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優勢 夥伴共建誠信營商」董事誠信實務指南
陶經理於一間上市公司任職,參與公司收購物業作重新發展的工作,期間他認識了地產代理亞東。亞東為人豪爽,除了時常宴請陶經理外出晚膳,更曾在陶經理財政出現困難時無條件借出5萬元給他應急。
一次晚飯期間,陶經理向亞東提供了他所屬的上市公司物業收購計劃的機密資料,為表謝意,亞東將10萬元存入陶經理的銀行戶口作為報酬。在得悉有關收購計劃後,亞東立即安排多名親友租住及購買快將被收購的物業。不久之後,上市公司便宣布收購計劃,亞東友人的物業亦被列入收購範圍因而獲得賠償,亞東與各人更同意於事後一起攤分賠償金。可是,亞東及友人的勾當最終被揭發,公司因此終止處理亞東友人的賠償申請。
陶經理利用公司機密資料謀取私利,濫用了僱主對他的信任。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陶經理 (僱員)未經其僱主(上市公司)同意而收受利益(即亞東提供的10萬元), 作為洩露公司機密資料的報酬,有可能抵觸法例,同時,向陶經理提供利益的亞東亦有可能觸犯行賄罪。
此外,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操守守則》,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在營商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為客戶提供服務,並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亞東以行賄和欺騙手段騙取賠償,違反了《操守守則》。
郭經理在一上市公司負責房地產市場的投資,交易金額往往涉及數千萬元。郭經理委託兩間地產代理公司為他物色合適的物業,而負責的兩名地產代理分別是亞明和亞富。郭經理不時向亞明和亞富暗示有很多其他地產代理都希望透過他獲取生意。面對激烈的競爭,亞明和亞富遂分別向郭經理提供52萬元及170萬元的「枱底回佣」,以換取郭經理向公司推薦兩人所推介的物業。
後來,上市公司發現經由郭經理處理的物業投資出現問題,懷疑當中涉及貪污,於是向廉政公署舉報。
郭經理身為僱員,未得到其僱主許可,索取和接受利益(即亞明和亞富提供的「枱底回佣」),以推薦公司購買他們的物業,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同時,兩名地產代理亞明和亞富亦可能觸犯行賄罪。
個人道德和公司文化是塑造公司企業管治的關鍵因素。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以身作則。郭經理在公司身居要職,本應謹慎運用公司賦予他的權力,維護公司的利益;但郭經理卻濫用公司對他的信任,謀取私利,以致身陷法網。
誠信文化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非常重要。企業管理層必須擔當領導角色,為員工訂明明確的行為守則及指引,提供誠信培訓,並建立完善的內部管控系統以協助公司預防和盡早偵測違法或不當行為。
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獲某上市公司獨家授權以招標方式出售一個工廠大廈的單位,招標事宜由陳經理及其下屬小朱負責。小朱在很短時間內,便找到客人賴老闆願意出價1 ,9 6 0萬元購買該單位。
另一方面,面對業內的激烈競爭,小型地產代理公司東主坤叔每日都想盡辦法爭取生意。當坤叔得知陳經理負責該宗買賣後,便落力尋找買家,更願意支付1 0萬元「利是」予陳經理及小朱,以確保自己的客戶可以成功購得該物業。基於坤叔提供的利益,小朱於是按陳經理指示,蓄意誤導其他有意投標的人士,包括建議賴老闆將標價降低或放棄投標。當坤叔及陳經理在酒樓商量如何交收賄款時,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坤叔初時否認與陳經理有貪污勾當,但陳經理主動與廉政公署合作,將事件和盤托出。
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上市公司均嚴禁其代理人或僱員利用職權以謀取私利。陳經理及小朱受上市公司委託出售物業,亦須嚴格遵守該公司的利益收受政策,絕對不能向任何人索取或收受任何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酬謝或誘使其從事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而行賄者亦同樣犯法。陳經理及小朱有可能因受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除破壞了投標制度的精神外,亦損害了買家的利益。
坤叔企圖以貪污手法獲取生意,完全違背公平競爭的精神及破壞地產代理行業的聲譽,他亦有可能因行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此外,陳經理及小朱亦可能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當中訂明地產代理或營業人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侯先生最近加入了一家上市公司擔任高級內部核數經理。
某天,他收到一封匿名信,報稱公司內發生懷疑詐騙事件。侯先生經過細心調查後,發現有證據顯示採購部總監兼董事長親屬司徒先生涉及不當的行為,其中包括私下成立偽冒公司向上市公司供應原料、在批出合約給特定供應商時秘密收受回佣,以及在公司賬項上報銷私人支出。
侯先生向董事長呈交調查結果,以為會得到讚許及管理層跟進司徒先生的違規失當行為,豈料董事長的反應卻令他大為詫異。
董事長指侯先生多管閒事,並稱司徒先生是公司內備受尊重的資深員工。他只粗略地翻看侯先生提出的證據,並稱涉及的都是小問題。最後,他更叫侯先生不要再插手這件事。
侯先生應如何回應?
