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机密资料予前同事
一名政府督察从部门电脑资料库中复制超过100份资料纪錄并储存到他的随身碟(USB) 内,然后将资料电邮给一名开设顾问公司的旧同事。这些资料纪錄涉及 一 些未能符合该政府部门规例的公司。该名顾问公司东主其后根据资料的内容,接触有关公司并兜售顾问服务。部分公司几乎在接到政府的警告通知后便收到顾问公司的销售电话,他们懐疑当中涉及贪 污,遂向廉署举报。
虽然迎部门允许员工基于工作需要而复制电脑系统内的资料到随身碟中,但部门指引亦清楚规定,员工不可将存储在随身碟中的资料洩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者。个案中的督察虽然知道指引中的规定,却明知故犯。
单凭制定指引不能推动诚信文化。贪污往往因监管不力和职员行为不当所致。上述个案正好显示,若缺乏监控员工行为操守的措施,订立规则的作用亦会有限。容许职员将敏感资料复制于随身碟后带返家中工作,无疑增加资料外洩的机 会。因此,适当管制在办公室使用的流动装置是重要的。
此外,管理层应体察民情、耳听八方,利益冲突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便会引致贪污舞弊情况。不正当使用个人资料会触犯《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使公司陷入連场官司,蒙受损失。因此适当指导职员,对防贪工作至为重要。
濫用电邮系统
一名网页设计公司的营业经理,同时在公司的竞争对手内担任兼职。为了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获得更多业务,竞争对手公司不惜向该名营业经理提供每份合约6% 的佣金作为转介客户资料的报酬。营业经理日间在网页设计公司工作,常以电邮聯络客户,因此,他要从中取得客户公司的业务资料,可谓易如反掌。他又利用电邮系统提供的方便,将客户给他的电邮转寄予他的秘密僱主。在四个月内,他曾先后六次非法传送这些资料;期间,他更向其中兩个客户讹称,竞争对手公司与网页设计公司具有代理协议,因而成功诱使客户与竞争对手公司签订合约。
根据《防 止 贿 賂 条 例》,佣金是利益其的一种。营业经理收受佣金,作为他将公司客户的资料转寄给竞争对手公司的报酬,已触犯《防 止 贿 賂 条 例》第 9 条;而行贿者亦同样会触犯贪污法例。
若管理层不重视系统保安工作,公司的整体资讯保安系统便形同虚设,而现有的客户和生意亦可能轻易落入 竞争者之手。
网页设计公司应採取充必要的保护措施 , 确 保數码资料得到妥善保存,并由授权人员严密看管,他们应聘请专业的资讯科技保安顾问,定期检讨公司的电脑系统,以提高保安质素。否则不法之徒便会有机可乘,例如以濫用电邮系统来犯案。
「食价」取利
地产代理亚田受业主锺太委託将一个住宅单位放盘,叫价900万元。虽然有一位客人林小姐愿意以878万元购入单位,但亚田并无告诉锺太。后来,亚田向锺太表示有一客人愿以一间有限公司的名义买入她的单位,作价858万元。亚田向锺太声称楼价有持续下跌迹象,劝她儘早降价出售单位套现,锺太最后无奈答允成交。事后,锺太发现买家在成交后便立刻将单位转售给一位林小姐,成交价为878万元。锺太怀疑亚田收取买家的利益,从中「食价」,于是向廉政公署举报。经调查后,廉政公署发现亚田就是该买家,亦即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作为持牌地产代理,亚田应遵守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操守守则》。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保障和促进其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他们亦应避免受委託处理涉及他们拥有权益的物业,并向各方充分披露因该物业而获得的金钱或其他实益利益。亚田不诚实的行为不单令锺太及林小姐蒙受损失,同时亦损害了地产代理公司及业界的声誉。亚田还有可能触犯了《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下的欺诈罪行。
利益当前 毫无诚信
业主毛太独家委託地产代理公司出售一个舖位,叫价1,360万元。地产代理公司遂将毛太的舖位交由地产代理亚娜和亚标负责。
亚娜找到买家愿意以1,400万元购入毛太的物业,但由于亚娜无法即时接触到毛太,又要赶往开会,便请亚标协助联络毛太。可是当亚标成功联络毛太后,却对毛太说有买家愿意以1,280万元购入她的舖位。在亚标的游说下,毛太最终答允成交并签署了临时买卖合约。
翌日,亚标告诉亚娜毛太的舖位已由他的客人宋先生抢先购入,宋先生更愿意以确认人身份将物业转售给亚娜的客人。亚娜觉得事有跷蹊,于是向上级投诉亚标偏帮宋先生以较低价钱购入毛太的商舖,有违公司守则。
地产代理公司在进行内部调查期间,亚标哀求亚娜向公司讹称那个愿意出1,400万的买家是在签临时买卖合约后才找到,亚娜坚决拒绝。
其实,亚标根本不想被亚娜瓜分一半佣金,所以他不打算与亚娜合作,希望独自售出毛太的物业。故此,亚标找来朋友宋先生合作,先以较低价钱购入毛太的舖位,再以较高价钱用确认人方式出售物业给亚娜的客人;这样一来,亚标不单可以独自赚取买卖双方超过5万元的佣金,更可与宋先生摊分从「食价」交易中得来的利润。最终,地产代理公司除了拒绝支付相关佣金给亚标外,还向廉政公署举报。
亚标的行为看似聪明,其实是以身试法的愚蠢行为,不但有可能触犯《盗窃罪条例》,并且严重违反专业诚信,完全妄顾客户的利益。
