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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是一家銀行的保險部經理。他的舊同學文強是一家租車公司的老闆,其公司所有的汽車保險都是向振邦所屬的部門購買的。由於他們都喜歡賽車,所以成為好朋友,並經常在假日結伴駕車郊遊。
某日,文強問振邦是否有意買下他剛於六個月前購買的「舊」跑車。振邦對此甚感興趣,可惜沒有足夠現金。文強遂建議振邦用特價購買並以每月免息分期的方法付款。振邦最初對於接受這個優待感到不自在,但是回心一想,既然文強並沒提出有附帶條件,他亦沒責任向對方作出甚麼回報,於是接受了文強的「好意」。
振邦是一家銀行的保險部經理。他的舊同學文強是一家租車公司的老闆,其公司所有的汽車保險都是向振邦所屬的部門購買的。由於他們都喜歡賽車,所以成為好朋友,並經常在假日結伴駕車郊遊。
某日,文強問振邦是否有意買下他剛於六個月前購買的「舊」跑車。振邦對此甚感興趣,可惜沒有足夠現金。文強遂建議振邦用特價購買並以每月免息分期的方法付款。振邦最初對於接受這個優待感到不自在,但是回心一想,既然文強並沒提出有附帶條件,他亦沒責任向對方作出甚麼回報,於是接受了文強的「好意」。
家衡是某銀行的高級信貸主任,他正在處理一份海外投資公司的貸款申請,該投資公司正計劃大量收購本港某電訊公司的股份。家衡得悉銀行極有可能支持該計劃,並相信收購計劃公布後,該電訊公司的股價一定會大幅上揚。為了確立自己在銀行的地位,家衡致電給在股票投資部任職交易員的前上司婉文。
家衡向婉文透露該項收購計劃,並表示倘若在收購計劃公布前購入有關股票,必定會獲得豐厚利潤。於是,婉文為銀行大手買入該電訊公司的股票。當收購計劃公布後,合規主任質問婉文為何會預先購入電訊公司的股份。很明顯,這是因為有人通風報訊,向她提供內幕消息。
一名財務公司董事與一名銀行借貸部經理因公事經常接觸而成為好朋友。由於兩人都喜歡麻將耍樂及品嚐紅酒,故經常在空餘時間一起吃喝玩樂,但每次都是由財務公司董事結帳。
有見近日向財務公司貸款的需求有所增加,該董事為了獲得更多生意,便向銀行經理要求增加信貸額。他自知抵押不足,便私下與銀行經理達成協議,當銀行每增加100萬元信貸額給財務公司時,銀行經理便獲得5萬元回佣作為報酬。
短短18個月期間,銀行在沒有足夠抵押的情況下,多次向財務公司批出合共900萬元信貸。事件後來被銀行合規部揭發,並轉交廉署進行調查。
個案中,銀行經理是銀行的僱員,即《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指的「代理人」,而銀行就是「主事人」。
銀行當然不會准許經理利用職權收受利益,所以上述回佣屬非法「利益」,而收受非法「利益」屬受賄行為。財務公司董事藉著向經理提供非法「利益」,則屬行賄。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供應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屬「款待」,而「款待」不屬於「利益」。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觸犯法例,但銀行職員接受過度頻繁及奢華的款待可能會違反銀行員工守則;而銀行經理亦因接受財務公司董事過度的款待而影響他的客觀判斷。
縱然「款待」是正常的業務酬酢,銀行職員應避免頻密及奢華的款待,以免與客戶有公事往來時造成尷尬或欠缺客觀判斷。如有疑問,應向銀行管理層諮詢。
李先生是香港一間卡拉OK的東主,最近,他在廣東與朋友合資開設數間卡拉OK連鎖店,更添置了不少影音器材。
李先生的生意雖然仍在起步階段,但他計劃迅速擴展業務。為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李先生遂向香港一間銀行申請租購貸款,為求加大貸款額,他在申請書上誇大所購置影音器材的數量及價錢,更訛稱購置了一批從外國進口的高級音響設備。銀行委派信貸部張主任到廣東的店舖視察,李先生藉機會大灑金錢招待張主任,並以待客之道為名,送上山珍海味及名貴洋酒。
回港後,李先生再次宴請張主任。席上李先生得悉張主任剛添丁,即送上港幣數千元的利是作賀禮,並明言希望張主任協助他取得借貸。雖然張主任曾拒絕,但在李先生的堅持下,張主任最後仍收下利是。
過了兩個星期,貸款仍未批出,卡拉OK的生意又未見起色,李先生十分焦急。於是,李先生再次致電張主任,詢問其貸款申請的進度。 張主任該怎麼辦?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批准,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誘使其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時濫用職權的報酬,均屬犯罪, 行賄者也會違法。 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利益,如果賄賂行為的任何部分(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是在香港境內達成,則仍可能會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只要提供利益者的意圖是誘使對方為自己提供方便,即使受賄者辯稱「無權力辦理」、「無意辦理」、「事實上未有辦理」,行賄受賄雙方已違法。故此,李先生有可能已觸犯行賄罪,並不能以行賄目的未達作為辯護理由。假若張主任沒有向銀行申報接受利是,即使最終沒有協助李先生取得借貸,仍有可能違法。
