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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ment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兩名物業賣家,控告二人在放售一個住宅單位時以30,000元行賄一名地產代理,要求對方豁免他們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刑,餘下一名被告今日(7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謝慧羚,35歲,今日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處她入獄六個月,緩刑三年,以及罰款5,000元。

同案被告梁紀茗,48歲,早前承認上述罪名,亦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三年,以及罰款5,000元。

案情透露,梁紀茗於案發時委託了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放售大嶼山一個住宅單位。他與中原地產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俗稱「放盤紙」)訂明,同意在成功交易後向中原地產支付物業成交金額的1%作為代理佣金。

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其後為單位成功物色潛在買家,並通知梁紀茗對方擬以1,550萬元購入其單位。根據已簽訂的放盤紙,成功交易後梁紀茗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代理佣金155,000元。地產代理其後安排買賣雙方於2023年12月24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臨約)。

謝慧羚承認於2023年12月23日,即買賣雙方原訂簽署臨約前一天,向該名地產代理提供賄款30,000元,以豁免中原地產收取買賣交易代理佣金。

該地產代理拒絕受賄,並即日向中原地產匯報事件。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吳安之代表出庭。

Arrest

廉政公署(廉署)與香港警務處(警方)自星期二(6月23日)起採取代號「雙刃」的聯合執法行動,成功瓦解一個由本地足球圈人士操控的犯罪集團,先後拘捕共19人。犯罪集團涉嫌經營非法外圍賭博,牽涉本地及海外賽事,包括世界盃賽事,並透過貪污手段,操縱球員在本地足球賽事中「打假波」而從中獲利。

廉署早前調查另一宗貪污「打假波」個案時,揭發上述犯罪集團的不法勾當,經深入調查後,拘捕集團的主腦及骨幹成員,涉及本地足球隊現役教練,以及現役和退役足球員。

廉署拘九人涉本地足球賽事貪污「打假波」

廉署在行動中拘捕九名男子,年齡介乎22歲至49歲,其中一人同時被警方拘捕。九名被捕人包括兩名教練,分別效力一支本港甲組足球聯賽(甲組)球隊及一支香港超級聯賽U-22聯賽(U-22)球隊,其中一人亦身兼外圍賭注中介人(俗稱「艇仔」);其餘被捕人為七名球員,當中六人分別來自三支甲組球隊,餘下一人曾效力多支各組別球隊,近年主力充當「艇仔」,為該犯罪集團收受賭注。

上述各被捕人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透過行賄受賄在本地足球賽事中「打假波」操控賽果,令非法外圍賭博集團獲利。

廉署調查發現,案件最少涉及2024/25及2025/26年度兩個本地球季的四場甲組足球賽,以及一場2025/26年度球季的U-22球賽。該兩名身兼「艇仔」的教練及球員,涉嫌為犯罪集團收受外圍賭注,並以部份賭注行賄其他足球員在本地賽事中「打假波」操控賽果,令案中外圍集團獲利。

廉署人員在行動中又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多個地點,包括被捕人士的住所。相關的貪污調查仍然繼續,廉署一定會追查到底,不排除會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

警方掃蕩經營外圍賭博場所拘11人涉非法收受賭注

行動中,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以「串謀收受賭注」及「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罪名共拘捕九男兩女,年齡介乎24至58歲,包括五名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和六名賭客,當中有現役本地足球聯賽球員。人員搜查一個辦公室和被捕人住所,檢獲少量「波欖紙」、12萬元現金、手提電腦及其他電子器材。

警方調查發現犯罪集團主腦在不同的非法賭博網站開設多個帳戶,再交由相熟球員管理、處理財務及收受相熟球圈人士和熟人外圍投注,涉及海外及本地不同層級的職業和業餘足球賽事,犯罪集團營運約兩至三年,處理的非法賭注估計超過600萬元。警方相信透過是次聯合行動已經成功瓦解一個犯罪團夥,並且切斷其收入來源。相關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

廉署「三管齊下」反貪策略維護體壇廉潔

廉署一直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反貪策略,致力維護本地體壇廉潔。除雷厲執法外,廉署早前推出《體育總會誠信防貪指南》,協助各體育總會加強誠信管治及內部管控。

