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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物业投资公司时任职员及一名装修工程承办商,控告二人受贿行贿130万元以换取在物业装修工程中获优待。二人今日(6月12日)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15个月及14个月,涉案贿款被充公。
麦咏竣,51岁,新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新联益)时任租务部高级物业主任,被判监禁15个月,他早前承认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同案被告李胜根,76岁,艺霖装饰公司(艺霖)独资东主,则被判囚14个月,他经审讯后被裁定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称,廉洁社会是社会法治的基石,基石一旦被蚕食便会削弱公平竞争。法官斥责麦咏竣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破坏雇主对他的信任,损害公司声誉,而李胜根亦配合麦咏竣的索贿要求而主动提出协助,法官认为二人刑责相若。
法官考虑各项求情因素后,遂将麦咏竣及李胜根分别判监15个月及14个月。法官同时颁令充公李胜根已经向麦咏竣提供的120万元贿款。
案情透露,新联益是一间物业投资公司,在香港拥有和管理多个单位作出租之用。案发时,麦咏竣负责安排及监督承办商为新联益的物业进行装修工程,以及在竣工后验收工程以支付费用。
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新联益未有制订内部采购程序,规定在选择承办商时须索取报价或进行招标。当时新联益只向两家承办商判授装修工程合约,其中一间承办商艺霖于该一年半期间,获判授大部分装修工程及支付费用共约2,600万元。
至2022年6月中,新联益管理层要求租务部日后判授装修工程合约时,除邀请该两间承办商外,亦须邀请其他公司投标。当时艺霖已获判授多项装修工程,麦咏竣遂将新采购规定告知艺霖东主李胜根,并提醒对方新联益可能察觉其工程费用远超于新投标者。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揭发李胜根先后向麦咏竣提供多笔贿款共130万元,从而于安排及监督装修工程事宜中获对方优待。麦咏竣将部分贿款用以支付他新购入的住宅单位款项。
新联益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钟伟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胡泽熙协助。
警务处(警方)及廉政公署(廉署)今日(六月十日)就发生于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宏福苑大火分别落案起诉合共七人(五男两女,年龄介乎33至60岁)及两间公司,共25项控罪,包括误杀、串谋诈骗、「洗黑钱」、企图妨碍司法公正,以及逃税。两宗案件分别在今日下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特区政府高度重视宏福苑大火,包括相关的刑事调查工作。灾后警方和廉署迅速成立一个近年最大规模的联合调查小组,就宏福苑大火的成因,以至大维修工程怀疑涉贪等事宜,在短短半年内,全速进行全面调查,至今就案件已经合共拘捕35人。
经联合调查小组人员的深入调查,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后,警方及廉署今日分别落案起诉一共七人和两间公司,合共25项控罪。其中,警方落案起诉三名男子和两间公司,合共五项误杀罪;而廉署则落案起诉五男两女和两间公司(当中包括被警方起诉的三名男子和两间公司)合共20项控罪,包括串谋诈骗、「洗黑钱」、企图妨碍司法公正,以及逃税。
七名被起诉人士分别在宏福苑大维修工程期间担当不同角色,包括工程顾问公司的董事及该公司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以及工程总承建商的董事。两间被起诉公司则分别为宏福苑大维修工程的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鸿毅),及工程总承建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业)。
警方起诉名单:
1. 何建业,宏业时任董事兼技术董事;
2. 吴跃,鸿毅时任董事兼注册检验人员;
3. 黄侠然,鸿毅董事;
4. 宏业;及
5. 鸿毅。
廉署起诉名单:
1. 黄侠然,鸿毅董事;
2. 侯华建,宏业董事;
3. 何建业,宏业时任董事兼技术董事;
4. 吴跃,鸿毅时任董事兼注册检验人员;
5.洪国伟,黄侠然友人;
6. 钟素芬,黄侠然妻子;
7. 李敏,鸿毅职员;
8. 鸿毅;及
9. 宏业。
警方起诉三人及两间公司共五项误杀罪
宏福苑于二○一六年六月十日,接获强制验楼的法定通知,于是透过招标程序先后委任鸿毅负责楼宇检验报告及修葺工程的监督工作,并委任宏业负责实际修葺工程。
警方经仔细研究案情,翻查大量文件及审阅各方人士的证供,抽丝剥茧后发现,负责宏福苑大厦维修工程的相关公司及负责人,在监管工程物料及工程程序的过程中,涉嫌严重违反谨慎责任,出现严重疏忽。调查显示,涉案工程存在问题,包括使用非阻燃的安全网及帆布、使用易燃的发泡胶板,以及移除楼梯走火通道的窗户,开设俗称「生口」,以便工人进出外墙棚架。上述工程安排涉嫌严重影响楼宇的防火安全,令火势迅速蔓延及阻碍逃生路径,造成大量伤亡。
警方新界北总区重案组负责调查,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于今日落案起诉三名男子及两间公司合共五项误杀罪。
