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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運人蛇集團貪污案遭廉署通緝航空公司前地勤返港認罪判囚20個月
廉政公署2009年偵破一宗偷運人蛇貪污案,起訴兩名偷運人蛇集團成員及兩名航空公司前地勤人員貪污賄賂,協助集團安排的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另一名涉案而遭廉署通緝的前地勤人員,棄保潛逃逾15年後返港落網,今日(7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
徐英傑,45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前客戶服務主任,因涉嫌參與偷運人蛇貪污勾當於2009年8月被廉署拘捕。他其後在廉署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裁判法院遂向他發出拘捕令。他去年7月回港後被廉署起訴。
被告今日承認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入獄20個月,並頒令被告須向國泰航空歸還18,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案發時,被告任職國泰航空客戶服務主任,獲委派在香港國際機場協助旅客辦理預辦登機手續。
案情指,被告串謀另外兩名國泰航空地勤人員,協助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預辦登機手續,並透過提前查核國泰航空的電腦系統資料,加快這些旅客的預辦登機手續,並向偷運人蛇集團就旅客的安全檢查作出預警。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及該兩名地勤人員向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發出登機證,被告就每名旅客收取賄款1,000元至2,000元作為報酬,取得賄款共18,000元。
廉署於2010年5月落案起訴涉案偷運人蛇集團兩名成員及國泰航空另外兩名前地勤人員;四人承認五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於2011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4至20個月。
國泰航空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豐成協助。
廉政公署2009年偵破一宗偷運人蛇貪污案,起訴兩名偷運人蛇集團成員及兩名航空公司前地勤人員貪污賄賂,協助集團安排的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另一名涉案而遭廉署通緝的前地勤人員,棄保潛逃逾15年後返港落網,今日(7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20個月。
徐英傑,45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前客戶服務主任,因涉嫌參與偷運人蛇貪污勾當於2009年8月被廉署拘捕。他其後在廉署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裁判法院遂向他發出拘捕令。他去年7月回港後被廉署起訴。
被告今日承認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入獄20個月,並頒令被告須向國泰航空歸還18,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案發時,被告任職國泰航空客戶服務主任,獲委派在香港國際機場協助旅客辦理預辦登機手續。
案情指,被告串謀另外兩名國泰航空地勤人員,協助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預辦登機手續,並透過提前查核國泰航空的電腦系統資料,加快這些旅客的預辦登機手續,並向偷運人蛇集團就旅客的安全檢查作出預警。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及該兩名地勤人員向偷運人蛇集團安排的旅客發出登機證,被告就每名旅客收取賄款1,000元至2,000元作為報酬,取得賄款共18,000元。
廉署於2010年5月落案起訴涉案偷運人蛇集團兩名成員及國泰航空另外兩名前地勤人員;四人承認五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於2011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4至20個月。
國泰航空在廉署調查本案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豐成協助。
另類銷售
暑假是市民外遊的旺季,市場對機票的需求非常龐大,特別是限時優惠的特價機票。
擔任旅行代理商票務員的William,每天都接到大量顧客對特價機票的查詢。面對殷切的市場需求,William靈機一觸,想起自己近期欠下多筆信用卡卡數,他認為可從中取利舒解財務壓力。於是,他暗中聯絡幾名熟客,向他們透露旅行代理商即將推出特價機票的消息,並表示如果他能獲得一點好處,他擔保熟客們能優先搶購到這些限時出售的特價機票。數名顧客未經認真考慮,便答應向William提供五百元作為報酬,最後他們成功買到心儀的特價機票。至於其他顧客,William只建議他們購買其他貴價機票,以預留特價機票予熟客。
William作為旅行代理商的票務人員,在未得所屬旅行代理商的許可下,向顧客索取及接受利益,作為優先向他們銷售特價機票的條件,William和提供利益的顧客均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旅行代理商職員應公平地處理顧客的要求。William向熟客透露公司即將推出特價機票的消息,但卻故意向其他顧客推銷價格較高的機票,此舉違反了專業誠信,亦影響旅行代理商的聲譽。若因收受利益而提供優待,不僅會引起其他顧客的不滿或招致投訴,更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另外,William應審慎理財,避免因欠債而利用職權鋌而走險,最終觸犯刑事罪行。William的違法行為,源於他的理財不善,導致自己容易受到金錢的誘惑,最終選舉鋌而走險以解決財務困難。僱員應時刻審慎理財,以免跌入貪污陷阱。
友情第一
Xenia是一間旅行代理商票務部的職員,她的一位好朋友Xaviera則在一間航空公司的銷售部工作。Xenia知道Xaviera是公司的新人,在銷售目標上面臨巨大壓力,因此經常游說客人購買Xaviera公司的機票。
有一天,Xaviera因銷售業績不佳而收到公司的警告信。Xaviera感到非常傷心,向Xenia哭訴。在安慰Xaviera期間,Xenia接到一間保險公司的電話,該公司要求購買五十張機票以安排員工參加公司在歐洲舉行的會議。Xenia知道這是幫助Xaviera擺脫困境的好機會,因此在報價時誇大了其他航空公司的價格,誘使客戶購買Xaviera公司的機票。客戶根據Xenia提供載有虛假機票價格的報價資料,最終選擇了從Xaviera的公司購買機票。
Xenia與Xaviera是好朋友的關係與公司的利益出現了抵觸,令她陷入利益衝突的情況。她將私人關係凌駕於專業誠信之上,魯莽地誇大其他公司的機票價格來幫助Xaviera出售機票,對其他航空公司造成不公,也損害公司的信譽。如果事情被揭發,更可能會引起航空公司和客戶的投訴。僱員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及適時按公司的機制作出申報,否則有機會違反公司的紀律守則或內部指引。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Xenia向客戶提交報價時誇大其他航空公司的價格,可能觸犯欺詐罪。若Xenia在未獲得所屬旅行代理商的許可下,濫用職權收受利益,並在公事上回報Xaviera,她更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另外,Xenia利用不正確資料欺騙客戶,違反了公司及客戶對她的信任。作為旅行代理商的僱員,Xenia應該切實履行她的職責,並公正且具透明度地做出判斷。
私相授受
Sally任職於一家航空公司的採購部,負責機艙清潔服務的採購業務。Susan是Sally在中學時期認識的好朋友,她目前經營著一家清潔服務公司,但公司的生意一直不太理想。Sally得知朋友的困境後,便主動提出協助Susan取得航空公司的清潔服務訂單。Sally更建議Susan可以適當地誇大服務費,並將多出的部份分予她,作為協助獲得清潔服務訂單的報酬。
根據航空公司的採購規定,採購部職員必須如實向公司申報與承辦商之間的任何利益衝突。然而,Sally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決定隱瞞自己與Susan的友好關係,以協助Susan取得採購合約。在向公司遞交利益衝突申報書時,Sally作出虛假聲明,聲稱自己在該採購過程中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Sally作為航空公司的採購職員,在未得航空公司的許可下,利用職權要求供應商誇大服務費,並接受供應商提供的利益,作為協助對方取得清潔服務訂單的報酬。Sally和Susan均可能因此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此外,Sally邀請好友Susan參與投標,已經是利益衝突的情況。Sally故意隱瞞利益衝突,並在利益衝突申報書中作出虛假聲明欺騙公司,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或其他詐騙罪行。另外,以任何欺詐手段致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亦有可能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包括欺騙、詐騙、偽造帳目等刑事罪行。
在採購及招標過程中,職員必須切實遵守航空公司制定的指引及程序,包括處理利益衝突的指引,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及適時按公司的機制作出申報,否則有可能違反公司的紀律守則或內部指引。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