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贿賂以获准进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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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政府总工程师濫用职权,向某地产发展商项目经理索取40万元,以协助他获准进行其公司的停車场发展计划。
地产发展商的计划申请书首次便遭有关政府部门拒绝,该名政府总工程师便立即向该公司索取利益。项目经理对于要行贿才获批准进行工程心有不甘,遂向廉署举报。总工程师最终被裁定非法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监四年零六个月。
Case Analysis
该名总工程师身为政府僱员,并不可以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他向土地发展商公司索取非法利益,己经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 》第4条。
儘管总工程师在作出任何促成该项工程的行动之前计划便告吹,他始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根据《 防止贿賂条例》第11条,如经证明受贿者所获给予的利益是作为他曾给予行贿者优待的报酬,则以下情况不得成为免责辩护:(甲) 「他实际上沒有权力作出该行为」;(乙 )「他接受该利益但无意作出该行为」;或( 丙 )「他事实上未有作出该行为」。
调查问题
1. 您目前身处哪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
中国大陆
其他(请说明)
2. 您代表的是哪种类型的组织?
上市公司
大型私营企业
中小企业/初创企业
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
公共组织
商会/行业协会
其他(请说明)
3. 贵组织的规模有多大?
1 - 49 名员工
50-99名员工
100 至 249 名员工
250名或以上的员工
4. 您的职级或职位是什么?
高管/高级管理层
中层管理人员
专业
管理层
一线/技术人员
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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