第一被告何建业为涉案总承建商宏业的时任董事兼技术董事,第二被告吴跃为涉案工程顾问鸿毅的时任董事及该工程的注册检验人员,第三被告黄侠然为鸿毅的董事,第四及第五被告分别为宏业及鸿毅。五名被告涉嫌没有履行监管整体修葺工程的谨慎责任,未能确保所用物料及工程程序符合安全标准或相关法例要求,以致火警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大量伤亡。
廉署起诉七人及两间公司共20项串谋诈骗、「洗黑钱」、企图妨碍司法公正及逃税
廉署在宏福苑大火后成立专案调查小组,迅速就该屋苑大维修工程可能涉及贪污展开全面调查,并从多方面取得证据及突破性进展,发现在该大维修工程的不同环节,均有人涉嫌造假,部分人亦涉嫌清洗怀疑贪污犯罪得益。
廉署按现阶段掌握的证据及律政司的法律意见,今日落案起诉七人,以及宏福苑大维修工程的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及工程总承建商宏业,一共20项罪名,即三项串谋诈骗、五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有关控罪主要涉及以下四个范畴,包括涉嫌(一)在招标过程中造假、(二)在工程监督上造假、(三)工程顾问公司董事「洗黑钱」,以及(四)在廉署调查中企图妨碍司法公正。
范畴(一):宏福苑大维修工程招标过程造假
(涉及两项串谋诈骗)
其中一项控罪指于二○二三年五月至二○二四年四月期间,当宏福苑为大维修工程进行招标时,鸿毅董事黄侠然、宏业两名董事侯华建及何建业,以及鸿毅和宏业涉嫌串谋诈骗宏福苑的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在总承建商投标分析报告中隐瞒宏业过往八年的诉讼记录及夸大其评分,诱使宏福苑业主投票予宏业,令其获判授总值逾三亿元的大维修工程合约。
另一项控罪指,鸿毅董事黄侠然,与鸿毅及其职员涉嫌于上述期间串谋诈骗市区重建局(市建局),致使载有不实资料的承建商投标分析报告上载到市建局电子平台供宏福苑业主查阅,以促成判授该大维修工程。
范畴(二):宏福苑及其他屋苑工程监督造假
(涉及一项串谋诈骗)
另一控罪涉及鸿毅于二○二三年八月至二○二五月十一月参与的86项楼宇维修项目,当中包括宏福苑的大维修工程。鸿毅及其董事黄侠然和注册检验人员吴跃,与黄侠然的友人洪国伟涉嫌串谋诈骗屋宇署及房屋局独立审查组,讹称吴跃在该86项工程中会履行、或已履行注册检验人员的法定职责检验及监督工程,并就部分项目签署「强制验楼计划」规定的相关报告。事实上,吴跃并没有妥善履行其身为注册检验人员应尽的职责。
范畴(三):工程顾问公司董事「洗黑钱」
(涉及五项「洗黑钱」及10项逃税罪行)
鸿毅于过去六年,即二○一九年至二○二五年期间,先后承接包括宏福苑在内多个屋苑的维修工程顾问合约。五项「洗黑钱」控罪指鸿毅董事黄侠然与其妻子钟素芬及鸿毅职员李敏,涉嫌于上述期
间透过鸿毅的公司银行户口,以及其个人银行户口,处理多笔怀疑贪污犯罪得益,涉及现金总共超过4,000万元。大部分存入鸿毅户口的现金款项,并没有相应的商业纪录或单据解释其来源。
另外10项控罪涉及黄侠然及鸿毅。有关控罪指鸿毅涉嫌在二○二二/二三及二○二四/二五的两个税务年度逃税,涉及在报税表虚报公司营业额及伪造帐目等。
范畴(四):在廉署调查中企图妨碍司法公正
(涉及两项企图妨碍司法公正)
余下两项控罪指,洪国伟涉嫌企图妨碍司法公正。他涉嫌于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即廉署公布就宏福苑大维修工程展开刑事调查后,与鸿毅董事黄侠然一同隐藏一袋约60万元的现金(怀疑是宏业给予黄侠然的部份贿款),以及煽惑吴跃向房屋局独立审查组作虚假陈述。
以上两宗案件现押后至二○二六年九月二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警方及廉署继续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不排除有进一步的执法行动。
廉政公署今日(6月8日)落案起诉一名元朗过渡性房屋项目扎铁分判商「工头」,涉嫌于五个月内向一名工人收贿共逾50,000元以协助对方继续获聘。
陈港安,33岁,信丰工程有限公司(信丰工程)时任扎铁「工头」,被控七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获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6月10日)在粉岭裁判法院答辩。
案发时信丰工程是元朗八乡一个过渡性房屋项目的扎铁分判商,被告为该地盘的「工头」,负责招聘和监督扎铁工人,以及向工人发放薪金支票。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五个月期间,从一名受其监督的扎铁工人接受七笔贿款共逾50,000元,以协助对方继续获信丰工程聘用。
信丰工程不容许员工就其事务或业务从他人接受利益。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涉嫌在涉案扎铁工人入职后不久,便向对方索贿每日500元。该扎铁工人日薪2,450元,他相信若不支付贿款便会失去工作,因而应被告要求支付贿款。
信丰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对贪污采取零容忍态度,建造业工人如被索贿以换取聘用,应即时拒绝并向廉署举报。廉署24小时举报贪污热线:25 266 366。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装修工程承办商,以130万元行贿一名物业投资公司时任职员,就物业装修工程换取对方优待。该工程承办商今日(6月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胜根,77岁,艺霖装饰公司(艺霖)独资东主,经审讯后被裁定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
