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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两名物业管理公司工程人员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控告二人在处理一个私人屋苑多项小型维修保养工程时,使用近120份虚假报价单误导物业管理公司,工程涉款总值约60万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认罪,余下一名被告今日(8月18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杨国新,30岁,夏利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利文)前高级工程主任,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杨国新的下属管怀锋,32岁,夏利文前工程主任,早前承认上述罪名。
裁判官丘国新指案情严重,案件牵涉相当数量的虚假报价单,被告行为违反诚信。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8月28日判刑,期间杨国新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索取其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管怀锋则获准保释,以待索取其社会服务令报告。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案发时,夏利文为将军澳私人屋苑Monterey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杨国新及管怀锋被派驻该屋苑,处理楼宇保养或维修工程采购事宜。根据公司指引,任何金额20,000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须取得最少三间承办商的报价。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于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向三间承办商批出近60张工程订单,总值约60万元。夏利文进行内部审计时,怀疑二人未有遵从指引索取足够报价单,直接批出相关订单。二人其后向公司提交近120份虚假报价单,声称报价单由17间承办商提交。
廉署调查发现,相关文件实由两名被告伪造,该17间承办商从未就相关工程发出有关报价单。
夏利文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宇光协助。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连锁快餐店店长、其妻子以及六名被他招揽的「鬼工」,涉嫌「打假卡」虚报六人及其同党任职店务员逾1,500天,串谋诈骗快餐店支付薪金共约68万元,当中金额超过一半交予该店长及其同党。案件今日(8月18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提讯,并转介至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并展开调查。八名被告分别为徐显宝,39岁,摩斯汉堡前店长、他太太陈咏思,28岁;以及六名摩斯汉堡前店务员黄贤宥、张咏仪、张子谦、张凯慧、利重钰及池海玲,年龄介乎24岁至33岁。他们被控共七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
被告今日无须答辩,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9月8日答辩,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准许各被告保释。
莫师饮食香港有限公司(莫师香港)在香港经营连锁快餐店摩斯汉堡。案发时,徐显宝是摩斯汉堡天水围分店的店长,负责聘请店务员,拟备相关出勤纪录以计算工资。
控罪指徐显宝、陈咏思与六名同案被告及其他同党,涉嫌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串谋诈骗莫师香港,虚假地表示六名同案被告是莫师香港的员工,使用未经授权的智能卡在值勤系统拍卡以伪造出勤纪录,并提交虚假的出勤报告使他们看来工作共逾1,500天,导致莫师香港向他们支付薪金共约68万元,以及为他们缴付强积金供款共约60,000元。他们收到「薪金」后,将当中约40万元交予徐显宝、黄贤宥及一名同党。
廉署调查发现,徐显宝和陈咏思涉嫌招揽同案六名被告以「鬼工」身分,在摩斯汉堡天水围分店或屯门分店担任全职或兼职店务员。徐显宝涉嫌向他们声称无需到店上班,但需于获支薪后退回部分薪金。案发时,该六名同案被告均从事其他职业,而且从未到涉案分店工作。
莫师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祉羲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两名印刷公司职员,控告他们隐瞒利益冲突,诈骗雇主委讬其中一人的亲戚提供送货服务,并从中获利约100万元。两名被告今日(8月17日)在区域法院认罪判刑。
苏强,53岁,Bannershop Hong Kong Limited (Bannershop)前助理生产经理,被判入狱10个月;及张海琪,34岁,Bannershop前送货部主管,判囚七个月,缓刑12个月。二人今日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暂委法官韦汉熙判刑时指苏强策划本案,并斥责两名被告违反诚信,经考虑二人认罪,已全数赔偿他们的前雇主,以及各项求情因素,遂将二人的刑期扣减。
潘宝莲,苏强妻子,55岁,其相关控罪则由区域法院法庭存档。
Bannershop从事数码印刷、平面设计及展览装饰安装等业务。其员工手册及行为守则列明,如员工的配偶或兄弟姐妹与公司有任何业务洽谈,员工须向公司报告及应避免利益冲突。
案发时苏强负责管理Bannershop的印刷品生产,而张海琪则管理印刷品送达客户事宜。案情透露,苏强的大舅于2018年2月经张海琪推荐获委讬送货给客户。
于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张海琪向公司提交相关送货发票,并经潘宝莲的银行户口向苏强的大舅支付运费共约660万元。潘宝莲其后根据苏强指示,将当中约560万元转账予该名大舅,余下约100万元由苏强及张海琪瓜分,二人获分约70万元及约30万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发现苏强声称与其大舅是朋友,但从没向Bannershop申报他与其大舅的亲戚关系,亦没有申报潘宝莲是其妻子。
