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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訴兩名物業管理公司工程人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告二人在處理一個私人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時,使用近120份虛假報價單誤導物業管理公司,工程涉款總值約60萬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認罪,餘下一名被告今日(8月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楊國新,30歲,夏利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夏利文)前高級工程主任,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楊國新的下屬管懷鋒,32歲,夏利文前工程主任,早前承認上述罪名。
裁判官丘國新指案情嚴重,案件牽涉相當數量的虛假報價單,被告行為違反誠信。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判刑,期間楊國新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索取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管懷鋒則獲准保釋,以待索取其社會服務令報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發時,夏利文為將軍澳私人屋苑Monterey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楊國新及管懷鋒被派駐該屋苑,處理樓宇保養或維修工程採購事宜。根據公司指引,任何金額20,000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須取得最少三間承辦商的報價。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於2023年2月至4月期間向三間承辦商批出近60張工程訂單,總值約60萬元。夏利文進行內部審計時,懷疑二人未有遵從指引索取足夠報價單,直接批出相關訂單。二人其後向公司提交近120份虛假報價單,聲稱報價單由17間承辦商提交。
廉署調查發現,相關文件實由兩名被告偽造,該17間承辦商從未就相關工程發出有關報價單。
夏利文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宇光協助。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連鎖快餐店店長、其妻子以及六名被他招攬的「鬼工」,涉嫌「打假卡」虛報六人及其同黨任職店務員逾1,500天,串謀詐騙快餐店支付薪金共約68萬元,當中金額超過一半交予該店長及其同黨。案件今日(8月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並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並展開調查。八名被告分別為徐顯宝,39歲,摩斯漢堡前店長、他太太陳詠思,28歲;以及六名摩斯漢堡前店務員黃賢宥、張詠儀、張子謙、張凱慧、利重鈺及池海玲,年齡介乎24歲至33歲。他們被控共七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9月8日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准許各被告保釋。
莫師飲食香港有限公司(莫師香港)在香港經營連鎖快餐店摩斯漢堡。案發時,徐顯宝是摩斯漢堡天水圍分店的店長,負責聘請店務員,擬備相關出勤紀錄以計算工資。
控罪指徐顯宝、陳詠思與六名同案被告及其他同黨,涉嫌於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間串謀詐騙莫師香港,虛假地表示六名同案被告是莫師香港的員工,使用未經授權的智能卡在值勤系統拍卡以偽造出勤紀錄,並提交虛假的出勤報告使他們看來工作共逾1,500天,導致莫師香港向他們支付薪金共約68萬元,以及為他們繳付強積金供款共約60,000元。他們收到「薪金」後,將當中約40萬元交予徐顯宝、黃賢宥及一名同黨。
廉署調查發現,徐顯宝和陳詠思涉嫌招攬同案六名被告以「鬼工」身分,在摩斯漢堡天水圍分店或屯門分店擔任全職或兼職店務員。徐顯宝涉嫌向他們聲稱無需到店上班,但需於獲支薪後退回部分薪金。案發時,該六名同案被告均從事其他職業,而且從未到涉案分店工作。
莫師香港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祉羲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兩名印刷公司職員,控告他們隱瞞利益衝突,詐騙僱主委託其中一人的親戚提供送貨服務,並從中獲利約100萬元。兩名被告今日(8月17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判刑。
蘇強,53歲,Bannershop Hong Kong Limited (Bannershop)前助理生產經理,被判入獄10個月;及張海琪,34歲,Bannershop前送貨部主管,判囚七個月,緩刑12個月。二人今日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蘇強策劃本案,並斥責兩名被告違反誠信,經考慮二人認罪,已全數賠償他們的前僱主,以及各項求情因素,遂將二人的刑期扣減。
潘寶蓮,蘇強妻子,55歲,其相關控罪則由區域法院法庭存檔。
Bannershop從事數碼印刷、平面設計及展覽裝飾安裝等業務。其員工手冊及行為守則列明,如員工的配偶或兄弟姐妹與公司有任何業務洽談,員工須向公司報告及應避免利益衝突。
案發時蘇強負責管理Bannershop的印刷品生產,而張海琪則管理印刷品送達客戶事宜。案情透露,蘇強的大舅於2018年2月經張海琪推薦獲委託送貨給客戶。
於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間,張海琪向公司提交相關送貨發票,並經潘寶蓮的銀行戶口向蘇強的大舅支付運費共約660萬元。潘寶蓮其後根據蘇強指示,將當中約560萬元轉賬予該名大舅,餘下約100萬元由蘇強及張海琪瓜分,二人獲分約70萬元及約30萬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發現蘇強聲稱與其大舅是朋友,但從沒向Bannershop申報他與其大舅的親戚關係,亦沒有申報潘寶蓮是其妻子。
廉署建議私營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並提醒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
