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and Events Banner

近期案件

fade-up
container
[Block] Cases Lists
Court proceeding

廉政公署昨日(8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等三人,控告他們涉嫌收受及提供賄款共29,000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

鄭凱盈,31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銀行業務主任;林博賢,27歲,中介;以及鄭凱盈友人鄭嘉瑤,35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鄭凱盈另被控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林博賢則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三人獲准予保釋,明日(8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鄭凱盈在滙豐銀行上環一間分行任職。林博賢會以中介身分轉介客戶予保險經紀公司投保,並為客戶安排開立銀行戶口以繳付保費。

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5月至10月期間收受及提供利益,以使鄭凱盈處理林博賢轉介的客戶銀行戶口申請。三人涉嫌串謀向鄭凱盈提供一筆賄款13,000元;鄭凱盈又涉嫌收受林博賢四筆賄款合共16,000元。林博賢則涉嫌就每名轉介客戶,向鄭凱盈提供賄款300元至600元。

滙豐銀行進行內部調查時,發現多宗由鄭凱盈處理的可疑開戶申請,懷疑她沒有徹底履行銀行要求的盡職審查。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三人的貪污勾當。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Court proceeding

廉政公署昨日(7月29日)落案起訴三名時任銀行職員,控告他們涉嫌收賄以協助一名保險代理轉介的客戶無須輪候,直接辦理銀行開立戶口手續。

陳富昆,32歲;陳偉柏,29歲;及游啓龍,33歲,案發時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客戶經理,被控共六項貪污罪名,即五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三名被告已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7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三名被告於案發時同屬銅鑼灣一間分行,職責包括安排專責處理銀行開立戶口申請的同事,為輪候的客戶辦理手續。三人均無權處理開戶申請。

控罪指陳富昆涉嫌於2024年,從一名保險代理接受賄款以利便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他就每個客戶涉收賄1,000元至1,200元。另外,陳富昆涉嫌轉介部分客戶予陳偉柏及游啓龍等三名滙豐銀行客戶經理協助開戶,並就每位轉介客戶,向陳偉柏、游啓龍等三人提供賄款300元至500元。

廉署調查發現,陳富昆涉嫌收取賄款共逾35,000元,以安排該名保險代理轉介的客戶,無須輪候直接辦理銀行開立戶口手續,並曾於自己無暇接待有關客戶時,要求陳偉柏及游啓龍等三人協助。

廉署在上述貪污調查中,又揭發陳偉柏涉嫌於2026年2月向一個非法收受賭注的網上平台投注,涉款共逾12萬元。他昨日另被控一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違反《賭博條例》第8條。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Judgement

廉政公署2009年偵破一宗偷運人蛇貪污案,起訴兩名偷運人蛇集團成員及兩名航空公司前地勤人員貪污賄賂,協助集團安排的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另一名涉案而遭廉署通緝的前地勤人員,棄保潛逃逾15年後返港落網,今日(7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

徐英傑,45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前客戶服務主任,因涉嫌參與偷運人蛇貪污勾當於2009年8月被廉署拘捕。他其後在廉署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裁判法院遂向他發出拘捕令。他去年7月回港後被廉署起訴。

被告今日承認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入獄20個月,並頒令被告須向國泰航空歸還18,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案發時,被告任職國泰航空客戶服務主任,獲委派在香港國際機場協助旅客辦理預辦登機手續。

案情指,被告串謀另外兩名國泰航空地勤人員,協助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預辦登機手續,並透過提前查核國泰航空的電腦系統資料,加快這些旅客的預辦登機手續,並向偷運人蛇集團就旅客的安全檢查作出預警。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及該兩名地勤人員向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發出登機證,被告就每名旅客收取賄款1,000元至2,000元作為報酬,取得賄款共18,000元。

廉署於2010年5月落案起訴涉案偷運人蛇集團兩名成員及國泰航空另外兩名前地勤人員;四人承認五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於2011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4至20個月。

國泰航空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豐成協助。

Judgement

廉政公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共逾6,400萬元。被告今日(7月2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六年九個月。

肖銳,37歲,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東主之一,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他亦另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時斥責被告多次參與跨境「洗黑錢」活動,涉案金額龐大,犯案時間長而且次數頻繁,令本港形象受損,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使用虛假文書申請來港亦屬嚴重欺詐行為。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具阻嚇性的刑罰。

廉署早前已向法院申請充公被告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訂於10月7日進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與他人共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HL及三間附屬公司,並於2014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經由最少12間公司及12名人士,將38筆共逾6,400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該等公司與AHL及其附屬公司均沒有業務往來,而該12名人士亦非其客戶。

被告又於2013年以虛假銀行存款證明書的副本及虛假存摺的副本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資產,以申請當時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卓謙協助。

Judgement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秘書公司東主,控告她向一名銀行職員提供賄款6,800元,以協助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被告今日(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顾倩,39歲,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她入獄六個月,以及罰款2,000元。她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被告於案發時是一間秘書公司的東主。她於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間,曾轉介多名客戶予一名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尖沙咀分行助理客戶服務經理,其中八人成功開立銀行戶口。

被告就該名銀行職員協助由其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於2025年10月27日向對方提供賄款6,800元。該名銀行職員拒絕接受賄款,並向銀行匯報事件。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期間獲中銀香港提供全面協助。涉案成功開立的戶口,均通過中銀香港的盡職審查要求。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黃慧旌代表出庭。

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