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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當前 毫無誠信

亞標和亞娜是同一間公司的地產代理。 亞標搶先以較低的價格把單位賣給客戶,然後試圖以較高的價格轉售給亞娜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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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ing integrity for personal adva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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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毛太獨家委託地產代理公司出售一個舖位,叫價1,360萬元。地產代理公司遂將毛太的舖位交由地產代理亞娜和亞標負責。

亞娜找到買家願意以1,400萬元購入毛太的物業,但由於亞娜無法即時接觸到毛太,又要趕往開會,便請亞標協助聯絡毛太。可是當亞標成功聯絡毛太後,卻對毛太說有買家願意以1,280萬元購入她的舖位。在亞標的游說下,毛太最終答允成交並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

翌日,亞標告訴亞娜毛太的舖位已由他的客人宋先生搶先購入,宋先生更願意以確認人身份將物業轉售給亞娜的客人。亞娜覺得事有蹺蹊,於是向上級投訴亞標偏幫宋先生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商舖,有違公司守則。

地產代理公司在進行內部調查期間,亞標哀求亞娜向公司訛稱那個願意出1,400萬的買家是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找到,亞娜堅決拒絕。

其實,亞標根本不想被亞娜瓜分一半佣金,所以他不打算與亞娜合作,希望獨自售出毛太的物業。故此,亞標找來朋友宋先生合作,先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舖位,再以較高價錢用確認人方式出售物業給亞娜的客人;這樣一來,亞標不單可以獨自賺取買賣雙方超過5萬元的佣金,更可與宋先生攤分從「食價」交易中得來的利潤。最終,地產代理公司除了拒絕支付相關佣金給亞標外,還向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亞標的行為看似聰明,其實是以身試法的愚蠢行為,不但有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並且嚴重違反專業誠信,完全妄顧客戶的利益。

亞標的不道德行為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他未能遵守法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案例中的地產代理公司對員工違反法規的行為絕不容忍,秉公處理亞娜的投訴,並且嚴懲亞標。公司管理層能做好誠信管理,能令員工了解公司的操守要求,並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從而產生阻嚇作用,公司亦可藉此令具專業操守的員工安心工作,為公司爭取更大利潤,並協助維護公司的良好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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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_134

債台高築 迫於犯險

亞鄭是丁屋發展商及地產代理公司的一名僱員,因經常賭博而欠下村民金錢。 為了償還債務,他與村民密謀欺騙僱主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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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 a crime in the face of heavy 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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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董事是一名丁屋發展商及地產代理公司董事,他的公司收購了一塊新界土地來興建丁屋。

黎董事委派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助手亞鄭負責整項工程。亞鄭在村內認識了自稱是村代表的沈先生,並經常一起賭博作樂,好賭的亞鄭亦因而欠下沈先生不少賭債。亞鄭無力償還賭債,沈先生便要求亞鄭利用黎董事急於展開工程的心理騙取其金錢,以歸還欠款。亞鄭在別無他法下唯有依從沈先生的指示,欺騙黎董事指村代表沈先生要求公司捐贈50萬元給該村的基金,否則村民會反對興建丁屋的工程。黎董事為免節外生枝,給了沈先生一張支票作為給鄉村基金的捐款。事後亞鄭偽造了一張捐款的收據交給公司。

黎董事思前想後,懷疑事件中涉及貪污,故向廉政公署舉報。經調查後發現沈先生根本並非真正村代表,而是一名普通村民。

Case Analysis

亞鄭被僱主委以重任負責丁屋發展工程,理應珍惜這次機會爭取表現。可惜,他因好賭而導致個人財困,走投無路之下串同沈先生欺騙公司,濫用僱主黎董事對他的信任。亞鄭深知黎董事的50萬元並非是真正捐贈。亞鄭使用虛假收據欺騙其主事人黎董事,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同時,根據《盜竊罪條例》,沈先生因為向黎董事虛假陳述表示自己是村代表的身份,亦有可能違犯欺詐罪。

亞鄭與沈先生既然有工作往來,社交應酬可能是無可避免,但亞鄭應與沈先生保持適當的距離,尤其不應有任何錢銀瓜葛,以免在工作上有所偏私或陷於進退兩難的境況,難以保持客觀中肯,甚或因私利而做出非法行為,他應避免與客戶進行頻密賭博活動,以免參與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情況的金錢交易。

亞鄭從事非法活動以致對地產代理行業帶來信譽和/或聲譽受損,有可能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 此外,由於他未能遵守法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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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_133

