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工減料 - 短樁工程

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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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dard work - p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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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黃控股公司(簡稱「李黃」)向一總承建商批出一份價值 10 億元的合約,包括興建四座 40 層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廈及一個停車場。總承建商將其中的打樁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則再將工程以原來標價85%的造價,外判給錫亞打樁工程公司(簡稱「錫亞」)。李黃亦委任祖亞公司(簡稱「祖亞」)監督整個工程項目。整項工程預計於 20 個月內完成,其中的打樁工程則需時五個月。

祖亞委派了一名工程師擔任項目經理,監管整項工程。工程師不用駐守地盤,只須偶爾到地盤開會,亦不會親自進行實地視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則由祖亞所聘用的駐地盤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負責。可是,該名助理工程督察經驗有限,並不熟悉打樁工程。

由於整項打樁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監工兩人負責監察,他們無法核查工程的每項細節,故只會根據「錫亞」的工程記錄,未經查核便簽署竣工表格,確認有關工程已完成。

錫亞董事林先生發現由於放置鋼筋外殼的工序較預期困難,打樁工程會因此須延期一個月才可完成。「錫亞」只屬小本經營的公司,若要按總承建商的合約規定,因工程延誤而每天賠償 80 萬元,實在難以負擔。

林於是與經常缺勤而未有監察工程進度的總承建商地盤管工和總管商議,將樁柱縮短。他們更認為合約所訂的樁柱規格過於嚴謹,即使截短樁柱也不會對承托在樁柱上的樓宇構成嚴重損害,更不會影響樓宇本身的結構。

林指示工人不用將樁柱鑽孔挖掘至預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亞人員檢查過鋼筋外殼的長度後,吩咐工人在晚間趁顧問公司監督人員已下班,便將外殼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間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較實際尺寸為長。當祖亞檢查人員用該把經改動的量尺量度樁柱鑽孔深度和再次檢查鋼筋外殼時,也查不出樁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亞的監工發現建造樁柱的長度與樁柱混凝土的付運記錄不符,遂懷疑部分樁柱經偷工減料。他於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釋並提出補救方法。

林與地盤管工和總管商量後,便到監工的辦公室將一個載有 30 萬元的信封交給他,要求他隱瞞樁柱不符規定一事。監工一口拒絕了林的要求。

監工馬上向廉署舉報。其後林、總承建商的地盤管工和總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謀向監工提供利益,作為隱瞞樁柱偷工減料的報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問題

  1. 林、地盤管工和總管為什麼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賄,你應怎樣做?
  1. 如果建築業人士收受利益以隱瞞偷工減料的工程,損失會有多嚴重?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
  1. 地盤監督工作有何重要?
Case Analysis

《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

林串同地盤管工和總管向監工提供 30 萬元利益,以隱瞞樁柱不合規格,即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該條例規定: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員)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許可,在進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或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舉報貪污

地盤監工在遇到貪污行賄時,即斷然拒絕受賄和向廉署舉報,為建築業人士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榜樣。

貪污的後果

對不合規格工程視而不見,無疑會使建築工程出現問題,需要付出額外金錢作出補救。最令人憂慮的還是,這些有潛在問題的建築物會危害公眾安全。

建造業人士應當留意違規工程對公眾安全的影響;也應謹記本身對僱主和其所屬的專業應有的責任,必須時刻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

在以往同類的案件中,法官指斥被告「不但危害建築物的結構,罔顧住客的生命安全,更敗壞香港的聲譽。被告的行為甚至可釀成重大災禍,令整個建築行業蒙上污點…」。

貪污也會對個人的事業和聲譽造成損害。行內人士必須堅守誠信,才能抗拒工作上的貪污誘惑。

地盤監督

要保證工程質素,顧問公司必須分配足夠資源以進行地盤監督工作。地盤監督人員由於人數不足或缺乏經驗,往往未能有效監管承辦商的工作或迅速察覺詐騙行為,因此顧問公司應委派足夠及曾接受適當培訓和富經驗的地盤監督人員進行有關工作。

只派技術人員駐守地盤是不足夠的,尤其是在施工的重要階段,必須要安排具有足夠專業知識的人員監管各項工序。

專業人員往往甚少親身到地盤視察。事實上,進行定期巡查可確保工程符合所訂標準,而監督人員亦應自行帶備量尺來量度樁柱深度。此外,內部獨立技術審核的職能亦應予以加强,以防止任何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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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違規收集廢料

堆田區管工永祥在掙扎應否違規讓朋友從堆田區收集有價值的材料,還是對此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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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ning a blind 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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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祥是香港海港工程有限公司的管工,其公司承辦西貢堆田區的環境衛生及相關工程。

政府嚴格規定,堆田區內所有廢料都不可作回收之用,永祥的職責之一便是防止拾荒者擅自闖入堆田區。政府亦已於堆田區閘口外張貼中英對照的特大告示,確保所有進入堆田區之人士都得悉此項禁令。

