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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proceeding

廉政公署昨日(8月4日)落案起诉一名时任银行职员及一名中介等三人,控告他们涉嫌收受及提供贿款共29,000元,以协助该中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

郑凯盈,31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时任银行业务主任;林博贤,27岁,中介;以及郑凯盈友人郑嘉瑶,35岁,同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郑凯盈另被控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林博贤则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三人获准予保释,明日(8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案发时,郑凯盈在汇丰银行上环一间分行任职。林博贤会以中介身分转介客户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并为客户安排开立银行户口以缴付保费。

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于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收受及提供利益,以使郑凯盈处理林博贤转介的客户银行户口申请。三人涉嫌串谋向郑凯盈提供一笔贿款13,000元;郑凯盈又涉嫌收受林博贤四笔贿款合共16,000元。林博贤则涉嫌就每名转介客户,向郑凯盈提供贿款300元至600元。

汇丰银行进行内部调查时,发现多宗由郑凯盈处理的可疑开户申请,怀疑她没有彻底履行银行要求的尽职审查。廉署其后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三人的贪污勾当。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Court proceeding

廉政公署昨日(7月29日)落案起诉三名时任银行职员,控告他们涉嫌收贿以协助一名保险代理转介的客户无须轮候,直接办理银行开立户口手续。

陈富昆,32岁;陈伟柏,29岁;及游启龙,33岁,案发时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客户经理,被控共六项贪污罪名,即五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三名被告已获准予保释,案件明日(7月3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同属铜锣湾一间分行,职责包括安排专责处理银行开立户口申请的同事,为轮候的客户办理手续。三人均无权处理开户申请。

控罪指陈富昆涉嫌于2024年,从一名保险代理接受贿款以利便对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他就每个客户涉收贿1,000元至1,200元。另外,陈富昆涉嫌转介部分客户予陈伟柏及游启龙等三名汇丰银行客户经理协助开户,并就每位转介客户,向陈伟柏、游启龙等三人提供贿款300元至500元。

廉署调查发现,陈富昆涉嫌收取贿款共逾35,000元,以安排该名保险代理转介的客户,无须轮候直接办理银行开立户口手续,并曾于自己无暇接待有关客户时,要求陈伟柏及游启龙等三人协助。

廉署在上述贪污调查中,又揭发陈伟柏涉嫌于2026年2月向一个非法收受赌注的网上平台投注,涉款共逾12万元。他昨日另被控一项向收受赌注者投注,违反《赌博条例》第8条。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Judgement

廉政公署2009年侦破一宗偷运人蛇贪污案,起诉两名偷运人蛇集团成员及两名航空公司前地勤人员贪污贿赂,协助集团安排的旅客经香港国际机场偷渡往其他国家。另一名涉案而遭廉署通缉的前地勤人员,弃保潜逃逾15年后返港落网,今日(7月29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20个月。

徐英杰,45岁,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国泰航空)前客户服务主任,因涉嫌参与偷运人蛇贪污勾当于2009年8月被廉署拘捕。他其后在廉署保释期间弃保潜逃,裁判法院遂向他发出拘捕令。他去年7月回港后被廉署起诉。

被告今日承认四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暂委法官祁士伟判处被告入狱20个月,并颁令被告须向国泰航空归还18,000元,金额相等于涉案贿款。

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案发时,被告任职国泰航空客户服务主任,获委派在香港国际机场协助旅客办理预办登机手续。

案情指,被告串谋另外两名国泰航空地勤人员,协助偷运人蛇集团安排的旅客预办登机手续,并透过提前查核国泰航空的电脑系统资料,加快这些旅客的预办登机手续,并向偷运人蛇集团就旅客的安全检查作出预警。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及该两名地勤人员向偷运人蛇集团安排的旅客发出登机证,被告就每名旅客收取贿款1,000元至2,000元作为报酬,取得贿款共18,000元。

廉署于2010年5月落案起诉涉案偷运人蛇集团两名成员及国泰航空另外两名前地勤人员;四人承认五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于2011年2月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4至20个月。

国泰航空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哿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丰成协助。

Judgement

廉政公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经调查后揭发一名资产管理公司东主,透过多间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共逾6,400万元。被告今日(7月23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六年九个月。

肖锐,37岁,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东主之一,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四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俗称「洗黑钱」)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他亦另被裁定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罪名成立,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

暂委法官锺伟强判刑时斥责被告多次参与跨境「洗黑钱」活动,涉案金额庞大,犯案时间长而且次数频繁,令本港形象受损,案情极为严重;被告使用虚假文书申请来港亦属严重欺诈行为。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具阻吓性的刑罚。

廉署早前已向法院申请充公被告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关聆讯订于10月7日进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期间与他人共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AHL及三间附属公司,并于2014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经由最少12间公司及12名人士,将38笔共逾6,400万元的款项,存入被告的个人银行户口,该等公司与AHL及其附属公司均没有业务往来,而该12名人士亦非其客户。

被告又于2013年以虚假银行存款证明书的副本及虚假存摺的副本向入境事务处申报资产,以申请当时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香港居留。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卓谦协助。

Judgement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秘书公司东主,控告她向一名银行职员提供贿款6,800元,以协助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被告今日(7月1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顾倩,39岁,被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判处她入狱六个月,以及罚款2,000元。她早前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被告于案发时是一间秘书公司的东主。她于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间,曾转介多名客户予一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户服务经理,其中八人成功开立银行户口。

被告就该名银行职员协助由其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于2025年10月27日向对方提供贿款6,800元。该名银行职员拒绝接受贿款,并向银行汇报事件。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期间获中银香港提供全面协助。涉案成功开立的户口,均通过中银香港的尽职审查要求。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慧旌代表出庭。

调查问题
1. 您目前身处哪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
中国大陆
其他(请说明)
2. 您代表的是哪种类型的组织?
上市公司
大型私营企业
中小企业/初创企业
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
公共组织
商会/行业协会
其他(请说明)
3. 贵组织的规模有多大?
1 - 49 名员工
50-99名员工
100 至 249 名员工
250名或以上的员工
4. 您的职级或职位是什么?
高管/高级管理层
中层管理人员
专业
管理层
一线/技术人员
其他(请说明)

感谢您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