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貪污舞弊範疇 - 廉署個案
一名高科技電子產品製造商的廠房工程師,負責公司生產設施的維修保養。他認識一名維修服務供應商,供應商經常招待他到會所和高級餐廳消遣,之後更邀請他加盟其公司成為合夥人,並承諾如果工程師同意向他批出更多合約,他便會與工程師分享公司年利潤。考慮到供應商過去的厚待,工程師實在不好意思拒絕他的好意。
工程師如果隱瞞他在供應商公司擁有的個人利益,並且明知供應商不是最合適的服務提供者而仍然將合約判給對方,他便可能觸犯香港工程師學會的紀律守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生意合伙亦算是利益;如果未經電子產品製造商的允許而提供及接受了生意合伙的關係,則工程師和供應商雙方都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雖然款待在商業社會甚為普遍,但工程師應避免接受過度的款待 以免影響其執行任務時的客觀判斷。此外, 他亦須查看公司有否在接受承辦商或供應商提供款待限額的範疇制定政策,以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
一名受聘於一家化學產品製造公司的項目工程師,負責監督由承辦商進行的工程。由於工作關係,他最近與一名承辦了該公司的氣缸維修工程的承辦商過從甚密。
當承辦商知道項目工程師最近在投資股票上嚴重失利後,便立刻主動借20萬元給他,以救燃眉之急。
其後當公司需要檢查氣缸的維修工程時,該名承辦商便懇求項目工程師對某些小毛病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並說這些小毛病鮮會構成安全問題。他更提醒工程師過去曾給了他不少恩惠,這樣更令後者不敢要求他修正工程的毛病。
某公司軟件工程師在接獲指示須設計數碼電話錄音機的電腦軟件後,便託詞工作繁忙而提議將該項工作外判予由舊同事全資擁有的軟件公司處理。
軟件公司東主最初無意接受該項工作,但經不起軟件工程師不斷游說,終於答應先把工作接下來,再將它分判給該軟件工程師。在這件事上,軟件工程師利用該軟件公司欺騙僱主,從中取得9 0 % 的工程款項,即95,000元,而餘款則歸該軟件公司東主所有。
不久,東窗事發,軟件工程師被控两項接受非法利益及提供假資料的罪名,最後被判入獄九個月,緩刑两年。
根據香港工程師學會的紀律守則,工程師必須對僱主盡忠,並避免進行任何與僱主的利益有抵觸的業務、投資或活動。軟件工程師在事件中違反了這項規定。
受僱工作或合約亦算是利益。由於軟件工程師的公司並沒有准許他擔任兼職或接受任何與職務有關的利益,他接受該項軟件設計工作實在已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伊玲是一間大型私人機構的合約員工,她天資聰穎及辦事效率過人,往往能在限期前把工作做好。不過,她沒有在人前吹噓自己的才幹,因她擔心老闆會給她更多新工作,亦會令其他同事顯得缺乏效率。作為合約員工,她自知約滿後便要離開公司,為自己將來的事業鋪路及保障收入,她打算在辦公時間內假裝忙著工作,掩飾她利用公司資源從事兼職。
伊玲心想:她比其他同事更有效率和能力不是她的錯。況且她只是合約員工,很快便會離開公司。她需要為自己的未來做好準備。
伊玲的秘密計劃合理嗎?有沒有顧及公司的利益?她在實行她的兼職計劃之前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伊玲面對道德兩難,衝擊她的個人價值觀如盡責及誠實。在處理此事上,伊玲應釐清事實及相關的持份者,並在評估所有可行辦法及作出決定時考慮以下因素:
ETHICS PLUS 道德抉擇指引可協助她解決兩難的境況。
地產代理亞田受業主鍾太委託將一個住宅單位放盤,叫價900萬元。雖然有一位客人林小姐願意以878萬元購入單位,但亞田並無告訴鍾太。後來,亞田向鍾太表示有一客人願以一間有限公司的名義買入她的單位,作價858萬元。亞田向鍾太聲稱樓價有持續下跌跡象,勸她儘早降價出售單位套現,鍾太最後無奈答允成交。事後,鍾太發現買家在成交後便立刻將單位轉售給一位林小姐,成交價為878萬元。鍾太懷疑亞田收取買家的利益,從中「食價」,於是向廉政公署舉報。經調查後,廉政公署發現亞田就是該買家,亦即該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作為持牌地產代理,亞田應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其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他們亦應避免受委託處理涉及他們擁有權益的物業,並向各方充分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亞田不誠實的行為不單令鍾太及林小姐蒙受損失,同時亦損害了地產代理公司及業界的聲譽。亞田還有可能觸犯了《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欺詐罪行。
