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賄賂以獲准進行工程

一名政府總工程師濫用職權,向某地產發展商項目經理索取40萬元,以協助他獲准進行其公司的停車場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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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ing bribes in granting project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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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政府總工程師濫用職權,向某地產發展商項目經理索取40萬元,以協助他獲准進行其公司的停車場發展計劃。

地產發展商的計劃申請書首次便遭有關政府部門拒絕,該名政府總工程師便立即向該公司索取利益。項目經理對於要行賄才獲批准進行工程心有不甘,遂向廉署舉報。總工程師最終被裁定非法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監四年零六個月。

Case Analysis

該名總工程師身為政府僱員,並不可以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他向土地發展商公司索取非法利益,己經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儘管總工程師在作出任何促成該項工程的行動之前計劃便告吹,他始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根據《 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如經證明受賄者所獲給予的利益是作為他曾給予行賄者優待的報酬,則以下情況不得成為免責辯護:(甲) 「他實際上沒有權力作出該行為」;(乙 )「他接受該利益但無意作出該行為」;或( 丙 )「他事實上未有作出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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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容不合規格的工程

一家工程公司的東主賄賂工程監督,以確保不合格工程獲得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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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ing engineers accepting bribes for conniving substandard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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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工程公司獲授予一份合約,為一棟新建樓宇所有的浴室地台進行防漏工程。某建築顧問公司(顧問)聘請了一名工程監督(監督)負責監察該工程的質量。在一次蓄水測試中,監督發現下層天花板有滲水的情況,顯示防漏工程不合規格。為使其不合規格的工程獲得接納並確認為完工,該工程公司的東主(東主)向監督提供一筆金錢並替其支付一筆消遣費用,作為縱容不合規格工程的報酬。

Case Analysis

個案分析

監督是顧問的代理人。他從東主收受利益(即金錢及代支付消遣費用)作為他對後者的劣質工程視而不見的報酬,而此作為與顧問(即監督的主事人)的業務有關。在沒有獲得顧問的許可之下而收受這些利益,監督便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東主在這情況下提供利益,則違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監督及東主因此而被判處入獄。

 

個案剖析

工程監督人員在確保工程的質量及安全上,責任重大。他們應按所需規格檢查工程質量,並要求承建商修正不合規或有缺陷的地方。在這個案中,監督違反了其僱主(即顧問)對他的信任及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他的行為除損害其僱主的利益外,還影響公眾安全。

公司或機構在進行工程項目時,應採取足夠措施以確保其人員妥善地監督工程,例如:

(一) 訂立妥善的工程監督方案,列出需檢驗的重要施工項目,其檢驗頻率,及檢驗人員的職級;

(二) 要求檢驗人員詳細記錄其檢驗的詳情,包括時間、位置、施工項目、結果等;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利用科技(例如流動應用程式)實時和實地收集檢查記錄;

(三) 就檢驗工作安排獨立技術審查;及

(四) 就接受利益及款待、處理利益衝突等事項向檢驗人員發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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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合約過程中提供賄賂

一名空調裝置供應商公司的經理企圖誘使一名工程師,將合約分判予該供應商的分判商,藉以侵吞工程造價經抬高後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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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bribes for contract constitutes an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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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空調裝置供應商在一項大型展覽館工程中為工程公司提供所需零件,由於部分零件出現問題而導致故障情況,供應商於是出錢找來分判商進行維修。但維修工作差強人意,工程公司隨後重新將工程分配給自己的承判商,並指派一名工程師進行監督。供應商遂聯絡該名工程師,試圖將有關工程取回及發還其分判商進行,並答應以現金回報工程師。

工程師斷然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Case Analysis

個案分析

工程師為工程公司的代理人。供應商向工程師提供利益(即現金)作為誘因或報酬,以對其主事人(即工程公司)的業務給予偏袒,即授予合約予供應商的分包商,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若工程師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接受賄款,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個案剖析

供應商以貪污手段取得合約,必然會增加投標者的經營成本,亦對其他奉行公平競爭原則的投標者造成不公。此外,因為供應商難以同時提供賄款而又維持高質服務,工程水準也會不合標準,直接影響整項工程的質素。 管理層應提供誠信培訓,讓所有級別的員工都了解反貪法例的要求,在執行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職務時保持警惕,注意貪污舞弊的風險。

