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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物業投資公司時任職員及一名裝修工程承辦商,控告二人受賄行賄130萬元以換取在物業裝修工程中獲優待。二人今日(6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15個月及14個月,涉案賄款被充公。
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被判監禁15個月,他早前承認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同案被告李勝根,76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則被判囚14個月,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稱,廉潔社會是社會法治的基石,基石一旦被蠶食便會削弱公平競爭。法官斥責麥詠竣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破壞僱主對他的信任,損害公司聲譽,而李勝根亦配合麥詠竣的索賄要求而主動提出協助,法官認為二人刑責相若。
法官考慮各項求情因素後,遂將麥詠竣及李勝根分別判監15個月及14個月。法官同時頒令充公李勝根已經向麥詠竣提供的120萬元賄款。
案情透露,新聯益是一間物業投資公司,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為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竣工後驗收工程以支付費用。
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一間承辦商藝霖於該一年半期間,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至2022年6月中,新聯益管理層要求租務部日後判授裝修工程合約時,除邀請該兩間承辦商外,亦須邀請其他公司投標。當時藝霖已獲判授多項裝修工程,麥詠竣遂將新採購規定告知藝霖東主李勝根,並提醒對方新聯益可能察覺其工程費用遠超於新投標者。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李勝根先後向麥詠竣提供多筆賄款共130萬元,從而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獲對方優待。麥詠竣將部分賄款用以支付他新購入的住宅單位款項。
新聯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鍾偉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澤熙協助。
警務處(警方)及廉政公署(廉署)今日(六月十日)就發生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宏福苑大火分別落案起訴合共七人(五男兩女,年齡介乎33至60歲)及兩間公司,共25項控罪,包括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逃稅。兩宗案件分別在今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宏福苑大火,包括相關的刑事調查工作。災後警方和廉署迅速成立一個近年最大規模的聯合調查小組,就宏福苑大火的成因,以至大維修工程懷疑涉貪等事宜,在短短半年內,全速進行全面調查,至今就案件已經合共拘捕35人。
經聯合調查小組人員的深入調查,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警方及廉署今日分別落案起訴一共七人和兩間公司,合共25項控罪。其中,警方落案起訴三名男子和兩間公司,合共五項誤殺罪;而廉署則落案起訴五男兩女和兩間公司(當中包括被警方起訴的三名男子和兩間公司)合共20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逃稅。
七名被起訴人士分別在宏福苑大維修工程期間擔當不同角色,包括工程顧問公司的董事及該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以及工程總承建商的董事。兩間被起訴公司則分別為宏福苑大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鴻毅),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宏業)。
警方起訴名單:
1. 何建業,宏業時任董事兼技術董事;
2. 吳躍,鴻毅時任董事兼註冊檢驗人員;
3. 黃俠然,鴻毅董事;
4. 宏業;及
5. 鴻毅。
廉署起訴名單:
1. 黃俠然,鴻毅董事;
2. 侯華建,宏業董事;
3. 何建業,宏業時任董事兼技術董事;
4. 吳躍,鴻毅時任董事兼註冊檢驗人員;
5.洪國偉,黃俠然友人;
6. 鍾素芬,黃俠然妻子;
7. 李敏,鴻毅職員;
8. 鴻毅;及
9. 宏業。
警方起訴三人及兩間公司共五項誤殺罪
宏福苑於二○一六年六月十日,接獲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於是透過招標程序先後委任鴻毅負責樓宇檢驗報告及修葺工程的監督工作,並委任宏業負責實際修葺工程。
警方經仔細研究案情,翻查大量文件及審閱各方人士的證供,抽絲剝繭後發現,負責宏福苑大廈維修工程的相關公司及負責人,在監管工程物料及工程程序的過程中,涉嫌嚴重違反謹慎責任,出現嚴重疏忽。調查顯示,涉案工程存在問題,包括使用非阻燃的安全網及帆布、使用易燃的發泡膠板,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以便工人進出外牆棚架。上述工程安排涉嫌嚴重影響樓宇的防火安全,令火勢迅速蔓延及阻礙逃生路徑,造成大量傷亡。
警方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負責調查,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於今日落案起訴三名男子及兩間公司合共五項誤殺罪。
第一被告何建業為涉案總承建商宏業的時任董事兼技術董事,第二被告吳躍為涉案工程顧問鴻毅的時任董事及該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第三被告黃俠然為鴻毅的董事,第四及第五被告分別為宏業及鴻毅。五名被告涉嫌沒有履行監管整體修葺工程的謹慎責任,未能確保所用物料及工程程序符合安全標準或相關法例要求,以致火警發生後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大量傷亡。