廉署又持續為各級別足球員,特別是年輕球員提供誠信培訓,灌輸正面價值觀。廉署特此感謝中國香港足球總會在調查期間,派專家協助找出不同賽事中懷疑「打假波」的行為。

廉署與警方絕不姑息違法行為

廉署重申,絕不姑息任何人士以貪污違法手段,企圖破壞本港體壇以至本港社會的廉潔。面對貪污舞弊,廉署一定會追查到底。公眾如懷疑任何貪污行為,應立即向廉署舉報。

四年一度的世界盃現正舉行,警方提醒市民切勿受朋輩或氣氛影響,參與任何非法賭博活動。根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任何人如非法收受賭注,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七年,即使賭博網站不在香港,如市民在香港參與相關網站運作,亦可能干犯相關賭博條例。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賭注是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九個月,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Court proceeding

警務處(警方)及廉政公署(廉署)今日(六月十日)就發生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宏福苑大火分別落案起訴合共七人(五男兩女,年齡介乎33至60歲)及兩間公司,共25項控罪,包括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逃稅。兩宗案件分別在今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宏福苑大火,包括相關的刑事調查工作。災後警方和廉署迅速成立一個近年最大規模的聯合調查小組,就宏福苑大火的成因,以至大維修工程懷疑涉貪等事宜,在短短半年內,全速進行全面調查,至今就案件已經合共拘捕35人。

經聯合調查小組人員的深入調查,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警方及廉署今日分別落案起訴一共七人和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其中,警方落案起訴三名男子和兩間公司,合共五項誤殺罪;而廉署則落案起訴五男兩女和兩間公司(當中包括被警方起訴的三名男子和兩間公司)合共20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逃稅。

七名被起訴人士分別在宏福苑大維修工程期間擔當不同角色,包括工程顧問公司的董事及該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以及工程總承建商的董事。兩間被起訴公司則分別為宏福苑大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鴻毅),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宏業)。

警方起訴名單:
1. 何建業,宏業時任董事兼技術董事;
2. 吳躍,鴻毅時任董事兼註冊檢驗人員;
3. 黃俠然,鴻毅董事;
4. 宏業;及
5. 鴻毅。

廉署起訴名單:
1. 黃俠然,鴻毅董事;
2. 侯華建,宏業董事;
3. 何建業,宏業時任董事兼技術董事;
4. 吳躍,鴻毅時任董事兼註冊檢驗人員;

5.洪國偉,黃俠然友人;
6. 鍾素芬,黃俠然妻子;
7. 李敏,鴻毅職員;
8. 鴻毅;及
9. 宏業。

警方起訴三人及兩間公司共五項誤殺罪

宏福苑於二○一六年六月十日,接獲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於是透過招標程序先後委任鴻毅負責樓宇檢驗報告及修葺工程的監督工作,並委任宏業負責實際修葺工程。

警方經仔細研究案情,翻查大量文件及審閱各方人士的證供,抽絲剝繭後發現,負責宏福苑大廈維修工程的相關公司及負責人,在監管工程物料及工程程序的過程中,涉嫌嚴重違反謹慎責任,出現嚴重疏忽。調查顯示,涉案工程存在問題,包括使用非阻燃的安全網及帆布、使用易燃的發泡膠板,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以便工人進出外牆棚架。上述工程安排涉嫌嚴重影響樓宇的防火安全,令火勢迅速蔓延及阻礙逃生路徑,造成大量傷亡。

警方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負責調查,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於今日落案起訴三名男子及兩間公司合共五項誤殺罪。

第一被告何建業為涉案總承建商宏業的時任董事兼技術董事,第二被告吳躍為涉案工程顧問鴻毅的時任董事及該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第三被告黃俠然為鴻毅的董事,第四及第五被告分別為宏業及鴻毅。五名被告涉嫌沒有履行監管整體修葺工程的謹慎責任,未能確保所用物料及工程程序符合安全標準或相關法例要求,以致火警發生後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大量傷亡。

廉署起訴七人及兩間公司共20項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逃稅

廉署在宏福苑大火後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迅速就該屋苑大維修工程可能涉及貪污展開全面調查,並從多方面取得證據及突破性進展,發現在該大維修工程的不同環節,均有人涉嫌造假,部分人亦涉嫌清洗懷疑貪污犯罪得益。

廉署按現階段掌握的證據及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今日落案起訴七人,以及宏福苑大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一共20項罪名,即三項串謀詐騙、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有關控罪主要涉及以下四個範疇,包括涉嫌(一)在招標過程中造假、(二)在工程監督上造假、(三)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洗黑錢」,以及(四)在廉署調查中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範疇(一):宏福苑大維修工程招標過程造假
(涉及兩項串謀詐騙)