工程師的正直作為,充分體現了在面對賄賂引誘或發現違規行為時應當採取的恰當措施。員工應拒絕任何賄賂,並立即向執法機構(如廉政公署)及/或公司管理層舉報可疑的不當行為或違法活動。企業亦應設立清晰且嚴格保密的舉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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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為在香港境內發生而利益來自境外公司也會受到檢控

阿輝是一間建築公司的工程師,專責批核每次工程所需的電工器材及物料。阿輝的表弟永年被調派到在內地的工廠工作,希望阿輝能購入其公司的產品,更表示會給阿輝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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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bribes outside Hong Kong may also be prosec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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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是一間建築公司的工程師,專責批核每次工程所需的電工器材及物料。阿輝快要結婚,但礙於經濟條件,未能安排一個體面的婚禮,其未婚妻對此甚為不滿。

阿輝的表弟永年在一間香港企業集團工作,最近被調派到在內地開設的電器開關生產工廠負責新產品的開發工作,需要兩地穿梭來往。為博公司賞識及爭取更多研究經費,永年於一次回港探親時向阿輝推銷一款新出品的電燈開關,希望他能用於其公司承包的一個香港大型私人住宅項目中,更表示會分期給阿輝5萬元回佣。阿輝欣然接受,永年於是從內地工廠帳目中撥出交際費2萬元交給阿輝作為部分回佣,並美其名是給阿輝的結婚賀禮。

阿輝還以為可利用這筆意外之財幫補結婚支出,怎料這批開關質量差劣,事件終於引起建築公司高層的懷疑,並轉交廉署調查。由於證據確鑿,阿輝在結婚前幾天被捕,經審判後被定罪,鋃鐺入獄。

Case Analysis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利益是用直接或間接的方法送予當事人或與他有關的第三者,祇要有證據證明該利益是跟職務有關,即屬違法。永年雖然假借結婚賀禮之名提供利益予阿輝,但雙方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雖然向香港公司提供非法利益的是一間境外公司,但只要任何一部分的賄賂行為 (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 在香港境內發生,則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規管,廉署有權作出跟進。

同樣地,如果境外人士要求港商將賄款存進一個香港的銀行帳戶,因為賄賂行為的部分過程在香港境內發生,雙方亦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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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可圖的投標

阿唐是一家分判商的高級項目經理,他在一項目投標上遇到兩難,承辦商經理承諾會給阿唐中標,但卻要求阿唐誇大投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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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 profit in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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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唐是一家香港建築公司的高級項目經理。最近,他的公司正準備入標競投一項內地的建築項目,希望成為該項目計劃的主要分判商。阿唐的公司出價五億元人民幣,之後,阿唐便前往內地與招標的國有總承建商雅哥公司進行商討。雅哥的經理向阿唐表示,只要阿唐代公司將標價由五億元人民幣提高至五億五千萬元人民幣,合約便會批予阿唐的公司。該名經理解釋,提高的五千萬元人民幣將平均分給雅哥的執行董事、經理本人及阿唐,作為阿唐的掩口費。阿唐心知不妙,因他曾聽聞類似的誘賄事件,倘若投標者拒絕同流合污,誘賄者可能會以暴力威嚇使其就範。

如阿唐同意雅哥經理的要求,會否違反任何貪污法例?阿唐應如何處理?

Case Analysis

在外地開展業務時,應注意可能因為不同法規及文化在業務運作上所帶來的賄賂風險,公司亦應特別注意不同地區的法律及規則,以及有境外法律效力的海外反貪法例。

個案中,如阿唐同意雅哥經理的要求,提高投標價以獲得合約,阿唐、雅哥執行董事及經理便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反貪腐法。

如阿唐的賄賂行為有部分在香港發生,阿唐也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提供賄款予雅哥執行董事及經理作為誘因或報酬以獲得合約。

為防止違反法例及保護自己免被傷害,阿唐應向其公司報告及向當地執法機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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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減料 - 短樁工程

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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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dard work - p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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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黃控股公司(簡稱「李黃」)向一總承建商批出一份價值 10 億元的合約,包括興建四座 40 層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廈及一個停車場。總承建商將其中的打樁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則再將工程以原來標價85%的造價,外判給錫亞打樁工程公司(簡稱「錫亞」)。李黃亦委任祖亞公司(簡稱「祖亞」)監督整個工程項目。整項工程預計於 20 個月內完成,其中的打樁工程則需時五個月。