很明顯,董事長的答覆並未令侯先生滿意。假設他調查得來的結果全部屬實,他應向公司其他董事呈交報告,詳細列出採購總監司徒先生的不當行為。
司徒先生使用虛假採購文件欺騙公司,並通過公司賬戶報銷私人開支的行為,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而且他未經公司許可接受供應商的秘密佣金,亦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如果董事會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來跟進事件,侯先生應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向有關當局舉報此事。恪守公司機密的資料性當然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侯先生亦應衡量事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以決定是否向有關當局透露。
最壞的打算是,侯先生可能因為對公司的管治失去信心而考慮辭職。
迪勤是上市公司「金雲」投資有限公司的財務總監,他正就公司即將發表的招股書作最後修訂。阿恩是迪勤的莫逆之交,兩人相識於大學時期,畢業後亦曾於同一會計師樓任職。
阿恩不幸患上頑疾,需要長時間接受昂貴的醫藥治療,而迪勤知道阿恩因此陷入財政困境。迪勤對阿恩的處境甚為同情,由於他得悉「金雲」的股價將大幅攀升,遂有意在消息公布前,向阿恩暗示買入「金雲」的股票。迪勤知道這樣涉及內幕交易,但他認為他只是存心幫助朋友,他對阿恩的協助只是出於惻隱之心。
迪勤應否幫助阿恩渡過難關?有沒有其他可行的辦法呢?
在認清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最恰當選擇的同時,迪勤應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誠實、同理心及責任感相符嗎?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
迪勤可參考ETHICS PLUS道德抉擇指引幫助他解決兩難。`
就專業操守而言,迪勤作為一名執業會計師,應在履行其職務時,遵守誠信、保密及專業操守的基本原則,否則,他可能因使用機密資料謀取私利或使其他人獲利而違反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守則。
就法例而言,迪勤作為上市公司管理層,如他蓄意、魯莽或疏忽發放未經公布的敏感資料予阿恩協助他買賣其公司股票,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迪勤是「金雲」投資有限公司的財務總監,有權得知公眾沒有及可影響股價的公司資料,故在法律層面上會被視為內幕人士。
浩榮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會計經理,公司各部門主管從外地參加區域會議回來後,均會向會計部提交開支單據。各人的開支大致相若,唯一例外的是新任部門主管阿堅,他所申領的款項較其他人少六千元。會計部人員對此感到奇怪,因為公司每名出差人員均是使用相同的交通工具及入住同一家酒店。浩榮是公司的老臣子,他知道公司內誇大公幹費用的情況非常普遍。有些副總裁級人員更開玩笑說,對他們而言公幹費用形同一項額外的員工福利。當然,公司明文禁止虛報公幹費用,違例者將被降級或解僱,而浩榮的其中一項職責正是要切實執行有關政策。
浩榮應怎樣做?他應否建議阿堅「入鄉隨俗」,修改他申領的款項?還是應該嚴厲打擊一眾違規者?他應否向所有員工發出通告重申有關政策?
浩榮可參考ETHICS PLUS道德抉擇方案以解決兩難境況及揀選最佳處理方法。在認清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最恰當選擇的同時,他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有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會否違反法例?
與其自我價值觀如盡責、公平及忠誠相符嗎?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就專業操守而言,浩榮應遵守有關誠信、專業技能及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並在履行會計經理職務時,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相關守則。另外,浩榮所屬公司的守則列明禁止虛報公幹開支,他應履行其管治角色,向管理層報告違規行為,他亦應與上級或領導層討論應採取的適當措施以糾正或減輕不合規的後果,並考慮應否向外部審計師披露違規的情況。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任何僱員使用虛假文件/收據/帳目意圖欺騙其僱主,均屬違法。行規慣例或對法律的無知並不是辯護理由。涉事的部門主管有可能因使用虛假的發票欺騙公司而觸犯上述法例。此外,他們還可能觸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條。
專業會計師在維護企業良好管治和保障不同持份者的利益方面擔當著守護者的角色。 浩榮應採取補救措施,協助公司建立誠信文化並執行相關政策。
杜明在一間經紀行任職營業經理,手上有多個公司客戶,上市公司多寶實業便是其中之一。多寶實業的財務總監東尼在一次酒會上與杜明密談「賺快錢」大計。據東尼所知,一個國際集團將注資多寶實業,建議一旦落實,預料公司股價必定飆升。東尼擬與杜明合作,先行購買多寶實業股份。
杜明對此甚感興趣,更提議透過其他經紀購入多寶實業股份,以便掩飾他們的身分。一星期後,多寶實業宣布注資計劃,股價果如東尼所料大幅上揚。杜明和東尼立即沽出股票,賺取了豐厚利潤。
杜明對此甚感興趣,更提議透過其他經紀購入多寶實業股份,以便掩飾他們的身分。一星期後,多寶實業宣布注資計劃,股價果如東尼所料大幅上揚。杜明和東尼立即沽出股票,賺取了豐厚利潤。
杜明違反了*操守準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內幕交易的條文,他利用與多寶實業有關連人士提供的非公開資料,買賣該公司股票以賺取利潤,此屬內幕交易罪行。東尼在有關法例下是一名內幕人士,因為他是多寶實業的財務總監,可接觸公司的機密資料。
同時,東尼與杜明亦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因為東尼收取了杜明從內幕交易中賺得的部分利潤作為報酬,泄露自己公司的機密資料。東尼因而觸犯受賄罪,而杜明則觸犯行賄罪。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馬田是一間證券公司的研究部主管。在一次酒會上,他認識了一間上市公司的行政總裁莊尼,該公司是在亞洲從事基建業務的。莊尼向馬田透露,公司現正在東南亞競投一條高速公路的建造工程,中標機會極高。由於當地政府開出優厚條件,莊尼預計這項工程可為公司賺取龐大利潤。馬田得悉後,隨即撰寫研究報告,指莊尼的公司快將獲得一份利潤可觀的工程合約,建議買入該公司股票。
馬田沒有深入分析資料,便發表研究報告,違反了*操守準則。事實上,取得興建高速公路合約只是莊尼本人的主觀意願,馬田卻將此作為確定的消息來發表,完全忽略資料可能有誤,他這種魯莽的處事態度,可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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