永祥的好友嘉明數月前被公司辭退,其後幾經艱苦才創立廢料循環再造公司。某日,嘉明向永祥提出,容許他的員工進入堆田區搜集可回收的廢料。嘉明承諾會審慎行事,絕不會影響堆田區的運作。嘉明不斷地游說,指永祥及其他人絕不會有任何損失,他只要詐作不見,就已是幫忙。再者,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將廢料循環再用,正符合環保要求,縱使是違規亦無傷大雅,最重要是,他的員工絕不會影響堆田區的運作。

永祥心想: 究竟應否向這位落難的朋友伸出援手呢?公司的規則是金科玉律嗎?嘉明的說話其實也有道理。既然任何人都不會有損失,難道這些小事自己也不能作主嗎?即使事件被人揭發,亦可辯稱曾經設法驅趕嘉明公司的工人,只是他們沒有理會而已。事實上,這種情況亦時有發生。

Case Analysis

永祥面對道德兩難,衝擊他的個人價值觀如同理心、責任感及誠實。一方面,他對嘉明在堆填區收集材料一事視而不見,可以幫助嘉明的公司;另一方面,他必須按照工作指示履行職責。在處理此事上,他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1. 會否抵觸其專業、行業規則或公司守則?
  2. 會否違反法例?
  3. 是否與自我價值觀如同理心、責任感及誠實相符嗎?
  4. 可否毫無顧慮,公開及誠實地向第三者透露自己的決定嗎?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幫助他解決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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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處理付款申請

分判商東主向工程督察提供利益,作為加快核對有關的施工通知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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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dition of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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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部門將一份斜坡維修合約判予莊氏建築有限公司,該公司其後將工程分判予張先生經營的捷驥工程公司。

該部門不時向承建商發出施工通知,詳列有關工程的規格、地點及估價等。待工程完畢後,部門便會派遣工程督察進行實地視察,目的在核證有關工程的質素是否合乎既定標準。項目工程師其後會根據工程督察的建議,在施工通知上簽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於每月所發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項目工程師毋須實地視察每項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後將工程師所簽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門的會計組作申請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據施工通知上所核實的竣工工程申請付款。

在進行付款程序的同時,部門的物料測量組會覆檢承建商的工程,但該小組只會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項目工程師及物料測量師未必會察覺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為。

部門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負責監察張先生的捷驥公司所進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張要求丘加快核對有關的施工通知,好讓他能盡早收取款項。為了報答丘的協助,張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職。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間,丘接受張所提供的兼職,作為加快核對發給張的施工通知的報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簽署證明工程經已完成,但事實上有關的工程還未開始。

丘及張其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處監禁。

問題

  1. 丘及張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2. 除提供兼職外,還有哪些東西屬「利益」之列?
  3. 進行地盤監督工作時,須注意哪些問題才可以防止舞弊行為?
Case Analysis

《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丘及張因接受/提供兼職工作,作為丘濫用其公職職權的報酬,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名成立。該條例訂明:

  • 公職人員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公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均屬違法。

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凡提供受僱工作或合約均被視作提供利益。值得留意的是,承建商提供的貸款也屬利益的一種。業界人士應提防有關的「小恩小惠」以避免陷入貪污的陷阱。

地盤監督

地盤監督工作在不同工序中,均極為重要。故此,機構不應只委派一個人承擔該項責任。高層人員應進行抽查,密切監察工程的質素和進度,以及備存詳盡和正確無誤的記錄。此外,更應提升各級督導人員的防貪意識及獨立稽核的功能,以便及早偵察可能出現的舞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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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監管工程

分判商東主提供利是予工程監督,希望對方在驗收工程時能夠「靈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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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x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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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共機構發展的大型物業項目,包括五幢住宅樓宇及一座設有停車場的商業綜合大樓,預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落成。該公共機構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以18 億元將工程判予總承建商仕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仕奇」),並同時委聘忠環建築師及工程師有限公司(簡稱「忠環」)出任項目顧問。

發展計劃中的各項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分判商負責。仕奇將其中的泥水工程分判給由莊先生經營的鑽鋒泥水工程公司。

忠環作為該發展計劃的項目顧問,有責任監察仕奇及其他分判商的工程質素和進度,故此聘請了五位駐地盤督導人員,並由工程監督馬田帶領在地盤內執行有關職務。在該項工程中,他們的身份是公職人員,即是有關公共機構的代理人。