亚标的不道德行为违反了地产代理监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则》。他未能遵守法律及操守守则,可能会被视为并非《地产代理条例》下持牌人的适当人选,并可能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另一方面,案例中的地产代理公司对员工违反法规的行为绝不容忍,秉公处理亚娜的投诉,并且严惩亚标。公司管理层能做好诚信管理,能令员工了解公司的操守要求,并鼓励员工举报不当行为,从而产生阻吓作用,公司亦可藉此令具专业操守的员工安心工作,为公司争取更大利润,并协助维护公司的良好的商誉。
债台高筑 迫于犯险
黎董事是一名丁屋发展商及地产代理公司董事,他的公司收购了一块新界土地来兴建丁屋。
黎董事委派持有地产代理牌照的助手亚郑负责整项工程。亚郑在村内认识了自称是村代表的沈先生,并经常一起赌博作乐,好赌的亚郑亦因而欠下沈先生不少赌债。亚郑无力偿还赌债,沈先生便要求亚郑利用黎董事急于展开工程的心理骗取其金钱,以归还欠款。亚郑在別无他法下唯有依从沈先生的指示,欺骗黎董事指村代表沈先生要求公司捐赠50万元给该村的基金,否则村民会反对兴建丁屋的工程。黎董事为免节外生枝,给了沈先生一张支票作为给乡村基金的捐款。事后亚郑伪造了一张捐款的收据交给公司。
黎董事思前想后,怀疑事件中涉及贪污,故向廉政公署举报。经调查后发现沈先生根本并非真正村代表,而是一名普通村民。
亚郑被僱主委以重任负责丁屋发展工程,理应珍惜这次机会争取表现。可惜,他因好赌而导致个人财困,走投无路之下串同沈先生欺骗公司,滥用僱主黎董事对他的信任。亚郑深知黎董事的50万元并非是真正捐赠。亚郑使用虚假收据欺骗其主事人黎董事,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同时,根据《盗窃罪条例》,沈先生因为向黎董事虚假陈述表示自己是村代表的身份,亦有可能违犯欺诈罪。
亚郑与沈先生既然有工作往来,社交应酬可能是无可避免,但亚郑应与沈先生保持适当的距离,尤其不应有任何钱银瓜葛,以免在工作上有所偏私或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况,难以保持客观中肯,甚或因私利而做出非法行为,他应避免与客户进行频密赌博活动,以免参与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情况的金钱交易。
亚郑从事非法活动以致对地产代理行业带来信誉和/或声誉受损,有可能违反地产代理监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则》。 此外,由于他未能遵守法例及操守守则,可能会被视为并非《地产代理条例》下持牌人的适当人选,并可能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理财不善 铤而走险
亚成于地产代理公司任职地产代理,虽然僱主对他非常信任并加以悉心栽培,但亚成却一直认为单凭自己的才幹亦必可有一番作为。亚成打算一年后与女朋友结婚,为了筹备一个极尽豪华的婚礼,亚成遂向财务公司申请了一笔为数不少的贷款,因此他要非常努力赚钱偿还欠债。近日,亚成成功为客人杨女士以每月3 0 , 0 0 0元租出其单位。他请杨女士将1 5 , 0 0 0元佣金存入自己开设的顾问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向杨女士声称该顾问公司是他任职地产代理公司的附属机构。为了隐瞒佣金的去向,亚成向僱主提交虚假报告,指杨女士的租务交易是由一间顾问公司促成,故杨女士只愿意向该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亚成的僱主对有关安排感到怀疑,于是查察该顾问公司的资料,结果揭发亚成的不诚实行为,并向廉政公署举报。
亚成因债务缠身,故意利用自己开设的顾问公司侵吞僱主应有的佣金。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任何代理人使用虚假、错误、缺漏不全的文件、帐目、收据,意图欺骗其主事人,即属犯罪。亚成蓄意利用虚假文件企图误导地产代理公司有关杨女士的交易,有可能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亚成对僱主不忠,因贪念以身试法,将前途断送。
作为持牌地产代理,亚成还可能违反了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操守守则》,该守则规定,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执业时必须避免从事可能违法的活动。
收受利益 公私不分
亚光在一间地产代理公司任职地产代理。客户余先生委託亚光出售4个商厦单位,余先生指明售出4个单位的最低平均呎价须为20,000元。亚光知道他的表哥亚犟正打算于该区投资商厦,便向亚犟推介余先生的单位,并以每呎18,000多元的低价将两个单位售给亚犟。为了感谢亚光的优待,亚犟向亚光提供15万元「茶钱」作为报酬。其后,亚光为余下的两个单位迅速找到一位买家包先生,为要达到余先生的平均呎价指示,亚光遂向包先生提高叫价至每呎24,000元,经还价后以每呎22,000元成交。最后,虽然亚光成功以平均呎价20,000元为余先生售出物业,但余先生怀疑亚光徇私,在出售单位给亚犟一事涉及贪污,故此向廉政公署举报。在法庭上,亚光辩称交易已按照余先生的意愿达成,而且事件中地产代理公司和余先生均沒有任何损失。但是亚光受聘的地产代理公司有明文规定地产代理不能私下收取客户利益,而且卖家余先生亦对亚光的徇私行为有所不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代理人未经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为酬谢或诱使其从事与主事人的利益或业务有关的行为,即属违法。