除了即場享用的飲食是款待之外,海味、洋酒及利是均屬利益。提供利益者不可以「在該行業已成為習慣」,或習以為常的「行規」作為賄賂的藉口。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法庭不會接納上述藉口為授受雙方免責的辯護理由,法庭只會以收取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許可作為依歸。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行為守則」(以下簡稱「守則」),銀行職員必須申報他們在公事上收到的利益。雖然僅僅接受「款待」並不會構成罪行,但奢華款待極可能是貪污賄賂的開始。「守則」亦列明銀行職員只可接受正常的業務酬酢,例如普通飲宴。
當面對賄賂的誘惑時,張主任應遵照「守則」向銀行申報,揭發李先生以送禮送利是為名、行賄為實的違法行為,以免惹來受賄的嫌疑。
尚禮是一家大型銀行的初級電腦操作員。他留意到銀行電腦系統為客戶印發存款利息時,只記錄小數點後兩位數字的存款利息,於是他利用電腦知識,將20個非活躍戶口內「未有記錄」的利息轉賬到自己名下,從中竊取超過5 0萬元。多年來,銀行管理層對此事一無所知,而尚禮亦沉迷於貪婪之中。因為擔心自己不在辦公室時同事會發現他的「秘密轉賬」,尚禮長期拒絕休假,直到一天,他突然病倒而需要申請緊急病假,另一名電腦操作員文德接管他的工作時才揭發該盜竊罪行。
若不法之徒故意使用科技犯案,而管理層對此又沒有仔細監察的話,後果可以不堪設想。雖然科技會為公司帶來新契機,但在缺乏規管與監控的情況下盲目依賴科技,只會釀成更大的危機。要化解因引進新科技而產生的風險,管理人員須具備良好的判斷力,並懂得與資訊科技人員建立正面的溝通關係。管理人員必須向員工灌輸高水平的道德標準,以確保他們遵守所有程序及規定,尤其是在處理重要資料、採購用品和服務方面時。
一名物業發展商經常向一財務公司經理及其妻子提供奢華午膳和免費哥爾夫球旅遊。其後,物業發展商需申請貸款重建村屋,於是便要求經理協助他取得較高的貸款額,並承諾給予對方報酬。經理為達目的,賄賂一名與他相熟的測量師行估價員,要求他在估值報告中誇大抵押品的價值。物業估價員於是提交虛假的估值報告予財務公司。財務公司根據有關報告和經理的推薦批出貸款。物業發展商為掩飾貪污勾當,向經理的妻子支付佣金作報酬。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索取或接受利益,從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作回報,即屬違法。而行賄者亦屬犯法。
本個案中,經理身為財務公司(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接受物業發展商提供的佣金(利益),作為推薦其貸款申請(與財務公司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報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即使利益由其妻子代為接受,經理亦有可能被視作已收取利益。因此,他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物業發展商則有機會因為提供利益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另一方面,經理向物業估價員(測量師行的代理人)提供賄賂,作為對方誇大抵押品價值的報酬,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而後者接受經理提供的利益則有可能違反該條例第9(1) 條。此外,他們分別向僱主遞交虛假,具誤導性的估值報告,同樣可能觸犯該條例第9(3)條。
經理亦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即禁止認可機構的任何員工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屬的個人利益或益處,收取任何禮物,佣金等,促致或盡力促致任何人獲得該機構的任何放款、貸款、財務擔保或信貸融通。
一名企業客戶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未能如期償還一筆銀行貸款。該客戶多次要求高級銀行經理延遲還款日期,並承諾會回報對方。高級銀行經理答應要求,並在其職權範圍內批准該客戶延期還款;若超出其批核範圍,他則向銀行建議批准該客戶的延期申請,而銀行亦因此批准申請。客戶為答謝高級銀行經理,向他送贈現金、手錶和雪茄等名貴禮物。
高級銀行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收取利益,作為協助客戶獲批延期還款(與銀行的業務有關)的報酬,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客戶提供報酬答謝經理的協助,則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高級銀行經理亦可能違反《銀行業條例》,即禁止認可機構的任何員工為自己的個人利益,收取任何禮物、佣金、利益等,促致或盡力促致任何人獲得該機構的任何放款、貸款、財務擔保或信貸融通。
為提高工作效率,銀行往往會授予管理人員酌情權批核某個限額內的貸款申請,但貪污風險則會隨著管理人員的酌情權而增加;即酌情權越大,貪污風險便越高。
重組不良貸款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貪污範疇,債務人為了應急,或會利誘銀行管理人員以取得有利的貸款條件,例如延期還款。
涉及貪污舞弊的借貸行為會增加不良貸款,影響銀行的業務和盈利。若客戶以行賄方式獲得信貸批核,反映出其業務已出現財政困難,加上該客戶缺乏誠信,拖欠還款的機會也相應增加。銀行就借貸個案進行內部覆檢,並設立嚴謹的監控及通報制度,能有效偵察不當行為和貪污交易。