廉署起訴七人及兩間公司共20項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逃稅
廉署在宏福苑大火後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迅速就該屋苑大維修工程可能涉及貪污展開全面調查,並從多方面取得證據及突破性進展,發現在該大維修工程的不同環節,均有人涉嫌造假,部分人亦涉嫌清洗懷疑貪污犯罪得益。
廉署按現階段掌握的證據及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今日落案起訴七人,以及宏福苑大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一共20項罪名,即三項串謀詐騙、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有關控罪主要涉及以下四個範疇,包括涉嫌(一)在招標過程中造假、(二)在工程監督上造假、(三)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洗黑錢」,以及(四)在廉署調查中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範疇(一):宏福苑大維修工程招標過程造假
(涉及兩項串謀詐騙)
其中一項控罪指於二○二三年五月至二○二四年四月期間,當宏福苑為大維修工程進行招標時,鴻毅董事黃俠然、宏業兩名董事侯華建及何建業,以及鴻毅和宏業涉嫌串謀詐騙宏福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在總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中隱瞞宏業過往八年的訴訟記錄及誇大其評分,誘使宏福苑業主投票予宏業,令其獲判授總值逾三億元的大維修工程合約。
另一項控罪指,鴻毅董事黃俠然,與鴻毅及其職員涉嫌於上述期間串謀詐騙市區重建局(市建局),致使載有不實資料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上載到市建局電子平台供宏福苑業主查閱,以促成判授該大維修工程。
範疇(二):宏福苑及其他屋苑工程監督造假
(涉及一項串謀詐騙)
另一控罪涉及鴻毅於二○二三年八月至二○二五月十一月參與的86項樓宇維修項目,當中包括宏福苑的大維修工程。鴻毅及其董事黃俠然和註冊檢驗人員吳躍,與黃俠然的友人洪國偉涉嫌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訛稱吳躍在該86項工程中會履行、或已履行註冊檢驗人員的法定職責檢驗及監督工程,並就部分項目簽署「強制驗樓計劃」規定的相關報告。事實上,吳躍並沒有妥善履行其身為註冊檢驗人員應盡的職責。
範疇(三):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洗黑錢」
(涉及五項「洗黑錢」及10項逃稅罪行)
鴻毅於過去六年,即二○一九年至二○二五年期間,先後承接包括宏福苑在內多個屋苑的維修工程顧問合約。五項「洗黑錢」控罪指鴻毅董事黃俠然與其妻子鍾素芬及鴻毅職員李敏,涉嫌於上述期
間透過鴻毅的公司銀行戶口,以及其個人銀行戶口,處理多筆懷疑貪污犯罪得益,涉及現金總共超過4,000萬元。大部分存入鴻毅戶口的現金款項,並沒有相應的商業紀錄或單據解釋其來源。
另外10項控罪涉及黃俠然及鴻毅。有關控罪指鴻毅涉嫌在二○二二/二三及二○二四/二五的兩個稅務年度逃稅,涉及在報稅表虛報公司營業額及偽造帳目等。
範疇(四):在廉署調查中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涉及兩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餘下兩項控罪指,洪國偉涉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他涉嫌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即廉署公布就宏福苑大維修工程展開刑事調查後,與鴻毅董事黃俠然一同隱藏一袋約60萬元的現金(懷疑是宏業給予黃俠然的部份賄款),以及煽惑吳躍向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作虛假陳述。
以上兩宗案件現押後至二○二六年九月二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警方及廉署繼續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不排除有進一步的執法行動。
廉政公署今日(6月8日)落案起訴一名元朗過渡性房屋項目紮鐵分判商「工頭」,涉嫌於五個月內向一名工人收賄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
陳港安,33歲,信豐工程有限公司(信豐工程)時任紮鐵「工頭」,被控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他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6月1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信豐工程是元朗八鄉一個過渡性房屋項目的紮鐵分判商,被告為該地盤的「工頭」,負責招聘和監督紮鐵工人,以及向工人發放薪金支票。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五個月期間,從一名受其監督的紮鐵工人接受七筆賄款共逾50,000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信豐工程聘用。
信豐工程不容許員工就其事務或業務從他人接受利益。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在涉案紮鐵工人入職後不久,便向對方索賄每日500元。該紮鐵工人日薪2,450元,他相信若不支付賄款便會失去工作,因而應被告要求支付賄款。