理財不善 鋌而走險

亞成在地產代理公司工作。他最近完成了一筆交易,但卻請客戶將佣金存入由他開設的顧問公司的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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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 financial management that leads to risk-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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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成於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雖然僱主對他非常信任並加以悉心栽培,但亞成卻一直認為單憑自己的才幹亦必可有一番作為。亞成打算一年後與女朋友結婚,為了籌備一個極盡豪華的婚禮,亞成遂向財務公司申請了一筆為數不少的貸款,因此他要非常努力賺錢償還欠債。近日,亞成成功為客人楊女士以每月3 0 , 0 0 0元租出其單位。他請楊女士將1 5 , 0 0 0元佣金存入自己開設的顧問公司的銀行賬戶,並向楊女士聲稱該顧問公司是他任職地產代理公司的附屬機構。為了隱瞞佣金的去向,亞成向僱主提交虛假報告,指楊女士的租務交易是由一間顧問公司促成,故楊女士只願意向該顧問公司支付佣金。亞成的僱主對有關安排感到懷疑,於是查察該顧問公司的資料,結果揭發亞成的不誠實行為,並向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亞成因債務纏身,故意利用自己開設的顧問公司侵吞僱主應有的佣金。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任何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缺漏不全的文件、帳目、收據,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屬犯罪。亞成蓄意利用虛假文件企圖誤導地產代理公司有關楊女士的交易,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亞成對僱主不忠,因貪念以身試法,將前途斷送。

作為持牌地產代理,亞成還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規定,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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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利益 公私不分

一名地產代理幫助他的表哥以折扣價購入了一批商業單位。表哥事後給他可觀的茶錢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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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ance of advantages without separating public from private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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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光在一間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客戶余先生委託亞光出售4個商廈單位,余先生指明售出4個單位的最低平均呎價須為20,000元。亞光知道他的表哥亞強正打算於該區投資商廈,便向亞強推介余先生的單位,並以每呎18,000多元的低價將兩個單位售給亞強。為了感謝亞光的優待,亞強向亞光提供15萬元「茶錢」作為報酬。其後,亞光為餘下的兩個單位迅速找到一位買家包先生,為要達到余先生的平均呎價指示,亞光遂向包先生提高叫價至每呎24,000元,經還價後以每呎22,000元成交。最後,雖然亞光成功以平均呎價20,000元為余先生售出物業,但余先生懷疑亞光徇私,在出售單位給亞強一事涉及貪污,故此向廉政公署舉報。在法庭上,亞光辯稱交易已按照余先生的意願達成,而且事件中地產代理公司和余先生均沒有任何損失。但是亞光受聘的地產代理公司有明文規定地產代理不能私下收取客戶利益,而且賣家余先生亦對亞光的徇私行為有所不滿。

Case Analysis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酬謝或誘使其從事與主事人的利益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

亞光未經其主事人(即地產代理公司及賣家余先生) 的批准,私下收受親戚亞強的15 萬元報酬,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受賄罪。而亞強則有可能觸犯了行賄罪。

亞光與亞強雖份屬親戚,但當有公事往來,便應先向地產代理公司及余先生申報,以避免利益衝突。

亞光在處理親屬和公司客戶的交易時應保持中立,不應厚此薄彼,令余先生及另一買家包先生的利益受損。雖然余先生訂下最低平均成交呎價的要求,亞光亦應盡力為賣家按市場情況爭取最理想的成交價。此外,買家包先生亦因亞光的貪污行為而無辜地以較高價錢購入單位。

亞光的行為亦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明確規定,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此外,任何與該物業有關的利益衝突均應向客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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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件 為求私利

地產代理亞偉偽樓宇交易協議書,以騙取公司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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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ging documents for personal 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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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偉是A公司的地產代理,促成了一宗高達9,400萬元的豪 宅交易,買家及賣家分別是梁先生及龐太。按照慣例,買賣雙方均須支付樓價的1%作為A地產代理公司的佣金。當交易完成後,亞偉向梁先生及龐太出示一份協議書及一張傳真文件,協議書上顯示有關樓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兩間地產代理公司合作達成,而傳真則由亞偉代表的A公司發出,表示B公司會代收佣金。由於協議書及傳真均有兩間地產公司負責人簽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龐太收到B公司的發票後,按指示支付全數佣金。不過,原來協議書及傳真文件均是由亞偉偽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戶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於事後會將收到的8 0%佣金歸還給亞偉。其後亞偉向僱主表示有關的交易已由另一間地產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懷疑亞偉因受賄而將生意轉介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舉報。涉案B地產公司的負責人在調查期間與廉署合作,並願意於法庭指證亞偉,因此免受律政司檢控。亞偉最後除了被控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 6A條所指的詐騙罪外,亦被發現其地產代理牌照早已過期,違反了《地產代理條例》第1 5條。法官最終判處亞偉詐騙罪成,入獄6個月。亞偉亦承認無牌經營地產代理,被判罰款5,000元,而其後地產代理監管局亦決定拒絕亞偉的地產代理牌照續期申請。