亚光未经其主事人(即地产代理公司及卖家余先生) 的批准,私下收受亲戚亚犟的15 万元报酬,有可能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受贿罪。而亚犟则有可能触犯了行贿罪。
亚光与亚犟虽份属亲戚,但当有公事往来,便应先向地产代理公司及余先生申报,以避免利益冲突。
亚光在处理亲属和公司客户的交易时应保持中立,不应厚此薄彼,令余先生及另一买家包先生的利益受损。虽然余先生订下最低平均成交呎价的要求,亚光亦应尽力为卖家按市场情况争取最理想的成交价。此外,买家包先生亦因亚光的贪污行为而无辜地以较高价钱购入单位。
亚光的行为亦可能违反了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操守守则》,该守则明确规定,地产代理或营业员在执业时必须避免从事可能违法的活动。 他们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此外,任何与该物业有关的利益冲突均应向客户披露。
伪造文件 为求私利
亚伟是A公司的地产代理,促成了一宗高达9,400万元的豪 宅交易,买家及卖家分別是梁先生及庞太。按照惯例,买卖双方均须支付楼价的1%作为A地产代理公司的佣金。当交易完成后,亚伟向梁先生及庞太出示一份协议书及一张传真文件,协议书上显示有关楼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两间地产代理公司合作达成,而传真则由亚伟代表的A公司发出,表示B公司会代收佣金。由于协议书及传真均有两间地产公司负责人签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庞太收到B公司的发票后,按指示支付全数佣金。不过,原来协议书及传真文件均是由亚伟伪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户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于事后会将收到的8 0%佣金归还给亚伟。其后亚伟向僱主表示有关的交易已由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怀疑亚伟因受贿而将生意转介予其他地产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举报。涉案B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在调查期间与廉署合作,并愿意于法庭指证亚伟,因此免受律政司检控。亚伟最后除了被控触犯《盗窃罪条例》第1 6A条所指的诈骗罪外,亦被发现其地产代理牌照早已过期,违反了《地产代理条例》第1 5条。法官最终判处亚伟诈骗罪成,入狱6个月。亚伟亦承认无牌经营地产代理,被判罚款5,000元,而其后地产代理监管局亦决定拒绝亚伟的地产代理牌照续期申请。
亚伟与其他地产代理公司合谋侵吞佣金,为求一己利益,不单严重损害了僱主的利益,亦有负公司对他的信任。亚伟是以A地产代理公司僱员的身份促成梁、庞二人的交易,如亚伟在骗取佣金的过程中有贪污企图,曾使用虚假文件误导僱主或隐瞒交易的事实,便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最高可被判入狱7年及罚款50万元。亚伟认为有关交易是由他一手促成,佣金理应由他独享。可是亚伟却忘记自己既是A地产代理公司的僱员,便有责任维护僱主利益,不能只顾一己私利。
以误导手法达成交易
麗洁是一名地産经纪,她惊讶地发现公司营业部总监和其他同事经常向准买家使用特別的「促销技俩」,其中最奏效的一招,就是他们口中的「另一个买家」。
爲了使准买家儘早作出购买决定,,丽洁的同事会用尽方法营造一个「现在不买就再沒机会了」 的气氛,他们会声称有很多经纪也向其他顾客介绍同一单位,所以未知单位是否经已卖出。之后他们会刻意在顾客面前假装致电查询该单位是否仍未售出或与另一名同事争論要求得到该单位,目的是增加准买家的购买意欲及向他们施压。
根据麗洁的上司马经理所說,地産经纪的工作就是「帮助」准买家作出购买决定。麗洁对这种误导顾客的做法有所顾虑也很抗拒,可是半年后,她发觉自己缺乏成交,业绩远远落后于他人,就如马经理所言,她缺乏销售技巧。
她应否如其他同事般採用该「非常成功」的心理战术?还是尝试以自己的方法达成买卖,保持对顾客的忠诚?
麗洁面对道德两难,冲击她的个人价值观如诚实、尽责及公平。在处理此事上,麗洁应釐清事实及列出相关的持份者,并在评估所有可行办法及作出决定时考虑以下因素:
会否抵触其专业指引、行业规则或公司守则?
会否违反法例?
是否与个人价值观(例如尽责及诚实)相符?
可否毫无顾虑及公开诚实地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决定吗?
ETHICS PLUS 道德抉择指引可帮助她解决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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