其中一項控罪指於二○二三年五月至二○二四年四月期間,當宏福苑為大維修工程進行招標時,鴻毅董事黃俠然、宏業兩名董事侯華建及何建業,以及鴻毅和宏業涉嫌串謀詐騙宏福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在總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中隱瞞宏業過往八年的訴訟記錄及誇大其評分,誘使宏福苑業主投票予宏業,令其獲判授總值逾三億元的大維修工程合約。

另一項控罪指,鴻毅董事黃俠然,與鴻毅及其職員涉嫌於上述期間串謀詐騙市區重建局(市建局),致使載有不實資料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上載到市建局電子平台供宏福苑業主查閱,以促成判授該大維修工程。

範疇(二):宏福苑及其他屋苑工程監督造假
(涉及一項串謀詐騙)

另一控罪涉及鴻毅於二○二三年八月至二○二五月十一月參與的86項樓宇維修項目,當中包括宏福苑的大維修工程。鴻毅及其董事黃俠然和註冊檢驗人員吳躍,與黃俠然的友人洪國偉涉嫌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訛稱吳躍在該86項工程中會履行、或已履行註冊檢驗人員的法定職責檢驗及監督工程,並就部分項目簽署「強制驗樓計劃」規定的相關報告。事實上,吳躍並沒有妥善履行其身為註冊檢驗人員應盡的職責。

範疇(三):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洗黑錢」
(涉及五項「洗黑錢」及10項逃稅罪行)

鴻毅於過去六年,即二○一九年至二○二五年期間,先後承接包括宏福苑在內多個屋苑的維修工程顧問合約。五項「洗黑錢」控罪指鴻毅董事黃俠然與其妻子鍾素芬及鴻毅職員李敏,涉嫌於上述期

間透過鴻毅的公司銀行戶口,以及其個人銀行戶口,處理多筆懷疑貪污犯罪得益,涉及現金總共超過4,000萬元。大部分存入鴻毅戶口的現金款項,並沒有相應的商業紀錄或單據解釋其來源。

另外10項控罪涉及黃俠然及鴻毅。有關控罪指鴻毅涉嫌在二○二二/二三及二○二四/二五的兩個稅務年度逃稅,涉及在報稅表虛報公司營業額及偽造帳目等。

範疇(四):在廉署調查中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涉及兩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餘下兩項控罪指,洪國偉涉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他涉嫌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即廉署公布就宏福苑大維修工程展開刑事調查後,與鴻毅董事黃俠然一同隱藏一袋約60萬元的現金(懷疑是宏業給予黃俠然的部份賄款),以及煽惑吳躍向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作虛假陳述。

以上兩宗案件現押後至二○二六年九月二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警方及廉署繼續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不排除有進一步的執法行動。

Court proceeding

廉政公署早前先後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父母,在該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涉嫌貪污以優待一名澳洲商人,涉及賄款總值約2,500萬澳元。東區裁判法院今日(6月3日)批准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加控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一項貪污罪名,案件稍後將交付高等法院進行答辯。

吳為,46歲,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現已退市)時任副總經理;及其母親韓尚敏,75歲,早前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吳為父親吳祖皇,77歲;則於上星期四(5月28日)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三名被告今日分兩宗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控方申請修訂吳為及韓尚敏的控罪書,並新增一項貪污罪名,三人現同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主任裁判官又批准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稍後交付高等法院進行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首創置業於2003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案發時,吳為是首創置業的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

兩項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一同串謀從一名澳洲商人接受2,200萬澳元賄款及一項投資機會合約獲利約300萬澳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總值約8.2億澳元,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名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周雲龍代表出庭。

Court proceeding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在該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涉嫌貪污以優待一名澳洲商人。廉署經進一步調查及按律政司法律意見,再落案起訴時任副總經理的父親,控告他涉嫌參與有關貪污勾當,涉及賄款總值約2,500萬澳元。

吳祖皇,77歲,上星期四(5月28日)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星期三(6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吳為,46歲,吳祖皇兒子及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現已退市)時任副總經理;和韓尚敏,75歲,吳祖皇妻子,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首創置業於2003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案發時,吳祖皇的兒子吳為是首創置業的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

吳祖皇被控兩項罪名,指他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與吳為及韓尚敏一同串謀從一名澳洲商人接受2,200萬澳元賄款及一項投資機會合約獲利約300萬澳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總值約8.2億澳元,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名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

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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