祖亞委派了一名工程師擔任項目經理,監管整項工程。工程師不用駐守地盤,只須偶爾到地盤開會,亦不會親自進行實地視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則由祖亞所聘用的駐地盤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負責。可是,該名助理工程督察經驗有限,並不熟悉打樁工程。

由於整項打樁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兩人負責監察,他們無法核查工程的每項細節,故只會根據「錫亞」的工程記錄,未經查核便簽署竣工表格,確認有關工程已完成。

錫亞董事林先生發現由於放置鋼筋外殼的工序較預期困難,打樁工程會因此須延期一個月才可完成。「錫亞」只屬小本經營的公司,若要按總承建商的合約規定,因工程延誤而每天賠償 80 萬元,實在難以負擔。

林於是與經常缺勤而未有監察工程進度的總承建商地盤管工和總管商議,將樁柱縮短。他們更認為合約所訂的樁柱規格過於嚴謹,即使截短樁柱也不會對承托在樁柱上的樓宇構成嚴重損害,更不會影響樓宇本身的結構。

林指示工人不用將樁柱鑽孔挖掘至預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亞人員檢查過鋼筋外殼的長度後,吩咐工人在晚間趁顧問公司監督人員已下班,便將外殼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間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較實際尺寸為長。當祖亞檢查人員用該把經改動的量尺量度樁柱鑽孔深度和再次檢查鋼筋外殼時,也查不出樁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亞的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他於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釋並提出補救方法。

林與地盤管工和總管商量後,便到監工的辦公室將一個載有 30 萬元的信封交給他,要求他隱瞞樁柱不符規定一事。監工一口拒絕了林的要求。

監工馬上向廉署舉報。其後林、總承建商的地盤管工和總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謀向監工提供利益,作為隱瞞樁柱偷工減料的報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問題

  1. 林、地盤管工和總管為什麼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賄,你應怎樣做?
  1. 如果建築業人士收受利益以隱瞞偷工減料的工程,損失會有多嚴重?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
  1. 地盤監督工作有何重要?
Case Analysis

《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

林串同地盤管工和總管向監工提供 30 萬元利益,以隱瞞樁柱不合規格,即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該條例規定: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員)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許可,在進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或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舉報貪污

地盤監工在遇到貪污行賄時,即斷然拒絕受賄和向廉署舉報,為建築業人士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榜樣。

貪污的後果

對不合規格工程視而不見,無疑會使建築工程出現問題,需要付出額外金錢作出補救。最令人憂慮的還是,這些有潛在問題的建築物會危害公眾安全。

建造業人士應當留意違規工程對公眾安全的影響;也應謹記本身對僱主和其所屬的專業應有的責任,必須時刻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

在以往同類的案件中,法官指斥被告「不但危害建築物的結構,罔顧住客的生命安全,更敗壞香港的聲譽。被告的行為甚至可釀成重大災禍,令整個建築行業蒙上污點…」。

貪污也會對個人的事業和聲譽造成損害。行內人士必須堅守誠信,才能抗拒工作上的貪污誘惑。

地盤監督

要保證工程質素,顧問公司必須分配足夠資源以進行地盤監督工作。地盤監督人員由於人數不足或缺乏經驗,往往未能有效監管承辦商的工作或迅速察覺詐騙行為,因此顧問公司應委派足夠及曾接受適當培訓和富經驗的地盤監督人員進行有關工作。

只派技術人員駐守地盤是不足夠的,尤其是在施工的重要階段,必須要安排具有足夠專業知識的人員監管各項工序。

專業人員往往甚少親身到地盤視察。事實上,進行定期巡查可確保工程符合所訂標準,而監督人員亦應自行帶備量尺來量度樁柱深度。此外,內部獨立技術審核的職能亦應予以加强,以防止任何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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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考勤記錄

為了方便工程師監察工人的考勤情況及紀錄他們上下班的時間,他們每日須在上、下班時,親自到工程師的辦公室「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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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ff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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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項造價達 5 億元的商業大厦建築工程中,總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負責監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個工程的監管工作則交由同時統領這些管工的地盤工程師負責。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計算。為了方便工程師監察他們的考勤情況及紀錄他們上下班的時間,他們每日須在上、下班時,親自到工程師的辦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師會根據每個員工上一個月的考勤記錄計算薪金,然後將計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遞交會計部處理發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陳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會爭取機會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陳向工程師說要請假三天,卻要求工程師不要把這三天假期記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師替他「打卡」以顯示他有上班。為了酬謝工程師幫忙「打卡」和隱瞞事實,陳給了工程師 500 元。