莊、馬田及忠環的駐地盤人員經常在公餘共進晚餐及打麻雀。馬田因嗜賭欠下巨債,需要不時向親友借貸。

莊曾數次邀請馬田同往深圳大吃大喝及到夜總會玩樂,並負責支付一切帳項;又曾在澳門賭場借款及提供籌碼給馬田。馬田認為莊對他如此慷慨,純是因為彼此的友好關係。

從深圳及澳門回來後不久,莊到馬田在地盤的辦公室,提議不用水泥、沙、砂石和水混合而成的砂漿,而改用一個較快捷的「半乾沙」方法鋪設地台砂漿層,即在水泥層上鋪上一層沙,然後在上面灑水。這種較快捷的鋪砂漿方法在某些建築工程中曾經採用,但在上述工程的合約中,卻有明文規定不准採用。故此,馬田拒絕了莊的提議。

冬節前一天,莊再次找馬田,請求他答應放寬鋪沙漿層的程序,因為該項工程已有所延誤,可能要付巨額賠償。莊又將一封五萬元的利是交給馬田,說是冬節的「小小意思」,並希望他在驗收已竣工工程時能夠「靈活」一些。他又要求馬田在檢驗過程中不要過份嚴謹,並指出他一向待馬田不薄,這正好是馬田回報他的時候。最後馬田決定答應莊的要求,接受他的利是,並准許他採用較快捷的鋪砂漿層方法。

莊及馬田其後被廉署拘捕,經審訊後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罪名成立。

問題

  1. 莊及馬田如何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
  2. 你認為馬田和莊的過份頻繁交際是否適宜?
  3. 習慣(例如在節日給予開工利是)可否作為接受利益的抗辯理由?為什麽?
  4. 馬田嗜賭,如何使他掉進貪污誘惑?
Case Analysis

《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主要針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行為。該條例訂明:

  • 公職人員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公務有關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均屬違法。

在上述個案中,莊向馬田提供利益,作為後者默許他採用較快捷的鋪砂漿層方法,兩人均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

頻密及奢華的交往

承建商與地盤督導人員需要在工作上緊密聯繫,因此較容易出現過於頻密的交往。貪污的行為往往由注碼過高的賭博及奢華頻密的款待開始,而接受免費旅遊在《防止賄賂條例》中亦屬利益的一種。這些過於頻密的關係很可能會影響督導人員有效監察承建商工程的能力。而地盤人員亦會因接受奢華、過份的款待,而誤墮入心懷不軌的承建商所設的「糖衣陷阱」。

習慣

任何建造業從業員不得以魯班誕或其他時節為藉口而接受承建商所給予的利是。《防止賄賂條例》第 19 條規定,即使接受的利益對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而言已成為習慣,亦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賭博

嗜賭及負債人士最容易掉進貪污陷阱。地盤督導人員應提防承建商主動提供的貸款及其他餌誘;而欠債纍纍的前線員工亦應小心避免因債務問題而被迫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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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翻新工程合約的管理

銀行經理在內地接受一承辦商的款待和免費旅行。 其後,他向銀行香港總部建議接納該承辦商不合符標準的工程,並僱用該承辦商翻新其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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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 of renovation contract in the Ma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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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計劃翻新多間位於廣東省的分行,並委派一名職員擔任項目經理,長駐內地監督工程。

負責翻新工程的內地承辦商經常款待項目經理,並多次接待他到內地免費旅遊。

在翻新第一間分行時,項目經理發現造工與用料均不合符標準。

內地承辦商「提醒」項目經理過往為他提供的款待和免費旅遊,並再給予項目經理一筆款項,希望項目經理向香港總公司建議,繼續讓他承接其他內地分行的翻新工程。項目經理的同事得悉二人的不法勾當,挺身舉報。

Case Analysis

個案中,項目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接受內地承辦商提供的利益,作為向銀行建議接納承辦商不合符標準的工程,及聘用該承辦商負責翻新其他分行(與銀行業務有關且在香港發生的作為)的報酬,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內地承辦商則有機會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只要任何一部份的賄賂行為(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在香港境內發生,則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規管,廉署有權作出跟進

貨品與服務採購是最容易出現貪污問題的業務運作程序之一,尤其是涉及高價或專門知識的特殊產品或服務,如翻新和保養工程。

銀行常會調派職員到內地辦事處工作。由於員工在地域上遠離香港的總公司,又欠缺上司監督和其他管控措施,他們被不法之徒利誘的風險便會大增。單靠一名專家職員,又沒有有效的制衡和職責分工,也會增加貪污的風險。

銀行應訂明主要採購程序的指引,指派監督人員進行實地視察,確保採購過程合符指引,並監察有否出現不當行為,如包庇承辦商不合標準的工程。銀行亦應要求員工定期閱覽行為守則,提醒他們避免接受供應商/ 承辦商提供過度頻密/ 奢華的款待,以免影響其客觀判斷。另外,銀行應與供應商/ 承辦商(尤其是非本地供應商/ 承辦商)溝通,有關銀行的反貪和接受利益/ 款待政策,並表明對貪污舞弊採取的零容忍立場,銀行亦應為供應商/ 承辦商提供查詢/ 表達意見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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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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