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考勤記錄
為了方便工程師監察工人的考勤情況及紀錄他們上下班的時間,他們每日須在上、下班時,親自到工程師的辦公室「打卡」。
在一項造價達 5 億元的商業大厦建築工程中,總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負責監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個工程的監管工作則交由同時統領這些管工的地盤工程師負責。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計算。為了方便工程師監察他們的考勤情況及紀錄他們上下班的時間,他們每日須在上、下班時,親自到工程師的辦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師會根據每個員工上一個月的考勤記錄計算薪金,然後將計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遞交會計部處理發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陳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會爭取機會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陳向工程師說要請假三天,卻要求工程師不要把這三天假期記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師替他「打卡」以顯示他有上班。為了酬謝工程師幫忙「打卡」和隱瞞事實,陳給了工程師 500 元。
工程師一口拒絕陳姓管工的要求,並即時向廉署舉報。最後陳因向工程師提供賄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
問題
- 陳管工有否觸犯刑事罪行?
- 如工程師拒絕收受賄賂,但仍幫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有否觸犯貪污罪行?
- 如工程師接受賄賂協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會面對什麼後果?
個案分析
工程師是建築公司的僱員,即其代理人。陳管工向工程師提供利益,作為協助他偽造考勤記錄的報酬,此舉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無論工程師是否接受賄款,陳作出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罪行。工程師如收受賄賂,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並會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此外,無論工程師有否接受賄款,如其協助陳偽造考勤記錄,亦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所訂立的罪行。該條文規定僱員使用任何虛假文件、收據或賬目欺騙僱主即屬違法。此等有違專業操守的行為亦會導致其所屬專業團體將其專業資格撤銷或停牌,不能執業。
個案剖析
缺乏監督控制的人手操作出勤紀錄系統容易帶來誠信管理風險,為人員濫用授權、擅自離開崗位、詐騙薪金,或賄賂檢查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為解決此問題,總承建商應建立一套制度,透過實施以下控制措施來加強出勤監測與員工管理:
(一) 取締易受操縱的人手操作系統,並採用電子考勤及打卡系統(例如指紋或面容識別);
(二) 電子化前,透過閉路電視核實員工打卡情況、阻嚇冒名頂替行為,並提供可驗證的出勤記錄;以及
(三) 由監督人員及/或獨立單位進行突擊現場抽查及點算人數,以核實即時考勤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