工程師一口拒絕陳姓管工的要求,並即時向廉署舉報。最後陳因向工程師提供賄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

 

問題

  1. 陳管工有否觸犯刑事罪行?
  2. 如工程師拒絕收受賄賂,但仍幫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有否觸犯貪污罪行?
  3. 如工程師接受賄賂協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會面對什麼後果?
Case Analysis

個案分析

工程師是建築公司的僱員,即其代理人。陳管工向工程師提供利益,作為協助他偽造考勤記錄的報酬,此舉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無論工程師是否接受賄款,陳作出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罪行。工程師如收受賄賂,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並會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此外,無論工程師有否接受賄款,如其協助陳偽造考勤記錄,亦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所訂立的罪行。該條文規定僱員使用任何虛假文件、收據或賬目欺騙僱主即屬違法。此等有違專業操守的行為亦會導致其所屬專業團體將其專業資格撤銷或停牌,不能執業。

 

個案剖析

缺乏監督控制的人手操作出勤紀錄系統容易帶來誠信管理風險,為人員濫用授權、擅自離開崗位、詐騙薪金,或賄賂檢查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為解決此問題,總承建商應建立一套制度,透過實施以下控制措施來加強出勤監測與員工管理:

(一) 取締易受操縱的人手操作系統,並採用電子考勤及打卡系統(例如指紋或面容識別);

(二) 電子化前,透過閉路電視核實員工打卡情況、阻嚇冒名頂替行為,並提供可驗證的出勤記錄;以及

(三) 由監督人員及/或獨立單位進行突擊現場抽查及點算人數,以核實即時考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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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不可洩露

一名年輕工程師在招標過程中被分判商誘惑,分判商要求他洩露內部資料,並向他提供優厚酬勞作購買新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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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der information in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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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衞畢業後於建築公司擔任初級工程師,因工作關係,他和分判商陳先生變得熟絡,而陳先生亦視大衞如老朋友,於週末及假期經常邀請大衞享用奢華晚宴及免費澳門旅遊,兩人關係極為融洽。

最近,大衞的公司即將就大嶼山一項數十億元的發展項目進行招標,陳先生對此甚感興趣。大衞負責收取標書報價文件,在截標前數天,陳先生以奢華的晚宴款待大衞,席間更向大衞提出一項建議。陳先生要求大衞窺探已提交標書的報價,並向他透露最低投標價,這樣他便可以更低的價格入標及中標。

陳先生知道大衞需要首期置業,並表示只要他中標,大衞即可獲得優厚酬勞。陳先生游說大衞說,他公司絕不遜於其他入標者,故此,這是一個雙嬴局面。大衞不想破壞他與陳先生的友好關係,同時自己需要首期置業,大衛應否答應陳先生的要求呢?他們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否對任何人構成傷害呢?

Case Analysis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若大衛(即代理人)在未獲其僱主(即主事人)批准下,接受利益(即陳先生提供的置業首期),作為誘因以協助陳先生中標,則構成犯罪。同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陳先生承諾向大衛提供賄款亦可能違法。

此外,如大衛向陳先生洩露內部資料,大衛有可能會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守則,即作為工程師,不可洩露機密資料及須以公司最大利益作依歸。

貪污妨礙公平競爭,若分判商並不是按其能力經客觀評估而挑選,會令工程質素成疑,甚至危及公眾安全。為了維持專業道德及避免違法,大衛應拒絕陳先生的要求,並向所屬公司及/或廉政公署舉報。

 

個案剖析

採購人員洩漏敏感標價等機密資訊,意圖偏袒特定投標商,會嚴重破壞採購程序的公平競爭與誠信。為防止此類不當行為,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採購系統,確保能擇優挑選最合適的承辦商。例如:

(一) 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招標資料外洩,例如透過電子渠道接收投標書,且分拆密碼由不同員工分別保管,並指派獨立小組見證開標程序;

(二) 禁止在截止時間前開啟已收到的投標書,並確保投標書由指定員工保管,以盡量降低資料外洩風險;