廉署建议私营机构为雇员制定清晰的处理利益冲突指引及申报机制,并提醒雇员应避免利益冲突,适时向雇主作出相关申报。雇员在处理职务上隐瞒利益冲突使自己或亲友从中获利,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賂条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Bannershop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柏爱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王玉华协助。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厨具供应商,控告她行贿一名中式食肆采购经理以获发厨具订单,涉及贿款为订单金额一成半。被告今日(8月13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赖亚好,56岁,卓展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卓展厨具)东主,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将案件押后至11月12日再提讯,以待被告向控方提供协助,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案情透露,经营中式食肆的福临门集团(福临门)于2022年12月准备在九龙湾开设分店,其采购经理因而向卓展厨具发出多张厨具订单。
被告承认于2022年12月25日,就当中三张总值逾79,000元的厨具订单,向该名采购经理提供非法回佣,并以订单金额的一成半计算,即约12,000元。
福临门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李丽莹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时任银行职员收取中介人贿款,以协助对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每个成功开设的户口收贿500人民币。被告今日(8月1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潘秀珍,30岁,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时任客户经理,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将案件押后至10月9日判刑,并批准被告继续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在渣打银行中环一间分行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新客户开立银行户口。她承认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从一名中介人接受贿款以协助对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贿款以每个成功开设户口500人民币计算。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于案发期间先后协助16名由该中介人转介的客户成功开立银行户口,并收取贿款共8,000人民币。
渣打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郑志伟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贪污调查揭发有银行职员协助不法集团签发虚假银行文件,讹称数间公司的银行户口持有资产共逾370亿港元,诈骗多名日本投资者投资于该等公司声称参与的非洲投资项目,投资额逾四亿日圆(案发时约为2,840万港元)。五名被告早前认罪或经审讯后被定罪,当中两名涉案时任银行经理今日(8月6日)在区域法院同被判囚三年。
胡文浩,38岁;及陈德政,39岁,同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时任客户经理,同被判入狱三年。二人早前承认共四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称,被告早有预谋犯案,严重违反诚信,破坏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而且犯案时间长达逾一年半,受害人数众多,被诈骗金额逾2,800万港元,如非遭揭发,相信不法之徒会继续诈骗,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法官以入狱六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二人认罪及向控方提供协助,遂将刑期扣减一半。
另一名渣打银行时任客户经理梁浩贤,40岁;及自雇财务顾问罗文辉,52岁,早前承认共三项串谋诈骗罪名。同案被告甘洁贞,58岁,ADF Capital Limited (ADF)经理,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俗称「洗黑钱」)成立,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三人还押至9月30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案发时胡文浩、陈德政及梁浩贤分别任职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部及优先私人理财部,罗文辉当时是一名自雇财务顾问,甘洁贞则是投资公司ADF经理。
案情透露,胡文浩、陈德政、梁浩贤及罗文辉于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串谋四名外籍人士,藉使用多份虚假资金证明书及公司退款承兑票据进行诈骗勾当,诈骗多名日本投资者向ADF及多间公司投资逾四亿日圆。
该等虚假文件由胡文浩及陈德政签署,而且看来是由渣打银行发出。四名被告藉该等虚假文件讹称渣打银行为ADF作担保人,涉及承兑金额共约4.5亿港元,而涉案外籍人士持有巨额资产共逾370亿港元,可用于多项非洲的投资项目。
四名涉案外籍人士中,两人为ADF的男股东及董事,分别为赞比亚籍及韩国籍;另一人为陈德政的泰国籍客户;余下一人为一名日本籍公司女行政总裁。
甘洁贞则与上述赞比亚籍男子及韩国籍男子,串谋利用一个银行户口清洗犯罪得益,即同案四名被告于上述诈骗勾当所处理的款项,共约5,500万港元。
廉署调查发现,渣打银行从未代表涉案外籍人士持有所声称的巨额资产。
渣打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莎协助。
廉政公署昨日(8月4日)落案起诉一名时任银行职员及一名中介等三人,控告他们涉嫌收受及提供贿款共29,000元,以协助该中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
郑凯盈,31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时任银行业务主任;林博贤,27岁,中介;以及郑凯盈友人郑嘉瑶,35岁,同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郑凯盈另被控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林博贤则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三人获准予保释,明日(8月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案发时,郑凯盈在汇丰银行上环一间分行任职。林博贤会以中介身分转介客户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并为客户安排开立银行户口以缴付保费。
