料80至100元作為報酬。營業主任欣然答應,其後更定期將所需的資料傳真給「收數佬」。在26個月內,營業主任經由銀行賬戶收到18筆共3萬元的賄款。
向未經授權人士洩露客户資料以獲取個人利益是違法行為,營業主任會因此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且洩露客户的個人資料,亦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機會令公司陷入連場官司,蒙受損失。
個案中的電訊公司為提高運作效率,授權多名職員取閱客户資料庫,故在調查中花上大量時間才找出受疑人。如果電訊公司沒有設立任何保安措施以管制資料的檢取,容易令清白的職員亦被懷疑涉及違法行為,他們對此亦會耿耿於懷。另外,有些職員像個案中的營業主任,認為販賣輕易得到的客户資料以獲取額外收入,是微不足道的事情。
重要資料例如客户資料、業務計劃、產品設計等若以電子形式儲存,可能會招致貪污及相關罪行。 因此,管理人員必須把有價值的資料妥善存儲。管 理人員應將資料按其敏感及機密程度分類, 配合適當的保安措施,防止有人非法檢取資料。
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員必須向下屬清楚說明,未經授權洩露公司資料對他們本身及公司均可導致嚴重後果。公司應切實執行及定期檢討公司的人力資源政策,例如違 規者會遭解僱、 管方會向有關 執法機構滙報事件等,以對不當行為起阻嚇作用。
香港某涼茶製造商的草藥及其他原材料均來自內地不同供應商。方先生於該製造商任職高級採購員,主要負責採購草藥材料和盤點存貨。
最近,方先生出現財困。為解燃眉之急,他竟向一名內地草藥供應商發出多個電話短訊,要求對方借出一筆六萬元人民幣的貸款,並將款項存入他妻子於香港的銀行賬戶,他更表示會為此給予對方更多生意;但供應商並無答應。不久,方先生再向供應商發出短訊,並要求對方借出三萬元人民幣,更恐嚇如供應商不答應便會減少向他發出訂單。供應商最終並無答應方先生的要求,更認為有關要求等同索賄,於是向涼茶製造商管理層投訴。管理層認為事態嚴重及絕不能容忍員工貪污索賄,所以隨即向香港廉政公署舉報。
向境外公司索賄也會被檢控
雖然方先生索賄的對象是香港境外公司,但方先生以更多生意作餌,發放短訊要求對方將貸款存入自己妻子在香港的銀行賬戶,這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索賄罪。
營商者必須留意,只要賄賂過程的任何一部分在香港境內發生,包括承諾、協議、索取、提供或接受未經許可的利益,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直接或間接受賄仍屬違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借貸是利益一種,無論利益是直接給予索賄者,或間接給予跟他有關的第三者,例如在個案中,假若內地草藥供應商答應將貸款存入方太太在香港的銀行賬戶,只要證明該賬戶為方先生所控制,或最終受益人為方先生,方先生亦可被視作已收取利益。
一名高科技電子產品製造商的廠房工程師,負責公司生產設施的維修保養。他認識一名維修服務供應商,供應商經常招待他到會所和高級餐廳消遣,之後更邀請他加盟其公司成為合夥人,並承諾如果工程師同意向他批出更多合約,他便會與工程師分享公司年利潤。考慮到供應商過去的厚待,工程師實在不好意思拒絕他的好意。
工程師如果隱瞞他在供應商公司擁有的個人利益,並且明知供應商不是最合適的服務提供者而仍然將合約判給對方,他便可能觸犯香港工程師學會的紀律守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生意合伙亦算是利益;如果未經電子產品製造商的允許而提供及接受了生意合伙的關係,則工程師和供應商雙方都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雖然款待在商業社會甚為普遍,但工程師應避免接受過度的款待 以免影響其執行任務時的客觀判斷。此外, 他亦須查看公司有否在接受承辦商或供應商提供款待限額的範疇制定政策,以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
鍾先生從事玩具製造多年。幾年前,他成為了一家滬、港合資企業的股東。因為他在行內豐富經驗,所以他負責控制生產程序並需要不時穿梭滬、港兩地。
鍾先生在採購物料事宜上有決策權,所以很多供應商都主動請他吃飯及送禮,其中一家供應商更提供以每份合約交易額的5%作回佣,作為鍾先生向其發出化工原料訂單的報酬,鍾先生在八個月內共收了25萬元非法回佣。
事件被揭發後,廉政公署發現部分股東對鍾先生收受利益一事毫不知情,而公司在代理人收受利益方面亦無明確政策。有股東認為由於鍾先生需要穿梭滬、港兩地,交際應酬在所難免,故此准許他接受回佣以補貼有關開支,但他們卻未能夠說出何時作出有關批准、准許收受的金額以及在何等情況下才可收受該等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主事人(在本案例中,即玩具公司)的許可必須在代理人(即鍾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前批出;否則,代理人須在收受利益後於合理可能範圍內盡快申請事後批准。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的詳情;這樣,有關許可方為合法。
鍾先生的公司就代理人收受與公事有關的利益方面並無明確政策,換言之,事發時鍾先生尚未獲得公司許可收受回佣;此外,因為鍾先生亦沒有在收受回佣後盡快向公司申請事後批准,加上並非全部股東都知道及准許鍾先生收受回佣,故此鍾先生所收受的回佣,不能被視為已獲得主事人的許可。
部分公司股東肆意指稱他們已批准鍾先生收受回佣,但卻未能說出許可的具體內容及範圍,而公司亦沒有任何關於收受回佣的紀錄,他們亦沒有顧及此舉會對其他供應商構成不公平競爭,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立法精神及要求,故此「主事人許可」不能成立。
由此可見,任何機構都應主動規範各級職員接受利益的情況,並以書面方式清楚列明公司的立場和政策、可收受的利益及其上限價值、收受的先決條件、申報程序及查詢渠道,讓員工可安心按規章辦事。
一名受聘於一家化學產品製造公司的項目工程師,負責監督由承辦商進行的工程。由於工作關係,他最近與一名承辦了該公司的氣缸維修工程的承辦商過從甚密。
當承辦商知道項目工程師最近在投資股票上嚴重失利後,便立刻主動借20萬元給他,以救燃眉之急。
其後當公司需要檢查氣缸的維修工程時,該名承辦商便懇求項目工程師對某些小毛病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並說這些小毛病鮮會構成安全問題。他更提醒工程師過去曾給了他不少恩惠,這樣更令後者不敢要求他修正工程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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