(三) 僅在管理層(或投標委員會,如有)基於合理理由批准後,方可接受逾期投標書;

(四) 要求參與採購的員工申報是否涉及利益衝突,並妥善處理任何已申報的利益衝突,以降低誠信風險;及

(五) 妥善保存招標過程的相關文件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會議紀錄、投標評審與議價、往來信函,以及利益衝突的申報與處理,以便進行獨立審計並確保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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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缺勤工人

地盤管工博鵬偶然發現由其下屬處理的地盤工人出勤記錄有異,博鵬正在爭扎應否向工程師匯報此事還是遮掩自己的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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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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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是一私人屋苑建築工地的工程師,經常需要周旋於地盤管工和工人之間。

地盤管工博鵬與格林合作進行該項屋苑工程。博鵬有一名得力的助手阿徐。有一天,阿徐因病請假,博鵬於是接手處理日常核實帳目的工作。期間,他赫然發現在前天的值勤名單上見到兩個工人姓名,而那兩個工人前天好像是沒有上班的。博鵬以為這只屬手文之誤,但為免誤會,他還是召見了兩人。

當該兩個工人被問及此事時,他們沒有半點難為情,直認不諱曾於前天缺勤,是同僚替他們「打卡」的。他們還搬出大條道理作解釋。

他們認為值勤並不代表可提高工作效率,相反在休假後有更充沛的精力重新投入工作,這樣亦會增加生產力。事實證明,他們從來沒有讓博鵬失望。這是工人私下訂立的計劃,人人都知道,更視之為激勵或獎賞。博鵬聽後大感吃驚。

就在此時,電話忽然響起來,是格林的來電。他要覆查開支帳目,吩咐博鵬準備一份地盤的會計記錄給他。

博鵬有點不知所措。一方面,他不曉得阿徐在缺勤事件上的參與程度,如阿徐一直默許此事,那豈不顯出他自己監管不力?另一方面,他亦不想得罪那班工人,究竟他應該怎樣做?

他應否向格林告發此事或是向阿徐等人靠攏?不管他怎樣抉擇,是否都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Case Analysis

阿徐及地盤工人身為僱員遞交載有虛假資料的出勤紀錄,意圖騙取僱主薪金,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博鵬正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責任感及誠實。一方面,他有責任向公司報告工人的不當行為。另一方面,如果格林得知他未能適當履行其監管職責,可能會對他產生不利影響。在處理此事上,他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1. 會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2. 會否違反法例?
  3. 是否與自我價值觀如責任及誠實相符嗎?
  4.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他解決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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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違規收集廢料

堆田區管工永祥在掙扎應否違規讓朋友從堆田區收集有價值的材料,還是對此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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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ning a blind 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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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祥是香港海港工程有限公司的管工,其公司承辦西貢堆田區的環境衛生及相關工程。

政府嚴格規定,堆田區內所有廢料都不可作回收之用,永祥的職責之一便是防止拾荒者擅自闖入堆田區。政府亦已於堆田區閘口外張貼中英對照的特大告示,確保所有進入堆田區之人士都得悉此項禁令。

永祥的好友嘉明數月前被公司辭退,其後幾經艱苦才創立廢料循環再造公司。某日,嘉明向永祥提出,容許他的員工進入堆田區搜集可回收的廢料。嘉明承諾會審慎行事,絕不會影響堆田區的運作。嘉明不斷地游說,指永祥及其他人絕不會有任何損失,他只要詐作不見,就已是幫忙。再者,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將廢料循環再用,正符合環保要求,縱使是違規亦無傷大雅,最重要是,他的員工絕不會影響堆田區的運作。

永祥心想: 究竟應否向這位落難的朋友伸出援手呢?公司的規則是金科玉律嗎?嘉明的說話其實也有道理。既然任何人都不會有損失,難道這些小事自己也不能作主嗎?即使事件被人揭發,亦可辯稱曾經設法驅趕嘉明公司的工人,只是他們沒有理會而已。事實上,這種情況亦時有發生。

Case Analysis

永祥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同理心、責任感及誠實。一方面,他對嘉明在堆填區收集材料一事視而不見,可以幫助嘉明的公司;另一方面,他必須按照工作指示履行職責。在處理此事上,他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1. 會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2. 會否違反法例?
  3. 是否與自我價值觀如同理心、責任感及誠實相符嗎?
  4.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他解決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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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_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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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