Bannershop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王玉華協助。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廚具供應商,控告她行賄一名中式食肆採購經理以獲發廚具訂單,涉及賄款為訂單金額一成半。被告今日(8月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賴亞好,56歲,卓展廚具設備有限公司(卓展廚具)東主,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再提訊,以待被告向控方提供協助,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經營中式食肆的福臨門集團(福臨門)於2022年12月準備在九龍灣開設分店,其採購經理因而向卓展廚具發出多張廚具訂單。
被告承認於2022年12月25日,就當中三張總值逾79,000元的廚具訂單,向該名採購經理提供非法回佣,並以訂單金額的一成半計算,即約12,000元。
福臨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李麗瑩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收取中介人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收賄500人民幣。被告今日(8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潘秀珍,30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判刑,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渣打銀行中環一間分行工作,職責包括協助新客戶開立銀行戶口。她承認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從一名中介人接受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賄款以每個成功開設戶口500人民幣計算。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案發期間先後協助16名由該中介人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取賄款共8,000人民幣。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志偉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有銀行職員協助不法集團簽發虛假銀行文件,訛稱數間公司的銀行戶口持有資產共逾370億港元,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投資於該等公司聲稱參與的非洲投資項目,投資額逾四億日圓(案發時約為2,840萬港元)。五名被告早前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兩名涉案時任銀行經理今日(8月6日)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囚三年。
胡文浩,38歲;及陳德政,39歲,同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同被判入獄三年。二人早前承認共四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稱,被告早有預謀犯案,嚴重違反誠信,破壞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而且犯案時間長達逾一年半,受害人數眾多,被詐騙金額逾2,800萬港元,如非遭揭發,相信不法之徒會繼續詐騙,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以入獄六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二人認罪及向控方提供協助,遂將刑期扣減一半。
另一名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梁浩賢,40歲;及自僱財務顧問羅文輝,52歲,早前承認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同案被告甘潔貞,58歲,ADF Capital Limited (ADF)經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還押至9月30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發時胡文浩、陳德政及梁浩賢分別任職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部及優先私人理財部,羅文輝當時是一名自僱財務顧問,甘潔貞則是投資公司ADF經理。
案情透露,胡文浩、陳德政、梁浩賢及羅文輝於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串謀四名外籍人士,藉使用多份虛假資金證明書及公司退款承兌票據進行詐騙勾當,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向ADF及多間公司投資逾四億日圓。
該等虛假文件由胡文浩及陳德政簽署,而且看來是由渣打銀行發出。四名被告藉該等虛假文件訛稱渣打銀行為ADF作擔保人,涉及承兌金額共約4.5億港元,而涉案外籍人士持有巨額資產共逾370億港元,可用於多項非洲的投資項目。
四名涉案外籍人士中,兩人為ADF的男股東及董事,分別為贊比亞籍及韓國籍;另一人為陳德政的泰國籍客戶;餘下一人為一名日本籍公司女行政總裁。
甘潔貞則與上述贊比亞籍男子及韓國籍男子,串謀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即同案四名被告於上述詐騙勾當所處理的款項,共約5,500萬港元。
廉署調查發現,渣打銀行從未代表涉案外籍人士持有所聲稱的巨額資產。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莎協助。
廉政公署昨日(8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等三人,控告他們涉嫌收受及提供賄款共29,000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
鄭凱盈,31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銀行業務主任;林博賢,27歲,中介;以及鄭凱盈友人鄭嘉瑤,35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鄭凱盈另被控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林博賢則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三人獲准予保釋,明日(8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鄭凱盈在滙豐銀行上環一間分行任職。林博賢會以中介身分轉介客戶予保險經紀公司投保,並為客戶安排開立銀行戶口以繳付保費。
