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賄賂以獲准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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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政府總工程師濫用職權,向某地產發展商項目經理索取40萬元,以協助他獲准進行其公司的停車場發展計劃。
地產發展商的計劃申請書首次便遭有關政府部門拒絕,該名政府總工程師便立即向該公司索取利益。項目經理對於要行賄才獲批准進行工程心有不甘,遂向廉署舉報。總工程師最終被裁定非法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監四年零六個月。
Case Analysis
該名總工程師身為政府僱員,並不可以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他向土地發展商公司索取非法利益,己經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第4條。
儘管總工程師在作出任何促成該項工程的行動之前計劃便告吹,他始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根據《 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如經證明受賄者所獲給予的利益是作為他曾給予行賄者優待的報酬,則以下情況不得成為免責辯護:(甲) 「他實際上沒有權力作出該行為」;(乙 )「他接受該利益但無意作出該行為」;或( 丙 )「他事實上未有作出該行為」。
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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