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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旅業 致勝之道」零售業防貪貼士
「貪污˙令你一沉不起」海報 - 零售業
精明選擇
一家手袋店的東主York留意到鄰近的鐘錶店經常有入境旅客光顧,他意識到入境遊客的消費力能為手袋店帶來更多的生意,因此他希望手袋店能夠獲得旅行代理商的推薦,成為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認可的入境旅行團註冊商店。
有一天,導遊Yvette帶團到鐘錶店購物。York趁機接觸Yvette,並暗示可以向她提供一萬元及店舖折扣,希望她能向所屬旅行代理商推薦他的手袋店。聽到York的提議,Yvette覺得非常吸引。在沒有仔細確認手袋店的產品品質、價格及服務的情況下,Yvette便向所屬的旅行代理商推薦該手袋店申請為註冊商店。
在成功登記成為註冊商店後,Yvette多次帶領入境旅客團到York的手袋店購物。為感謝 Yvette的協助,York再額外給她五千元的報酬。
導遊在向旅行代理商推薦商舖作為註冊商店時,應考慮其產品質素、價格和服務等因素,以確保客戶滿意度及維護旅行代理商的聲譽。若涉及非法收受利益,無論推薦結果如何,也屬貪污罪行。Yvette作為導遊,是一名代理人,在沒有其主事人,即旅行代理商的許可下,利用職權接受York提供的金錢及店舖折扣,從而向所屬的旅行代理商推薦將手袋店申請為註冊商店。Yvette有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York作為行賄者亦屬違法。
即使旅行代理商最終沒有接受Yvette的建議推薦手袋店申請為註冊商店,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行賄受賄雙方一旦達成貪污協議,他們仍然有可能違法。若手袋店並沒有成為註冊商店,但Yvette卻帶團到該店購物,她亦會違反《持牌人指令》。
動力有價
Timothy在一間旅行代理商擔任導遊將近十年。公司與多間珠寶店一向有合作協議,珠寶店會將旅行團團友的消費總額的10%給旅行代理商作為佣金。由於公司最近拓展本地旅遊市場,Timothy亦被安排接待內地旅行團。
有一天,Timothy如常帶團到公司指定的珠寶店購物。當安排了團友各自購物後,Timothy與珠寶店東主Tom閒談。言談間Tom提及內地團經常為他帶來可觀利潤。Timothy於是向Tom暗示,除了公司應得的10%佣金外,如果Tom私下給他5%回佣,他將更落力向團友推介Tom的珠寶店。Timothy更揚言,團友購物多寡,全取決於導遊的推銷態度。由於Tom擔心生意會因此受影響,無奈地接受了Timothy的要求。其後,Tom開始誘導遊客購買一些他聲稱是名牌貨的新品牌珠寶,並抬高價錢出售以補貼Timothy所索取的額外回佣。
當天晚上,當團友返回酒店休息後,負責該旅行團的內地領隊Troy向Timothy送上紅包,並暗示紅包可為他帶來好運,確保雙方將來合作順利。Timothy認為這是「見面禮」,因此欣然接受。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僱員未經僱主許可,在履行職務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因此,Timothy作為旅行代理商的僱員,在沒有旅行代理商的許可下,利用職權索取及接受Tom的額外回佣,Timothy及Tom均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Tom作為店舖東主,應立即將Timothy索取額外回佣的要求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至於Tom向遊客推介一些名不符實的貨品,並抬高價錢出售的做法更是欺騙遊客的行為,這不但破壞其公司的商譽,亦會破壞香港旅遊業的聲譽。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行賄受賄雙方均不能以行規或慣例等藉口作為提供及接受非法利益的辯護理由。Timothy在收受與公事相關的利益時,應遵守公司有關收受利益的政策,以避免違法或不當行為。雖然Troy是內地領隊,但只要他的帶團活動在香港進行,他便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其他香港法例的規定。
額外佣金
偉林移居馬來西亞多年,並在當地著名的海鮮美食中心開設酒樓。在當地舉行的一個旅遊博覽會上,偉林重遇他的香港朋友百強。百強是一間香港旅行社的總經理,負責為旅行團設計行程。偉林為了使他的酒樓能列入百強的旅行社認可光顧名單,建議私下給百強三萬元,以及日後每轉介一名團友可獲十元的額外佣金。為免招麻煩,有關款項將會存入百強太太的銀行賬戶。
回港後,偉林的酒樓在百強的推薦下,成功地被列入旅行社的認可名單。不久,偉林把三萬元存入百強太太的銀行賬戶。
百強(旅行社僱員)未經僱主同意接受利益(即偉林提供的三萬元報酬),以推薦偉林的酒樓列入旅行社的認可名單,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偉林亦可能因為行賄而觸犯該條例。
儘管偉林將佣金存入百強太太的戶口,百強依然會觸犯受賄罪。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士即使由他人代其收取利益,亦會被視作已收取有關利益。
縱使賄賂交易始於香港境外,只要賄賂罪行的任何一部分(包括承諾、同意、索取、提供或收取未經授權利益)曾於香港進行,仍然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監管。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