Case Analysis

亞偉與其他地產代理公司合謀侵吞佣金,為求一己利益,不單嚴重損害了僱主的利益,亦有負公司對他的信任。亞偉是以A地產代理公司僱員的身份促成梁、龐二人的交易,如亞偉在騙取佣金的過程中有貪污企圖,曾使用虛假文件誤導僱主或隱瞞交易的事實,便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元。亞偉認為有關交易是由他一手促成,佣金理應由他獨享。可是亞偉卻忘記自己既是A地產代理公司的僱員,便有責任維護僱主利益,不能只顧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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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_130

以誤導手法達成交易

麗潔是一名地産經紀,她的老闆曾教授她一些促銷技巧,麗潔疑惑應否聽從老闆的指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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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pulative deal-clo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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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潔是一名地産經紀,她驚訝地發現公司營業部總監和其他同事經常向準買家使用特別的「促銷技倆」,其中最奏效的一招,就是他們口中的「另一個買家」。

爲了使準買家儘早作出購買決定,,麗潔的同事會用盡方法營造一個「現在不買就再沒機會了」 的氣氛,他們會聲稱有很多經紀也向其他顧客介紹同一單位,所以未知單位是否經已賣出。之後他們會刻意在顧客面前假裝致電查詢該單位是否仍未售出或與另一名同事爭論要求得到該單位,目的是增加準買家的購買意欲及向他們施壓。

根據麗潔的上司馬經理所說,地産經紀的工作就是「幫助」準買家作出購買決定。麗潔對這種誤導顧客的做法有所顧慮也很抗拒,可是半年後,她發覺自己缺乏成交,業績遠遠落後於他人,就如馬經理所言,她缺乏銷售技巧。

她應否如其他同事般採用該「非常成功」的心理戰術?還是嘗試以自己的方法達成買賣,保持對顧客的忠誠?

Case Analysis

麗潔面對道德兩難,衝擊她的個人價值觀如誠實、盡責及公平。在處理此事上,麗潔應釐清事實及列出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1. 會否抵觸其專業指引、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2. 會否違反法例?

  3. 是否與個人價值觀(例如盡責及誠實)相符?

  4. 可否毫無顧慮及公開誠實地向他人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她解決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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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以招攬生意屬犯法行為

立仁是銀行經理,為了提高工作表現,他向一位地產經紀提出給予對方佣金,希望對方介紹客戶向他申請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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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an advantage to obtain business is in breach of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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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仁是一名渴望升職的銀行分行經理,可惜他在現時崗位已工作近十年仍未獲晉升;相反,他的同輩同事們均已全部晉升到高級職位。最近,區內一個私人樓盤開始發售,立仁的分行準備推出一項營銷計劃以吸引新買家。立仁的姐夫耀明是一名地產經紀,也視該新樓盤為拓展生意的黃金機會。

在某次家庭聚會中,立仁向耀明表示其上司正考慮擢升他,並補充說如果立仁能爭取到此新樓盤按揭的主要市場,將對他的晉升有莫大幫助。立仁更表示銀行間的激烈競爭,要達到目的殊不容易。耀明於是答應幫立仁一把,同意介紹潛在買家給立仁以安排在他的銀行分行申請按揭。為表謝意,立仁建議向耀明提供佣金。

Case Analysis

耀明在收取佣金前必須取得其主事人的同意,否則他與立仁將一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沒有耀明的主事人之許可,立仁會觸犯行賄罪,而耀明則會觸犯受賄罪。

即使耀明最終未必能夠完成與立仁的協議,而立仁亦沒支付佣金,但只要雙方達成貪污的口頭協議,兩者均會受到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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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 換取機密

一名地產代理從一上市公司經理口中得知物業收購及重建計劃的機密資料,令他可以大賺一筆,為表謝意,他向該上市公司經理送上大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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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ing advantages in return for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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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經理於一間上市公司任職,參與公司收購物業作重新發展的工作,期間他認識了地產代理亞東。亞東為人豪爽,除了時常宴請陶經理外出晚膳,更曾在陶經理財政出現困難時無條件借出5萬元給他應急。