信豐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對貪污採取零容忍態度,建造業工人如被索賄以換取聘用,應即時拒絕並向廉署舉報。廉署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裝修工程承辦商,以130萬元行賄一名物業投資公司時任職員,就物業裝修工程換取對方優待。該工程承辦商今日(6月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勝根,77歲,藝霖裝飾公司(藝霖)獨資東主,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同案被告麥詠竣,51歲,新聯益置業有限公司(新聯益)時任租務部高級物業主任,早前承認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法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6月12日聽取兩名被告求情,並將二人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新聯益是一間物業投資公司,在香港擁有和管理多個單位作出租之用。案發時,麥詠竣負責安排及監督承辦商為新聯益的物業進行裝修工程,以及在竣工後驗收工程以支付費用。
於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新聯益未有制訂內部採購程序,規定在選擇承辦商時須索取報價或進行招標。當時新聯益只向兩家承辦商判授裝修工程合約,其中一間承辦商藝霖於該一年半期間,獲判授大部分裝修工程及支付費用共約2,600萬元。
至2022年6月中,新聯益管理層要求租務部日後判授裝修工程合約時,除邀請該兩間承辦商外,亦須邀請其他公司投標。當時藝霖已獲判授多項裝修工程,麥詠竣遂將新採購規定告知藝霖東主李勝根,並提醒對方新聯益可能察覺其工程費用遠超於新投標者。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揭發李勝根先後向麥詠竣提供多筆賄款共130萬元,從而於安排及監督裝修工程事宜中獲對方優待。麥詠竣將部分賄款用以支付他新購入的住宅單位款項。
新聯益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鍾偉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澤熙協助。
廉政公署早前先後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父母,在該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涉嫌貪污以優待一名澳洲商人,涉及賄款總值約2,500萬澳元。東區裁判法院今日(6月3日)批准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加控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一項貪污罪名,案件稍後將交付高等法院進行答辯。
吳為,46歲,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現已退市)時任副總經理;及其母親韓尚敏,75歲,早前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吳為父親吳祖皇,77歲;則於上星期四(5月28日)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三名被告今日分兩宗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控方申請修訂吳為及韓尚敏的控罪書,並新增一項貪污罪名,三人現同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主任裁判官又批准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稍後交付高等法院進行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首創置業於2003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案發時,吳為是首創置業的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
兩項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一同串謀從一名澳洲商人接受2,200萬澳元賄款及一項投資機會合約獲利約300萬澳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總值約8.2億澳元,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名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周雲龍代表出庭。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上市公司副總經理及其母親,在該上市公司投資海外地產發展項目時涉嫌貪污以優待一名澳洲商人。廉署經進一步調查及按律政司法律意見,再落案起訴時任副總經理的父親,控告他涉嫌參與有關貪污勾當,涉及賄款總值約2,500萬澳元。
吳祖皇,77歲,上星期四(5月28日)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他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星期三(6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吳為,46歲,吳祖皇兒子及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創置業,現已退市)時任副總經理;和韓尚敏,75歲,吳祖皇妻子,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首創置業於2003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案發時,吳祖皇的兒子吳為是首創置業的副總經理,他同時擔任首創置業澳洲分公司的總經理。
吳祖皇被控兩項罪名,指他涉嫌於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與吳為及韓尚敏一同串謀從一名澳洲商人接受2,200萬澳元賄款及一項投資機會合約獲利約300萬澳元,致使吳為在首創置業的業務上優待該澳洲商人及與其有聯繫的公司。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自2014年起,首創置業按照吳為的建議,先後投資澳洲多個地產發展項目,總值約8.2億澳元,當中大部分項目由該名澳洲商人有聯繫的公司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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