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
約翰是天河電子有限公司的電腦程式員,為人有目標,做事盡責。
一天,他的上司著他為一款電子電話錄音機設計程式。約翰向上司表示,他的工作已十分繁忙,無法處理這項新工作。公司其後將此工作外判予里奧系統軟件公司。
剛巧該外判軟件公司的東主里奧是約翰的老朋友,里奧致電告知約翰他接到天河這項工作。其實,里奧和他的職員當時手上的工作已排得滿滿的,但既然天河公司給他們這項工作,他們當然不好拒絕。里奧心想他必須要與天河維持良好關係,以便日後取得天河的其他外判工作。
里奧問約翰會否考慮利用空閒時間幫他設計電話錄音機的程式,他可按各自的工作量與約翰攤分天河的合約酬金。
這真叫約翰為難。他只要開數晚通宵便能完成編寫部份的程式,因為他完全知道公司對該項工作要求的規格。
約翰應否答應里奧的要求?答應的話,他便是佔老闆便宜,拿老闆的錢作為自己的外快。這樣會否於心有愧?
約翰面對利益衝突及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盡忠及誠實。一方面,他協助里奧可以幫助里奧的公司與自己公司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 另一方面,身為公司僱員在外判公司兼職可能會造成利益衝突。在處理此事上,約翰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 會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 會否違反法例?
- 是否與自我價值觀如盡忠及誠實相符嗎?
-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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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過程中收受利益
志仁是一所大型工程公司的資訊科技經理,負責為公司採購局部區域網絡(LAN)系統。他開始聯絡不同的供應商,其中一家是中型電腦供應商ABC,其接頭人是年青有為的技術銷售經理高潤。
高潤游說志仁購置一套約值五十萬元的LAN系統,並指該套系統是現時市場上最划算的產品。能成功推銷產品固然可喜,但高潤真正的目標是利潤更可觀的售後保養及維修服務。志仁表示他要先向上司取得準許並需邀請其他電腦公司報價作比較。為了確保這宗交易,高潤建議如果志仁協助他獲得合同,他便向志仁免費提供一套最新款的家用電腦組合供他個人使用。
志仁應該做什麼?他應該接受高潤的提議嗎?如果他這樣做,會不會觸犯法例?
志仁身為僱員,如果未得到僱主的許可,收受高潤提供的利益,以協助高潤取得生意合約,便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高潤提供給志仁的免費電腦組合可被視為利益。
而高潤亦可能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洩露解僱消息
阿文介紹朋友宏森到他任職的小型資訊科技公司公司工作。多月來,阿文的老闆兆球一直向阿文投訴宏森的工作表現。事實上,宏森躭誤工作的情況已是人所共知,他處事慢條斯理,總愛著眼於一些不必要的細節。兆球因為宏森是阿文介紹的,而阿文又為公司賺來不少盈利,所以兆球一直忍受,以免阿文不快。兆球向阿文透露,指宏森並不是公司所需要的那類員工,他已決定另覓一名「效率高、價錢平」的新人取代宏森。
作為宏森的同事兼好友,阿文正考慮應否提早告訴宏森這個消息,以便他可以做好準備。如兆球的說法正確,開除宏森符合公司的長遠利益,而且可以與兆球維持良好關係,但另一方面,預早洩露消息亦可能會破壞兆球的信任及員工視氣。
究竟應否通知宏森?阿文為此煩惱不堪!
阿文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及同理心。在處理此事上,阿文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 會否違反法例?
-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及同理心相符嗎?
