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与中医诊所防贪指引(只供英文及繁体版本)
近年市民对医疗用品及服务的需求显著上升,对相关产品及服务质素的关注亦日益提高。因此,医疗健康业从业员必须恪守诚信,以确保产品及服务质素,巩固机构商誉与市民信任,并提升市场竞争力。
私营机构诚信建设中心(中心)为业界从业员提供免费防贪及诚信培训,提升他们对贪污风险的警觉性,并推动业界恪守高水平的诚信准则。中心亦提供免费防贪咨询服务及实用资源,协助业界预防贪污,建立并深化诚信文化。
阿标是一家欧洲医療仪器制造商的东南亚区域业务经理。他知道一家内地医療设备供应商正计划在港成立分公司作双边贸易,透过香港的供应商购买欧洲产品并向东南亚市场推销中国制的輪椅及医疗仪器等设备。
阿标主动邀请该供应商派员到香港參观欧洲最新医療设备及香港医院的医療设施,并了解香港的营商环境。
兩名内地代表抵达香港后,阿标只花了半天时间带他们參观医院,却用了整个星期的时间在五星级酒店和餐厅以豪华晚餐和名贵红酒款待他们。阿标还安排了一趟澳门之旅,其中包括前往新开的赌场。在赌场内,阿标向兩名客人各提供1万元筹码,让他们「碰碰运气」,并声称此待客之道是「行规」。他还暗示,如对方在港成立公司后,向他的公司购买医療仪器,他可以提供更丰厚的「利是」。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免费旅游、「利是」及赌场筹码均被视为利益。个案中,若该两名内地职员未得其僱主同意,在香港境内接受阿标提供的利益而向阿标公司购买医疗仪器,则行贿受贿双方都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
他们双方不可以「行规」、「惯例」作为收受利益的藉口,因为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第19条,法庭不会接纳上述藉口作为行贿受贿双方的免责辩护,只会以收受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许可作为依归。
M 医生是一名公立医院儿科的部门主管,有权批核不超过十万元的採购。他的女朋友菲比在一间大规模的医療器材公司任职营业经理。
最近,部门运作经理大卫提议更换一部器材,正着手找寻合适的供应商。M 医生知道菲比正遭上司施压,要她为公司争取更多生意,因此便打算助菲比一臂之力。当他发觉大卫收到的报价书当中,菲比公司的报价并非最低时,遂建议大卫将其他报价书的价格抬高,以协助菲比的公司取得订购医療器材的合约。大卫为了取悦 M 医生而答允依计行事。
大卫以虚假的报价欺骗僱主,即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已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9(3)条。而 M 医生指使大卫窜改报价单,亦可能会被控串谋诈骗罪。
M 医生有机会面对香港医务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因而对他的执业构成影响。
同时,由于 M 医生与大卫未有确保所购器材在价格、品质、交货期及服务等方面符合最佳的经济效益,触犯了医管局制定的行为守则,医管局因此可能会对他们作出纪律处分。
另外,M 医生须设法避免任何实际及观感上的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尽早向机构申报一切有关详情,即他与潜在供应商营业经理的关係。
E 医生是公立医院的眼科顾问医生,经常协助部门採购价格高昂的医療器材。医院的採购部门在草拟器材规格以至在採购期间,均会徵询 E 医生的意見,因此,他就器材性能所作的评估,对医院拣选供应商的决定具相当的影响力。
在一次医院採购眼部整型手术的器材时,其中一间供应商的营业董事比利想请求E 医生对其公司生产的器材给予优良的评价,并邀请E 医生前往其公司位于紐约的厂房作实地视察,有关的旅费及食宿一概由比利的公司支付,而 E 医生亦可顺道參加一个于当地举行的重要医学研讨会。E 医生回港后向医院大力推荐将购买合约判予比利的公司。
由于 E 医生在未得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许可下接受了比利提供的利益,即往其厂房视察及出席医学研讨会的贊助,作为向医院推荐选用比利公司的医療器材的报酬,因此, E 医生已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同时比利亦因向 E 医生提供贿賂而触犯贪污罪行。
E 医生可能违反了香港医务委员会制定的《香港註册医生专业守则》(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订)第 15.1 条的规定。该项规定阐明医生必须避免接受商业机构提供的金钱利益,以免影响其独立专业的判断能力。
根据医管局发出有关接受捐赠及贊助的指引,关于拣选医疗器材的外访,不论是在招标前或招标期间,该外访都只能由医管局资助,不能由任何潜在供应商贊助。无論任何情况,医管局僱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被视为损害其诚信或判断力,或影响履行其职责的利益或礼物。
C 医生的诊所刚开业不久,一间化验所的负责人王小姐便主动接触他,要求他将病人转介到其化验所进行医療化验,并提出给予 C 医生回佣作为转介病人的报酬。王小姐犟调这样做不会对病人不公平,反正他们也要到其他化验所进行化验,她更透露很多在同一幢大厦执业的医生也已跟她有同样的安排。
