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旅業 致勝之道」零售業防貪貼士
國祥是一名行政人員,需要每年撰寫下屬的考勤報告,他知道這是公司考慮員工升遷的重要參考資料。公司最近新增了一個行政人員職位,國祥的兩名下屬阿好及波仔均是被考慮的人選。阿好的工作表現一般,但與國祥的工作關係良好。如果阿好晉升至與他同等的職級,亦不會對他構成威脅或削弱他在公司的領導地位。相反,波仔的表現雖然十分出色,但由於他為人較為進取及急於求變,國祥感到難與他相處,況且波仔一旦升職,更可能危及國祥在公司的前途。其實,公司其他同級行政人員為了鞏固自己的勢力也會用人唯親,這點國祥早已知曉。
國祥應否給阿好撰寫一份高度評價的周年考勤報告,而對波仔的工作表現只給予普通的評價?怎樣做才會對公司帶來最大的益處?國祥應採取哪種態度才對自己最有利?
國祥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公平、盡責及誠實。在處理此事上,國祥
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公平、盡責及誠實相符嗎?
可否毫無顧慮及公開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他解決兩難。
佩華是一間香港手袋製造商駐內地生產工廠的生產主管。公司正在制定擴張計劃,決定將內地的大部分生產線轉移到租金和工資相對較低的越南,但是縮減內地廠房的規模需要大量的遣散費,佩華的老闆指示佩華將工廠的中央空調關掉,迫使工人因不能忍受酷熱的工作環境而自行辭職。面對這種無理的指令,佩華感到非常為難,但是她的老闆卻一再強調,對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是達致預期的回報。
佩華應否依從指令?她應否至少讓工人得悉公司的計劃?她個人的事業前途會否因此而受損?
佩華面對道德兩難,衝擊她的個人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尊重及同理心。在處理此事上,佩華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尊重及同理心相符嗎?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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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介紹朋友宏森到他任職的小型資訊科技公司公司工作。多月來,阿文的老闆兆球一直向阿文投訴宏森的工作表現。事實上,宏森躭誤工作的情況已是人所共知,他處事慢條斯理,總愛著眼於一些不必要的細節。兆球因為宏森是阿文介紹的,而阿文又為公司賺來不少盈利,所以兆球一直忍受,以免阿文不快。兆球向阿文透露,指宏森並不是公司所需要的那類員工,他已決定另覓一名「效率高、價錢平」的新人取代宏森。
作為宏森的同事兼好友,阿文正考慮應否提早告訴宏森這個消息,以便他可以做好準備。如兆球的說法正確,開除宏森符合公司的長遠利益,而且可以與兆球維持良好關係,但另一方面,預早洩露消息亦可能會破壞兆球的信任及員工視氣。
究竟應否通知宏森?阿文為此煩惱不堪!
阿文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及同理心。在處理此事上,阿文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及同理心相符嗎?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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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力是一間大型玩具廠的生産部經理,其助手阿芝及家俊負責處理生產線工人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阿芝因為是總經理的親戚,而且靑春少艾,樣貌端好,甚得菲力喜愛;家俊一向鹵莽無禮,從來不放菲力於眼內。最近,財務部向菲力投訴,質疑多項經阿芝提交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公司內有傳言謂,阿芝誇大逾時工作時間,甚至利用「鬼工」提交虛構的申請。可是,菲力從來不會質疑阿芝提交的資料,只會好言相勸,提醒阿芝將來處理逾時工作津貼申請時還是謹慎爲妙。
另一方面,財務部亦有向菲力投訴家俊。他們發現家俊提交的超時工作時數與實際有差異。不過菲力處理家俊的手法則相對地嚴苛。
菲力以雙重標準處理事情是否恰當?同事們又會怎樣看待菲力的作為呢?若菲力嚴厲對待阿芝,會否令總經理不快而影響他的前途?
菲力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公平、責任感及誠實。在處理此事上,菲力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公平、盡責及誠實相符嗎?
可以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協助他解決兩難的境況。
新年將至,資深導遊Vincent預計將有大量的入境旅行團,並相信這是賺取高額小費的黃金機會。因此,他想盡辦法希望有更多帶團的機會,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Vincent精心挑選了一些價格不菲的海味,以新年送禮的名義送給旅行代理商經理Victor,希望Victor能在編排新年旅行團時,優先安排他接待高消費遊客入境團,從而賺取更多的小費。
Victor知道Vincent在旅行代理商工作多年,一直盡心盡力,而且經驗豐富,因此由他接待高消費遊客入境團也是非常恰當。加上節日送禮是正常的社交禮儀,所以對於Vincent送贈昂貴的海味,Victor並不覺得有任何不妥。然而,為免招來話柄,Victor提醒Vincent他們的談話內容必須保密。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海味是利益的一種。若Victor在未得所屬旅行代理商的許可下,接受Vincent提供的饋贈,並在編排值勤表時對Vincent作出優待,Victor和Vincent均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使Victor認為Vincent有能力接待高消費遊客的入境團,且他深信自己在編排值勤表時沒有對Vincent特別優待,但這絕對不能作為收受利益的合理辯解。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行賄受賄雙方均不能以行規或慣例等藉口作為提供及接受利益的辯護理由。即使該饋贈是在節日期間贈送予Victor,亦不能以此作為免責辯解。法庭只會以Victor是否獲得僱主的許可作為依據。
身為管理人員,Victor不應接受下屬提供的利益,以免在督導工作上難以秉公辦理,甚或引來偏頗的懷疑。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