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于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收受及提供利益,以使郑凯盈处理林博贤转介的客户银行户口申请。三人涉嫌串谋向郑凯盈提供一笔贿款13,000元;郑凯盈又涉嫌收受林博贤四笔贿款合共16,000元。林博贤则涉嫌就每名转介客户,向郑凯盈提供贿款300元至600元。
汇丰银行进行内部调查时,发现多宗由郑凯盈处理的可疑开户申请,怀疑她没有彻底履行银行要求的尽职审查。廉署其后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三人的贪污勾当。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诉的元朗过渡性房屋项目扎铁分判商「工头」,今日(8月5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于五个月内向一名工人收贿共逾50,000元以协助对方继续获聘,被判入狱七个月。
陈港安,33岁,信丰工程有限公司(信丰工程)时任扎铁「工头」,承认七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表示,本案罪行性质非常严重,被告长时间剥削工人利益,剥削幅度占工人日薪两成,对工人造成伤害,而且影响社会公平,判处被告即时入狱七个月。裁判官又颁令被告须归还涉案款项逾50,000元。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对贪污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本案判刑反映了罪行的严重性,建造业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应即时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线:25 266 366。
案情透露,案发时信丰工程是元朗八乡一个过渡性房屋项目的扎铁分判商,被告为该地盘的「工头」,负责招聘和监督扎铁工人,以及向工人发放薪金支票。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五个月期间,被告从一名受其监督的扎铁工人接受七笔贿款共逾50,000元,以协助对方继续获信丰工程聘用。
信丰工程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从他人接受利益。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在涉案扎铁工人入职后不久,便向对方索贿每日500元。该扎铁工人日薪2,450元,他相信若不支付贿款便会失去工作,因而应被告要求支付有关款项。
信丰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刘彦农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昨日(7月29日)落案起诉三名时任银行职员,控告他们涉嫌收贿以协助一名保险代理转介的客户无须轮候,直接办理银行开立户口手续。
陈富昆,32岁;陈伟柏,29岁;及游启龙,33岁,案发时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客户经理,被控共六项贪污罪名,即五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三名被告已获准予保释,案件明日(7月3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同属铜锣湾一间分行,职责包括安排专责处理银行开立户口申请的同事,为轮候的客户办理手续。三人均无权处理开户申请。
控罪指陈富昆涉嫌于2024年,从一名保险代理接受贿款以利便对方转介的客户开立银行户口,他就每个客户涉收贿1,000元至1,200元。另外,陈富昆涉嫌转介部分客户予陈伟柏及游启龙等三名汇丰银行客户经理协助开户,并就每位转介客户,向陈伟柏、游启龙等三人提供贿款300元至500元。
廉署调查发现,陈富昆涉嫌收取贿款共逾35,000元,以安排该名保险代理转介的客户,无须轮候直接办理银行开立户口手续,并曾于自己无暇接待有关客户时,要求陈伟柏及游启龙等三人协助。
廉署在上述贪污调查中,又揭发陈伟柏涉嫌于2026年2月向一个非法收受赌注的网上平台投注,涉款共逾12万元。他昨日另被控一项向收受赌注者投注,违反《赌博条例》第8条。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政公署2009年侦破一宗偷运人蛇贪污案,起诉两名偷运人蛇集团成员及两名航空公司前地勤人员贪污贿赂,协助集团安排的旅客经香港国际机场偷渡往其他国家。另一名涉案而遭廉署通缉的前地勤人员,弃保潜逃逾15年后返港落网,今日(7月29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20个月。
徐英杰,45岁,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国泰航空)前客户服务主任,因涉嫌参与偷运人蛇贪污勾当于2009年8月被廉署拘捕。他其后在廉署保释期间弃保潜逃,裁判法院遂向他发出拘捕令。他去年7月回港后被廉署起诉。
被告今日承认四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暂委法官祁士伟判处被告入狱20个月,并颁令被告须向国泰航空归还18,000元,金额相等于涉案贿款。
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案发时,被告任职国泰航空客户服务主任,获委派在香港国际机场协助旅客办理预办登机手续。
案情指,被告串谋另外两名国泰航空地勤人员,协助偷运人蛇集团安排的旅客预办登机手续,并透过提前查核国泰航空的电脑系统资料,加快这些旅客的预办登机手续,并向偷运人蛇集团就旅客的安全检查作出预警。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及该两名地勤人员向偷运人蛇集团安排的旅客发出登机证,被告就每名旅客收取贿款1,000元至2,000元作为报酬,取得贿款共18,000元。
廉署于2010年5月落案起诉涉案偷运人蛇集团两名成员及国泰航空另外两名前地勤人员;四人承认五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于2011年2月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4至20个月。
国泰航空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哿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丰成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