一次晚飯期間,陶經理向亞東提供了他所屬的上市公司物業收購計劃的機密資料,為表謝意,亞東將10萬元存入陶經理的銀行戶口作為報酬。在得悉有關收購計劃後,亞東立即安排多名親友租住及購買快將被收購的物業。不久之後,上市公司便宣布收購計劃,亞東友人的物業亦被列入收購範圍因而獲得賠償,亞東與各人更同意於事後一起攤分賠償金。可是,亞東及友人的勾當最終被揭發,公司因此終止處理亞東友人的賠償申請。

Case Analysis

陶經理利用公司機密資料謀取私利,濫用了僱主對他的信任。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陶經理 (僱員)未經其僱主(上市公司)同意而收受利益(即亞東提供的10萬元), 作為洩露公司機密資料的報酬,有可能抵觸法例,同時,向陶經理提供利益的亞東亦有可能觸犯行賄罪。

此外,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操守守則》,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在營商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為客戶提供服務,並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亞東以行賄和欺騙手段騙取賠償,違反了《操守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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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力 謀取私利

上市公司經理郭先生負責公司的物業投資,他藉此向兩名為公司物色物業的地產代理索取「枱底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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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using power for personal 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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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經理在一上市公司負責房地產市場的投資,交易金額往往涉及數千萬元。郭經理委託兩間地產代理公司為他物色合適的物業,而負責的兩名地產代理分別是亞明和亞富。郭經理不時向亞明和亞富暗示有很多其他地產代理都希望透過他獲取生意。面對激烈的競爭,亞明和亞富遂分別向郭經理提供52萬元及170萬元的「枱底回佣」,以換取郭經理向公司推薦兩人所推介的物業。

後來,上市公司發現經由郭經理處理的物業投資出現問題,懷疑當中涉及貪污,於是向廉政公署舉報。

Case Analysis

郭經理身為僱員,未得到其僱主許可,索取和接受利益(即亞明和亞富提供的「枱底回佣」),以推薦公司購買他們的物業,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同時,兩名地產代理亞明和亞富亦可能觸犯行賄罪。

個人道德和公司文化是塑造公司企業管治的關鍵因素。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以身作則。郭經理在公司身居要職,本應謹慎運用公司賦予他的權力,維護公司的利益;但郭經理卻濫用公司對他的信任,謀取私利,以致身陷法網。

誠信文化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非常重要。企業管理層必須擔當領導角色,為員工訂明明確的行為守則及指引,提供誠信培訓,並建立完善的內部管控系統以協助公司預防和盡早偵測違法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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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 破壞公平

一間上市公司獨家授權一間地產代理公司以招標方式出售工廠大廈單位。 一名地產代理經理和他的下屬負責招標事宜。 其中一名投標者向他們提供「利是」以得到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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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bery spoils fair 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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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獲某上市公司獨家授權以招標方式出售一個工廠大廈的單位,招標事宜由陳經理及其下屬小朱負責。小朱在很短時間內,便找到客人賴老闆願意出價1 ,9 6 0萬元購買該單位。

另一方面,面對業內的激烈競爭,小型地產代理公司東主坤叔每日都想盡辦法爭取生意。當坤叔得知陳經理負責該宗買賣後,便落力尋找買家,更願意支付1 0萬元「利是」予陳經理及小朱,以確保自己的客戶可以成功購得該物業。基於坤叔提供的利益,小朱於是按陳經理指示,蓄意誤導其他有意投標的人士,包括建議賴老闆將標價降低或放棄投標。當坤叔及陳經理在酒樓商量如何交收賄款時,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坤叔初時否認與陳經理有貪污勾當,但陳經理主動與廉政公署合作,將事件和盤托出。

Case Analysis

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上市公司均嚴禁其代理人或僱員利用職權以謀取私利。陳經理及小朱受上市公司委託出售物業,亦須嚴格遵守該公司的利益收受政策,絕對不能向任何人索取或收受任何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酬謝或誘使其從事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而行賄者亦同樣犯法。陳經理及小朱有可能因受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除破壞了投標制度的精神外,亦損害了買家的利益。

坤叔企圖以貪污手法獲取生意,完全違背公平競爭的精神及破壞地產代理行業的聲譽,他亦有可能因行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此外,陳經理及小朱亦可能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當中訂明地產代理或營業人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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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_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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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