同案被告麦咏竣,51岁,新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新联益)时任租务部高级物业主任,早前承认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法官李庆年将案件押后至6月12日听取两名被告求情,并将二人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新联益是一间物业投资公司,在香港拥有和管理多个单位作出租之用。案发时,麦咏竣负责安排及监督承办商为新联益的物业进行装修工程,以及在竣工后验收工程以支付费用。
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新联益未有制订内部采购程序,规定在选择承办商时须索取报价或进行招标。当时新联益只向两家承办商判授装修工程合约,其中一间承办商艺霖于该一年半期间,获判授大部分装修工程及支付费用共约2,600万元。
至2022年6月中,新联益管理层要求租务部日后判授装修工程合约时,除邀请该两间承办商外,亦须邀请其他公司投标。当时艺霖已获判授多项装修工程,麦咏竣遂将新采购规定告知艺霖东主李胜根,并提醒对方新联益可能察觉其工程费用远超于新投标者。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揭发李胜根先后向麦咏竣提供多笔贿款共130万元,从而于安排及监督装修工程事宜中获对方优待。麦咏竣将部分贿款用以支付他新购入的住宅单位款项。
新联益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钟伟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胡泽熙协助。
廉政公署早前先后起诉一名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其父母,在该上市公司投资海外地产发展项目时涉嫌贪污以优待一名澳洲商人,涉及贿款总值约2,500万澳元。东区裁判法院今日(6月3日)批准控方申请修订控罪书,加控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母亲一项贪污罪名,案件稍后将交付高等法院进行答辩。
吴为,46岁,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创置业,现已退市)时任副总经理;及其母亲韩尚敏,75岁,早前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吴为父亲吴祖皇,77岁;则于上星期四(5月28日)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三名被告今日分两宗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批准控方申请修订吴为及韩尚敏的控罪书,并新增一项贪污罪名,三人现同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主任裁判官又批准控方申请将两宗案件合并,稍后交付高等法院进行答辩。案件押后至7月1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各被告继续获准保释。
首创置业于2003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案发时,吴为是首创置业的副总经理,他同时担任首创置业澳洲分公司的总经理。
两项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于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一同串谋从一名澳洲商人接受2,200万澳元贿款及一项投资机会合约获利约300万澳元,致使吴为在首创置业的业务上优待该澳洲商人及与其有联系的公司。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自2014年起,首创置业按照吴为的建议,先后投资澳洲多个地产发展项目,总值约8.2亿澳元,当中大部分项目由该名澳洲商人有联系的公司开发。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周云龙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母亲,在该上市公司投资海外地产发展项目时涉嫌贪污以优待一名澳洲商人。廉署经进一步调查及按律政司法律意见,再落案起诉时任副总经理的父亲,控告他涉嫌参与有关贪污勾当,涉及贿款总值约2,500万澳元。
吴祖皇,77岁,上星期四(5月28日)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他获廉署准予保释,案件星期三(6月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讯。
吴为,46岁,吴祖皇儿子及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创置业,现已退市)时任副总经理;和韩尚敏,75岁,吴祖皇妻子,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再提讯。
首创置业于2003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案发时,吴祖皇的儿子吴为是首创置业的副总经理,他同时担任首创置业澳洲分公司的总经理。
吴祖皇被控两项罪名,指他涉嫌于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与吴为及韩尚敏一同串谋从一名澳洲商人接受2,200万澳元贿款及一项投资机会合约获利约300万澳元,致使吴为在首创置业的业务上优待该澳洲商人及与其有联系的公司。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自2014年起,首创置业按照吴为的建议,先后投资澳洲多个地产发展项目,总值约8.2亿澳元,当中大部分项目由该名澳洲商人有联系的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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