-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他解決兩難。
高爾夫球會籍的誘惑
偉桐是電話公司的顧客服務主任。他勤奮及負責任的表現廣為同事稱許。他在部門內亦交了不少朋友,當中包括阿強。
阿強是兼職電話推銷員,與偉桐屬同一組。他人脈廣闊,擁有多個尊尚會所會籍。他經常宴請偉桐及在假日相約偉桐到外地打高爾夫球。
偉桐對高爾夫球這項運動趨之若鶩。他熱愛那綠悠悠的草地及悠然自得的感覺。最重要的還有那種富豪的氣派。偉桐希望擁有自己的高爾夫球會籍,但以他目前的收入和人際網絡,那又談何容易。
阿強告訴偉桐凡事皆有可能。「如果你把客戶的個人資料洩露給我,我可以替你弄個會籍回來。既然你可以輕易地登入公司的電腦系統,這應該沒有問題的。」
偉桐清楚知道,阿強是利用所取得的客戶個人資料作不法用途以謀取私利。他雖然不欲參與任何非法勾當,但卻難抵那個高爾夫球會籍的誘惑。若憑他的本事和收入,恐怕要再過數十年才有機會取得高爾夫球會籍。同時,偉桐的腦海裏亦泛起與阿強吃喝玩樂的快活情景,令他開始有所動搖,並心想要找一個能登入公司電腦系統的同事做代罪羔羊亦很容易。他應否答應阿強的要求呢?
偉桐身為僱員,若未得僱主(即電話公司)的批准,收受阿強提供的利益,以洩露客戶的個人資料,便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而高爾夫球會籍亦可被視為利益的一種。
阿強亦有可能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此外,偉桐和他的公司可能因為洩露客戶的個人資料以謀私利或導致客戶損失,或未能保障客戶個人資料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置朋友利益於不顧
阿東和智源是同期加入奇保工程公司的機械工程師,他們入職後不久,便傳出公司因改組而要遣散部分員工的消息。奇保的機械工程部將外判予洛遜有限公司管理,而新入職的員工會先被遣散,故阿東及智源難免會被波及。
為此,阿東積極為自己及智源謀求出路。他們游說兩名同是工程界出身的好友森仔及偉添合作成立萬事通工程有限公司,為日後一旦被裁安排後路。
不久之後,不幸的事終於發生,阿東及智源果然收到解僱通知。但叫他們意料之外的是,接手的洛遜公司竟然提出重新聘用他們。
阿東及智源開心不已,但他們卻要面對另一個問題。他們在轉職後,將會沒有時間處理萬事通的業務。
於是,阿東及智源特別邀請森仔及偉添吃晚飯,向他們清楚交代拆夥事宜。森仔及偉添聽後勃然大怒,斥責他們過橋抽板,置朋友利益於不顧。森仔甚至大喊要狠揍他們一頓;偉添則能保持冷靜,還提出一項建議。
洛遜是一間規模龐大的建築公司,可為小公司提供不少工作機會。萬事通的工程質素其實不錯,只要阿東及智源設法令萬事通成為洛遜的特許承辦商,為萬事通開拓更多生意機會,那時便萬事皆通。
阿東及智源感到為難,他們一方面慶幸自己不只能保住飯碗,更獲大公司聘用;但另一方面,他們確實對於離棄拍檔心存歉疚,故真心希望可以幫朋友一把。而且萬事通成為洛遜的特許承辦商,對洛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他們應否設法促成萬事通與洛遜合作呢?
他們如拒絕施予援手,事件會如何發展?他們會否一生感到歉疚呢?他們應怎麼辦?
阿東及智源面對道德兩難的困境,衝擊他們的個人價值觀如公平及誠實。一方面,他們感到有義務幫助森仔及偉添,因為他們最初是被邀一同成立初創公司;另一方面,如果阿東及智源試圖私自將未經審核的公司列入特許承辦商名單內,可能會危害他們的事業前途。在處理此事上,他們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 會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 會否違反法例?
- 是會否與自我價值觀如公平及誠實相符?
-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協助他們解決兩難的境況。
利用公司資源從事兼職
伊玲是一間大型私人機構的合約員工,她天資聰穎及辦事效率過人,往往能在限期前把工作做好。不過,她沒有在人前吹噓自己的才幹,因她擔心老闆會給她更多新工作,亦會令其他同事顯得缺乏效率。作為合約員工,她自知約滿後便要離開公司,為自己將來的事業鋪路及保障收入,她打算在辦公時間內假裝忙著工作,掩飾她利用公司資源從事兼職。
伊玲心想:她比其他同事更有效率和能力不是她的錯。況且她只是合約員工,很快便會離開公司。她需要為自己的未來做好準備。
伊玲的秘密計劃合理嗎?有沒有顧及公司的利益?她在實行她的兼職計劃之前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伊玲面對道德兩難,衝擊她的個人價值觀如盡責及誠實。在處理此事上,伊玲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 會否違反法例?