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5月至10月期間收受及提供利益,以使鄭凱盈處理林博賢轉介的客戶銀行戶口申請。三人涉嫌串謀向鄭凱盈提供一筆賄款13,000元;鄭凱盈又涉嫌收受林博賢四筆賄款合共16,000元。林博賢則涉嫌就每名轉介客戶,向鄭凱盈提供賄款300元至600元。
滙豐銀行進行內部調查時,發現多宗由鄭凱盈處理的可疑開戶申請,懷疑她沒有徹底履行銀行要求的盡職審查。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三人的貪污勾當。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一名遭廉政公署起訴的元朗過渡性房屋項目紮鐵分判商「工頭」,今日(8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於五個月內向一名工人收賄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被判入獄七個月。
陳港安,33歲,信豐工程有限公司(信豐工程)時任紮鐵「工頭」,承認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本案罪行性質非常嚴重,被告長時間剝削工人利益,剝削幅度佔工人日薪兩成,對工人造成傷害,而且影響社會公平,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七個月。裁判官又頒令被告須歸還涉案款項逾50,000元。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一直採取零容忍態度,本案判刑反映了罪行的嚴重性,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
案情透露,案發時信豐工程是元朗八鄉一個過渡性房屋項目的紮鐵分判商,被告為該地盤的「工頭」,負責招聘和監督紮鐵工人,以及向工人發放薪金支票。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五個月期間,被告從一名受其監督的紮鐵工人接受七筆賄款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信豐工程聘用。
信豐工程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從他人接受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在涉案紮鐵工人入職後不久,便向對方索賄每日500元。該紮鐵工人日薪2,450元,他相信若不支付賄款便會失去工作,因而應被告要求支付有關款項。
信豐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劉彥農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昨日(7月29日)落案起訴三名時任銀行職員,控告他們涉嫌收賄以協助一名保險代理轉介的客戶無須輪候,直接辦理銀行開立戶口手續。
陳富昆,32歲;陳偉柏,29歲;及游啓龍,33歲,案發時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客戶經理,被控共六項貪污罪名,即五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三名被告已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7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三名被告於案發時同屬銅鑼灣一間分行,職責包括安排專責處理銀行開立戶口申請的同事,為輪候的客戶辦理手續。三人均無權處理開戶申請。
控罪指陳富昆涉嫌於2024年,從一名保險代理接受賄款以利便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他就每個客戶涉收賄1,000元至1,200元。另外,陳富昆涉嫌轉介部分客戶予陳偉柏及游啓龍等三名滙豐銀行客戶經理協助開戶,並就每位轉介客戶,向陳偉柏、游啓龍等三人提供賄款300元至500元。
廉署調查發現,陳富昆涉嫌收取賄款共逾35,000元,以安排該名保險代理轉介的客戶,無須輪候直接辦理銀行開立戶口手續,並曾於自己無暇接待有關客戶時,要求陳偉柏及游啓龍等三人協助。
廉署在上述貪污調查中,又揭發陳偉柏涉嫌於2026年2月向一個非法收受賭注的網上平台投注,涉款共逾12萬元。他昨日另被控一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違反《賭博條例》第8條。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政公署2009年偵破一宗偷運人蛇貪污案,起訴兩名偷運人蛇集團成員及兩名航空公司前地勤人員貪污賄賂,協助集團安排的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另一名涉案而遭廉署通緝的前地勤人員,棄保潛逃逾15年後返港落網,今日(7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
徐英傑,45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前客戶服務主任,因涉嫌參與偷運人蛇貪污勾當於2009年8月被廉署拘捕。他其後在廉署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裁判法院遂向他發出拘捕令。他去年7月回港後被廉署起訴。
被告今日承認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入獄20個月,並頒令被告須向國泰航空歸還18,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案發時,被告任職國泰航空客戶服務主任,獲委派在香港國際機場協助旅客辦理預辦登機手續。
案情指,被告串謀另外兩名國泰航空地勤人員,協助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預辦登機手續,並透過提前查核國泰航空的電腦系統資料,加快這些旅客的預辦登機手續,並向偷運人蛇集團就旅客的安全檢查作出預警。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及該兩名地勤人員向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發出登機證,被告就每名旅客收取賄款1,000元至2,000元作為報酬,取得賄款共18,000元。
廉署於2010年5月落案起訴涉案偷運人蛇集團兩名成員及國泰航空另外兩名前地勤人員;四人承認五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於2011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4至20個月。
國泰航空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豐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