一名銀行客戶經理深得多位年長客戶的信任。為求方便,這些年長客戶把預先簽妥的空白指示表格交給他,免卻親身到銀行辦理交易。客戶經理亦替部分人士保管客戶通知書,方便他們隨時到銀行領取。某日,客戶經理錯誤執行一名客戶的投資交易指示,導致該名客戶嚴重虧損。為掩飾錯誤,客戶經理在某年長客戶不知情下,利用客戶預先簽妥的空白交易指示表格,以轉賬方式從其定期存款賬戶提取了一筆款項。客戶經理又藉偽造定期存款通知書欺騙該年長客戶。某日,當客戶經理正值休假時,該年長客戶到銀行查詢可疑交易,客戶經理的欺詐罪行終被其他銀行職員揭發。
客戶經理(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偽造的客戶指示)欺騙銀行(主事人),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 條。客戶經理亦可能被控多項罪名,包括盜竊、欺詐和偽造文書。
一些年長客戶為省卻親身到銀行處理交易,可能要求銀行職員(如客戶經理)替他們執行交易(如把預先簽妥的空白指示表格或網上銀行賬戶的密碼交給客戶經理),導致賬戶容易被盜用的情況。
由客戶經理為客戶保管有待領取的賬戶通知書,這些通知書容易被用作掩飾不當行為。
此外,客戶如沒有妥善監察其擁有巨額結餘或信貸額的不活躍/ 不動賬戶,或在更改地址後沒有通知銀行,亦會增加戶口被盜用的風險。
銀行應制訂措施防止不動賬戶被盜用及減低詐騙風險,包括就不尋常的資金流向提示客戶,或與客戶進行核實和確認;要求主管人員亦應覆核/ 審批不活躍賬戶的交易,及要求親身提款的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此外,銀行應規定員工必須放取年假、為高風險社群客戶安排後備/ 支援職員,並推行職員輪換制度( 如每三年一次),以便及早發現違規和不當行為。
一名客戶經理負責管理客戶的投資賬戶。他的其中一名相熟客戶是他的前僱主,基於二人的關係,客戶經理為該客戶優先提供最新的投資信息和執行他的投資交易。這名相熟客戶的投資因此獲利豐厚,於是便私下向客戶經理提供獎賞作為報酬,客戶經理亦欣然接受。其後市況逆轉,該客戶的投資嚴重虧損。他在一次會面期間向客戶經理大表不滿;在場的客戶經理主管對二人關係起疑,決定徹查事件。客戶經理承認曾經接受該客戶提供的利益。
在本案例中,客戶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接受相熟客戶提供的獎賞(利益),作為向後者優先提供資產組合管理服務(與銀行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報酬,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該客戶則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客戶經理與相熟客戶的私人關係會構成利益衝突,甚至造成優待個別客戶的情況,例如提供優先的資產組合管理服務。
為防止貪污及不當行為,銀行應透過下列方法,加強職員的道德意識和推廣誠信文化:
• 定期為員工舉辦誠信和倡廉培訓活動(包括入職和複修培訓)及向所有客戶(特別是非本地客戶)公布銀行的防貪和接受利益政策。
某工廠東主以「簇新」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指派一名高級信貸經理及一名信貸經理視察設於廣東的廠房。他倆在視察時卻發現有關設備相當陳舊。工廠東主於是向他們送贈名貴手錶,並要求兩名信貸經理提供協助。高級信貸經理接受了禮物並示意信貸經理收下禮物。他及後向銀行提交有利東主的報告。而信貸經理則在翌日向銀行匯報收受禮物的事情。
個案中,高級信貸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接受工廠東主的利益(手錶),作為隱瞞工廠設備陳舊和撰寫對東主有利的視察報告的報酬(與銀行的業務有關)。雖然有關利益在香港境外收取,但其他行為(例如向銀行提交對東主有利的報告)在香港發生,故高級信貸經理有可能因受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工廠東主則有機會因行賄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高級信貸經理亦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
雖然高級信貸經理是信貸經理的上司,但他卻無權批准後者接受利益。
不少銀行的企業客戶在內地或香港境外設有生產廠房或擁有其他資產。當銀行職員在評核貸款申請時,或需進行實地視察/ 探訪,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賄賂、餽贈、過度款待或提供服務等巨大誘惑。
指派同一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兩人昰上司下屬的關係)執行高貪污風險的工作容易出現問題。在個案中,信貸經理可能是由於其上司的壓力而沒有當場拒絕接受禮物,他亦可能繼而與上司同流合污。
基於文化差異,香港境外地區的客戶或會視提供餽贈/ 報酬以換取協助或優待的做法視為正當行為。銀行應清楚向其職員說明無須亦不應跟從有機會違法的當地文化。同時,銀行應建立獨立、可靠和保密的舉報渠道,以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亦應與員工及客戶(尤其是非本地客戶)保持良好溝通,向他們表明對貪污零容忍的立場,以及有關防止賄賂及接受利益/款待的政策。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