C 医生还未将病人转介给王小姐前,他们私底下达成的协议却被 C 医生诊所的护士发现,她随即向廉政公署举报。
A 医生是公立医院临床肿瘤科的顾问医生。他就药物療效所作的评估,对该药物的临床价值和未来市场价值具有相当影响力。有一次,A 医生代表医院參加一家药厂的周年晚宴,认識了药厂行政总裁泰利。
在晚宴之后,A 医生和泰利一直保持聯络。泰利经常宴请 A 医生,花费不菲,最近泰利又邀请 A 医生到一家私人会所晚膳。席间,他向 A 医生透露药厂刚成功研制一种抗癌药,而A 医生的团队负责评估药物療效。泰利知道A 医生将负责为新药撰写最后评估报告,于是他请求A 医生在报告中撰写有利的评估结果,并提出转赠公司的股份予A 医生作为报酬。A 医生一直在计划于五年后退休,他觉得泰利这个建议非常吸引。
A 医生是医院管理局辖下公立医院的僱员,属于公职人员。泰利向A 医生提供利益,即转赠公司的股份,作为协助撰写对新药有利的报告,已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如A 医生未经医院管理局的批准而收受泰利提供的利益,亦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
虽然款待并不属于《防止贿賂条例》所指的利益,但公职人员亦不应接受奢华、过于慷慨或频密的款待,以免工作时出现尴尬,或因感到亏欠他人恩惠而影响客观判断,不能公正执行公务。
Anson 是一家中型公司的产品工程师,负责设计一款崭新的电子温度计,该产品其后更成为公司的「皇牌」 产品。不过,当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后,Anson便離职。
Anson其后加入了一间医療仪器公司, 该公司一直是其旧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他上任后不久,便发现新公司亦有意开发一种崭新的电子温度计。他留意到只要将其较早前设计的电子温度计稍作改动,便可大派用场。为向新僱主表现自己,Anson无视与前僱主签订有关不可洩露产品资料的保密协议,决定以旧公司的产品作为藍本,另行设计一款新电子温度计。
Anson的行为严重破坏前僱主对他的信任,并有可能会因侵犯知識产权和违反与旧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而被前僱主控告。
若Anson是香港工程师学会的成员,他亦有机会触犯香港工程师学会的纪律守则。守则规定工程师不得利用专有保密资料以谋取私利;工程师为新客户工作或转职时,亦须履行道德上的责任,将前僱主的机密和专有资料予以保密,尤其是一些从客户或前僱主取得的商业或专有资料。
该守则亦规定工程师应忠于其僱主,包括前僱主及现时僱主,并应按照最高商业道德标准及诚信去履行其职责,尊重所有同业所作的贡献。
K医生是一大型私营医療中心的合伙人。该中心将所有病人的病歷档案电脑化以便储存和查阅。由于该电脑系统不需要密码便可进入,诊所内所有职员均可随时查阅病人的资料。
陈太太怀疑丈夫有外遇,于是委託私家侦探阿标追查他丈夫的行踪。阿标发现陈先生的情妇最近经常到 K 医生的医療中心求诊,于是便尝试找诊所助理丽华帮忙,并答应向她提供一万元以获取有关的病歷记錄。 其后,丽华向阿标提供一份确认该情妇怀孕的文件副本。 丽华亦因此收受了阿标的贿款。
丽华的僱主不会容许她收受利益(即一万元)而向第三者透露病人资料,故此,阿标及丽华有可能因行贿及受贿而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此外,丽华亦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 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
由于 K 医生和合伙人未有採取措施保障病人资料的安全,他们亦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的规定。条例中的保障资料原则订明要实施适当的保安措施,以保障个人资料。
香港医务委员会制定的《香港註册医生专业守则》(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订)第1.1.3, 1.1.4及1.1.5条亦规定医生须确保有足够措施,防止他人不当地使用病人资料。
J 医生为私人执业医生。有一次,他任职保险代理的朋友东尼向他提出一个「赚快钱」大计。东尼的公司有提供个人意外保险计划,当受保人在意外中受伤而导致死亡、永久或暂时性残废,均可获得保险赔偿。而所有在个人意外保险计划下提出的索偿申请,必须附有一张由香港註册医生发出的保险索偿表格,以作证明。东尼认識不少建筑工人,他会首先游說这些工人向他购买个人意外保险,日后即使他们只受轻伤,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 J 医生作为主诊医生在填报工人的索偿文件时,只需夸大受伤程度,赔偿金额便可得以提高,所得「利益」则由各人摊分。
J 医生、东尼和有关的建筑工人串谋利用虚假保险索偿申请书讹骗保险公司,以谋取私利,会触犯串谋诈骗罪。
J 医生因签发内容失实的索偿文件,亦会扺触香港医务委员会制定的《香港註册医生专业守则》(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订)第 26.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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