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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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是一間酒店的總工程師,負責就酒店空調系統維修工程採購所需的零件。根據酒店的採購政策,Michael需就每次採購申報利益並取得不同供應商的報價,然後向酒店建議選用的供應商。
Michael的中學同學Mike是酒店的零件供應商,但Michael從來沒有向酒店申報。他們商議就每次採購項目,先由Michael向Mike洩露其他公司的報價資料,而Mike則在截標前遞交他的報價,往往他的公司都能以最低報價而取得有關零件供應合約。若一些細額採購項目沒有收到報價時,他倆則會偽造多份報價單,同樣以Mike公司的最低報價取得有關合約。事後,Mike會向Michael提供合約的10%作為取得有關合約的報酬。
另一方面,Mike向酒店提交虛假發票,訛稱已按報價數目交付所有零件,但實際上卻是貨品數量不足,而Michael則協助隱瞞有關事件。
Michael 屬於酒店的代理人,在未得到酒店許可下,收受Mike提供的回佣,從而向他洩露其他投標者的報價資料,令他以最低報價取得零件供應合約,Michael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Mike亦可能觸犯行賄罪。另外,Michael串謀Mike偽造及使用虛假文件欺騙僱主,令Mike取得零件供應合約,他可能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或其他詐騙罪行,而Mike則有機會觸犯串謀詐騙罪。同樣地,Mike向酒店提交虛假發票,以隱瞞零件數量不足,而Michael協助隱瞞有關事件,則兩人有機會觸犯串謀詐騙罪。
Michael與Mike是中學同學,明顯是利益衝突的情況,但他故意隱瞞,從來沒有向酒店申報,已違反公司的內部指引。在採購過程中,職員必須切實遵守公司制定的指引及程序,包括處理利益衝突的指引,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及適時按公司的機制作出申報。不當處理利益衝突會破壞僱員的專業判斷及令人質疑其可信性,繼而引致批評及懷疑。另一方面,公司應設立內部監控系統及制衡措施,確保員工按照公司訂立的採購政策及收貨程序處理有關事宜。
Karson是一間酒店的總工程師,負責酒店大堂的翻新工程,工程費用約為五百萬元。Kenneth是一間建築及裝修公司的東主,承接了該項翻新工程。
Kenneth在工程開展前,依照行內慣例舉行拜神儀式。在儀式進行期間,Kenneth將一封內有三萬元的利是交給Karson,以感謝Karson協助他取得該項大型工程。Karson亦欣然接過Kenneth的「厚意」。
一個月後,Karson在檢查工程進度時,發現大堂使用的雲石不符合標書的規定,但由於時間緊迫及成本可能上升,Kenneth不願意更換雲石。為掩飾事件,Kenneth提議向Karson給予工程費用的2% 作為回佣,希望Karson能對他使用劣質物料視而不見。Karson雖然感到困惑,但為免破壞雙方和諧的合作關係,他口頭答應了Kenneth的提議。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Karson作為酒店的僱員,如果未得僱主許可,收受利益,即利是及工程費用的2%回佣,以協助Kenneth取得翻新工程合約及對他使用劣質物料視而不見,則可能觸犯受賄罪,而Kenneth也可能觸犯行賄罪。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業務之慣例不能作為接受利益的免責辯護。雖然Karson是在拜神儀式中接受該利是,但法庭只會考慮收受利益的一方是否已取得其主事人的許可。
縱使Karson沒有主動索取利益,並且最終可能沒有收到Kenneth的回佣,但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答應隱瞞使用劣質物料,他們的行為仍然會構成貪污罪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行賄受賄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即使最後受賄者沒有做到協議的行為,雙方都會違法。
Karson亦可能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的行為守則。該守則規定,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須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並符合最高標準的商業道德,未經僱主或客戶同意,不得向與有業務關係的人士索取或收受任何貴重的禮物、款待、支付或服務。
一家飲食集團在香港擁有十間連鎖餐廳。該集團的董事Alpha在餐飲業擁有豐富的經驗,但對裝修工程等事宜並不熟悉。因此,在揀選工程承建商時,他依賴工程師Ayden的專業知識。Ayden獲授權批核價值高達三十萬元的裝修工程,而超過三十萬元的工程則需要Alpha的批准。
後來,Ayden主動接觸了其中一間承建商東主Andy,並說服他提供合約價格5%的回佣,以換取Ayden向他洩漏其他承建商的報價資料。有了Ayden提供的資料,Andy經常以最低報價取得工程合約。為了繞過Alpha的介入,Ayden將價值三十萬元或以上的合約分拆為多個小型合約。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條,Ayden作為飲食集團的代理人,未得主事人的許可,向Andy索取及接受回佣,以向他提供其他投標者的報價資料,有可能觸犯索賄及受賄罪,而Andy作為行賄者亦同樣犯法。即使Andy最終未能成功取得合約,只要行賄受賄雙方達成貪污協議,仍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Ayden故意將合約分拆以繞過既定的批核程序,反映公司未有設立有效的監察與制衡制度。公司應設立內部審核組定期及突擊進行抽查,以防止任何違反既定程序的行為發生,並有助及早揭發問題所在。
公司亦應設立完善的報價制度,以甄選最合適的承辦商進行相關工作及防止報價資料外洩。負責的職員不得在截標前開啓報價單或標書,以減低資料外洩的機會。此外,所有報價單須由最少兩名職員負責開啟,以防資料被私下篡改。
Ayden作為建造業專業人士,若因一時貪婪而觸犯貪污罪行,不僅要為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更會損害其專業前途,後果非常嚴重。
一家工廠的廠房工程師,負責確保正確使用工業用化學品及化學廢料處理。工程師因忙於處理案頭工作,故此甚少有機會到工廠實地監督工人的工作情況。為解決這個問題,他惟有指派一名技術助理代為進行視察。
後來幾個工人患上嚴重皮膚病而且投訴工作環境非常惡劣,工程師才發現部分工人原來一直錯誤地使用化學 品,更沒有適當處理化學廢料,導致一些未經處理的化學廢料可能已由工廠的渠道流入附近的河流裏。
廠房工程師沒有盡心盡力執行其監管工作,有違香港工程師學會紀律守則的規定,最終造成環境污染, 對工人及 市民的安全和 健康構成損害。
為了符合所訂標準,廠房工程師應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並加強監管;他應將監督任務委派予有足夠能力的適當人員去執行。
一建築公司打算將手上擁有一段新界東北土地用作興建大型屋苑,並為此以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承辦商。
李先生為該建築公司的工程監督之一,負責監督該建築項目。因工作關係,他可以獲得各投標者的報價及顧問公司意見等商業秘密。
在招標過程中,李先生相約其中一間投標公司的職員何先生會面,稱可將該項目的秘密資料交予何先生,條件是何先生所屬的公司中標後,需向他支付工程造價2.5%的回報(估計總數約為港幣200萬元)。
事件揭發後,廉政公署拘捕李先生,並控告他觸犯貪污罪行。
李先生向何先生索取利益,洩漏報價資料,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同時,何先生亦可能因行賄而違法。《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指出: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報價和招標制度,以便為所需工作選擇最佳承辦商。良好的報價/招標制度應防止洩漏標書和報價資料,收到的報價或標書亦不應在截止日期之前開標,以減少資料洩漏的可能性。此外,開標應至少由兩個人進行,以防止所提交的價格被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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