-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盡責及誠實相符嗎?
- 可以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協助她解決兩難的境況。
雙重處事標準
菲力是一間大型玩具廠的生産部經理,其助手阿芝及家俊負責處理生產線工人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阿芝因為是總經理的親戚,而且靑春少艾,樣貌端好,甚得菲力喜愛;家俊一向鹵莽無禮,從來不放菲力於眼內。最近,財務部向菲力投訴,質疑多項經阿芝提交的逾時工作津貼申請。公司內有傳言謂,阿芝誇大逾時工作時間,甚至利用「鬼工」提交虛構的申請。可是,菲力從來不會質疑阿芝提交的資料,只會好言相勸,提醒阿芝將來處理逾時工作津貼申請時還是謹慎爲妙。
另一方面,財務部亦有向菲力投訴家俊。他們發現家俊提交的超時工作時數與實際有差異。不過菲力處理家俊的手法則相對地嚴苛。
菲力以雙重標準處理事情是否恰當?同事們又會怎樣看待菲力的作為呢?若菲力嚴厲對待阿芝,會否令總經理不快而影響他的前途?
菲力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公平、責任感及誠實。在處理此事上,菲力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 會否違反法例?
-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公平、盡責及誠實相符嗎?
- 可以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協助他解決兩難的境況。
洩露機密資料予前同事
一名政府督察從部門電腦資料庫中複製超過100份資料紀錄並儲存到他的隨身碟(USB) 內,然後將資料電郵給一名開設顧問公司的舊同事。這些資料紀錄涉及一些未能符合該政府部門規例的公司。該名顧問公司東主其後根據資料的內容,接觸有關公司並兜售顧問服務。部分公司幾乎在接到政府的警告通知後便收到顧問公司的銷售電話,他們懐疑當中涉及貪污,遂向廉署舉報。
雖然迎部門允許員工基於工作需要而複製電腦系統內的資料到隨身碟中,但部門指引亦清楚規定,員工不可將存儲在隨身碟中的資料洩露給未經授權的第三者。個案中的督察雖然知道指引中的規定,卻明知故犯。
單憑制定指引不能推動誠信文化。貪污往往因監管不力和職員行為不當所致。上述個案正好顯示,若缺乏監控員工行為操守的措施,訂立規則的作用亦會有限。容許職員將敏感資料複製於隨身碟後帶返家中工作,無疑增加資料外洩的機 會。因此,適當管制在辦公室使用的流動裝置是重要的。
此外,管理層應體察民情、耳聽八方,利益衝突問題一旦處理不當,便會引致貪污舞弊情況。不正當使用個人資料會觸犯《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使公司陷入連場官司,蒙受損失。因此適當指導職員,對防貪工作至為重要。
利用假文件誤導主事人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梁先生是一名香港公司派駐內地工廠的董事。他將貨運合約批予一間跨境運輸公司,並向運輸公司東主表示自己是工廠的老闆,訛稱工廠每月有很多雜項開支沒法入帳,因而要誇大運輸費用作報銷。梁先生指使運輸公司東主在月結單上將運輸費用誇大2萬元,之後他將該月結單遞交給公司,然後再經工廠會計主任的個人銀行帳戶將運輸款項轉交運輸公司,在9個月內,梁先生透過會計主任的銀行帳戶挪用了公司18萬元。
後來運輸公司東主發現梁先生原來只是受薪董事,並非工廠的真正老闆。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亦包括公司的個別董事。在上述案中,梁先生作為董事以代理人身分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及誤導主事人(即公司),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 (3) 條。
梁先生提供虛假資料,誤導運輸公司東主,亦可能觸犯偽造帳目及訛騙罪。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