業主毛太獨家委託地產代理公司出售一個舖位,叫價1,360萬元。地產代理公司遂將毛太的舖位交由地產代理亞娜和亞標負責。
亞娜找到買家願意以1,400萬元購入毛太的物業,但由於亞娜無法即時接觸到毛太,又要趕往開會,便請亞標協助聯絡毛太。可是當亞標成功聯絡毛太後,卻對毛太說有買家願意以1,280萬元購入她的舖位。在亞標的游說下,毛太最終答允成交並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
翌日,亞標告訴亞娜毛太的舖位已由他的客人宋先生搶先購入,宋先生更願意以確認人身份將物業轉售給亞娜的客人。亞娜覺得事有蹺蹊,於是向上級投訴亞標偏幫宋先生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商舖,有違公司守則。
地產代理公司在進行內部調查期間,亞標哀求亞娜向公司訛稱那個願意出1,400萬的買家是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找到,亞娜堅決拒絕。
其實,亞標根本不想被亞娜瓜分一半佣金,所以他不打算與亞娜合作,希望獨自售出毛太的物業。故此,亞標找來朋友宋先生合作,先以較低價錢購入毛太的舖位,再以較高價錢用確認人方式出售物業給亞娜的客人;這樣一來,亞標不單可以獨自賺取買賣雙方超過5萬元的佣金,更可與宋先生攤分從「食價」交易中得來的利潤。最終,地產代理公司除了拒絕支付相關佣金給亞標外,還向廉政公署舉報。
亞標的行為看似聰明,其實是以身試法的愚蠢行為,不但有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並且嚴重違反專業誠信,完全妄顧客戶的利益。
亞標的不道德行為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他未能遵守法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案例中的地產代理公司對員工違反法規的行為絕不容忍,秉公處理亞娜的投訴,並且嚴懲亞標。公司管理層能做好誠信管理,能令員工了解公司的操守要求,並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從而產生阻嚇作用,公司亦可藉此令具專業操守的員工安心工作,為公司爭取更大利潤,並協助維護公司的良好的商譽。
黎董事是一名丁屋發展商及地產代理公司董事,他的公司收購了一塊新界土地來興建丁屋。
黎董事委派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助手亞鄭負責整項工程。亞鄭在村內認識了自稱是村代表的沈先生,並經常一起賭博作樂,好賭的亞鄭亦因而欠下沈先生不少賭債。亞鄭無力償還賭債,沈先生便要求亞鄭利用黎董事急於展開工程的心理騙取其金錢,以歸還欠款。亞鄭在別無他法下唯有依從沈先生的指示,欺騙黎董事指村代表沈先生要求公司捐贈50萬元給該村的基金,否則村民會反對興建丁屋的工程。黎董事為免節外生枝,給了沈先生一張支票作為給鄉村基金的捐款。事後亞鄭偽造了一張捐款的收據交給公司。
黎董事思前想後,懷疑事件中涉及貪污,故向廉政公署舉報。經調查後發現沈先生根本並非真正村代表,而是一名普通村民。
亞鄭被僱主委以重任負責丁屋發展工程,理應珍惜這次機會爭取表現。可惜,他因好賭而導致個人財困,走投無路之下串同沈先生欺騙公司,濫用僱主黎董事對他的信任。亞鄭深知黎董事的50萬元並非是真正捐贈。亞鄭使用虛假收據欺騙其主事人黎董事,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同時,根據《盜竊罪條例》,沈先生因為向黎董事虛假陳述表示自己是村代表的身份,亦有可能違犯欺詐罪。
亞鄭與沈先生既然有工作往來,社交應酬可能是無可避免,但亞鄭應與沈先生保持適當的距離,尤其不應有任何錢銀瓜葛,以免在工作上有所偏私或陷於進退兩難的境況,難以保持客觀中肯,甚或因私利而做出非法行為,他應避免與客戶進行頻密賭博活動,以免參與任何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情況的金錢交易。
