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员防贪培训教材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雇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被告今日(6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丁淑芬,52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裁判官郑润聪将案件押后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获劳工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雇于一间饮食集团。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雇主安排调停会议。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申索。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汇报事件。
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雇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被告又于2024年12月16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进行申索。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立即向上司汇报事件。
劳工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浚铭协助。
廉署提醒市民,行贿公职人员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侍应,控告她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雇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遭劳工处职员拒绝。被告今日(6月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丁淑芬,52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裁判官郑润聪将案件押后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获劳工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而展开调查。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雇于一间饮食集团。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雇主安排调停会议。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申索。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汇报事件。
被告其后接获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雇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被告又于2024年12月16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进行申索。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立即向上司汇报事件。
劳工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浚铭协助。
廉署提醒市民,行贿公职人员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50万元。
Reference URL: https://www.icac.org.hk/tc/p/press/index_id_4974.html
Source industry: 餐飲業
私营机构诚信建设中心(中心)提供免费防贪及诚信培训服务,协助餐饮业公司建立诚信文化,并预防贪污及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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