亞鄭從事非法活動以致對地產代理行業帶來信譽和/或聲譽受損,有可能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則》。 此外,由於他未能遵守法例及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亞成於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雖然僱主對他非常信任並加以悉心栽培,但亞成卻一直認為單憑自己的才幹亦必可有一番作為。亞成打算一年後與女朋友結婚,為了籌備一個極盡豪華的婚禮,亞成遂向財務公司申請了一筆為數不少的貸款,因此他要非常努力賺錢償還欠債。近日,亞成成功為客人楊女士以每月3 0 , 0 0 0元租出其單位。他請楊女士將1 5 , 0 0 0元佣金存入自己開設的顧問公司的銀行賬戶,並向楊女士聲稱該顧問公司是他任職地產代理公司的附屬機構。為了隱瞞佣金的去向,亞成向僱主提交虛假報告,指楊女士的租務交易是由一間顧問公司促成,故楊女士只願意向該顧問公司支付佣金。亞成的僱主對有關安排感到懷疑,於是查察該顧問公司的資料,結果揭發亞成的不誠實行為,並向廉政公署舉報。
亞成因債務纏身,故意利用自己開設的顧問公司侵吞僱主應有的佣金。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任何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缺漏不全的文件、帳目、收據,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屬犯罪。亞成蓄意利用虛假文件企圖誤導地產代理公司有關楊女士的交易,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亞成對僱主不忠,因貪念以身試法,將前途斷送。
作為持牌地產代理,亞成還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規定,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亞光在一間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地產代理。客戶余先生委託亞光出售4個商廈單位,余先生指明售出4個單位的最低平均呎價須為20,000元。亞光知道他的表哥亞強正打算於該區投資商廈,便向亞強推介余先生的單位,並以每呎18,000多元的低價將兩個單位售給亞強。為了感謝亞光的優待,亞強向亞光提供15萬元「茶錢」作為報酬。其後,亞光為餘下的兩個單位迅速找到一位買家包先生,為要達到余先生的平均呎價指示,亞光遂向包先生提高叫價至每呎24,000元,經還價後以每呎22,000元成交。最後,雖然亞光成功以平均呎價20,000元為余先生售出物業,但余先生懷疑亞光徇私,在出售單位給亞強一事涉及貪污,故此向廉政公署舉報。在法庭上,亞光辯稱交易已按照余先生的意願達成,而且事件中地產代理公司和余先生均沒有任何損失。但是亞光受聘的地產代理公司有明文規定地產代理不能私下收取客戶利益,而且賣家余先生亦對亞光的徇私行為有所不滿。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為酬謝或誘使其從事與主事人的利益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
亞光未經其主事人(即地產代理公司及賣家余先生) 的批准,私下收受親戚亞強的15 萬元報酬,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受賄罪。而亞強則有可能觸犯了行賄罪。
亞光與亞強雖份屬親戚,但當有公事往來,便應先向地產代理公司及余先生申報,以避免利益衝突。
亞光在處理親屬和公司客戶的交易時應保持中立,不應厚此薄彼,令余先生及另一買家包先生的利益受損。雖然余先生訂下最低平均成交呎價的要求,亞光亦應盡力為賣家按市場情況爭取最理想的成交價。此外,買家包先生亦因亞光的貪污行為而無辜地以較高價錢購入單位。
亞光的行為亦可能違反了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操守守則》,該守則明確規定,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此外,任何與該物業有關的利益衝突均應向客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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