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營醫療協作計劃服務提供者防貪指南
近年市民對醫療用品及服務的需求顯著上升,對相關產品及服務質素的關注亦日益提高。因此,醫療健康業從業員必須恪守誠信,以確保產品及服務質素,鞏固機構商譽與市民信任,並提升市場競爭力。
私營機構誠信建設中心(中心)為業界從業員提供免費防貪及誠信培訓,提升他們對貪污風險的警覺性,並推動業界恪守高水平的誠信準則。中心亦提供免費防貪諮詢服務及實用資源,協助業界預防貪污,建立並深化誠信文化。
阿標是一家歐洲醫療儀器製造商的東南亞區域業務經理。他知道一家內地醫療設備供應商正計劃在港成立分公司作雙邊貿易,透過香港的供應商購買歐洲產品並向東南亞市場推銷中國製的輪椅及醫療儀器等設備。
阿標主動邀請該供應商派員到香港參觀歐洲最新醫療設備及香港醫院的醫療設施,並了解香港的營商環境。
兩名內地代表抵達香港後,阿標只花了半天時間帶他們參觀醫院,卻用了整個星期的時間在五星級酒店和餐廳以豪華晚餐和名貴紅酒款待他們。阿標還安排了一趟澳門之旅,其中包括前往新開的賭場。在賭場內,阿標向兩名客人各提供1萬元籌碼,讓他們「碰碰運氣」,並聲稱此待客之道是「行規」。他還暗示,如對方在港成立公司後,向他的公司購買醫療儀器,他可以提供更豐厚的「利是」。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免費旅遊、「利是」及賭場籌碼均被視為利益。個案中,若該兩名內地職員未得其僱主同意,在香港境內接受阿標提供的利益而向阿標公司購買醫療儀器,則行賄受賄雙方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他們雙方不可以「行規」、「慣例」作為收受利益的藉口,因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法庭不會接納上述藉口作為行賄受賄雙方的免責辯護,只會以收受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許可作為依歸。
M 醫生是一名公立醫院兒科的部門主管,有權批核不超過十萬元的採購。他的女朋友菲比在一間大規模的醫療器材公司任職營業經理。
最近,部門運作經理大衛提議更換一部器材,正著手找尋合適的供應商。M 醫生知道菲比正遭上司施壓,要她為公司爭取更多生意,因此便打算助菲比一臂之力。當他發覺大衛收到的報價書當中,菲比公司的報價並非最低時,遂建議大衛將其他報價書的價格抬高,以協助菲比的公司取得訂購醫療器材的合約。大衛為了取悅 M 醫生而答允依計行事。
大衛以虛假的報價欺騙僱主,即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而 M 醫生指使大衛竄改報價單,亦可能會被控串謀詐騙罪。
M 醫生有機會面對香港醫務委員會的紀律處分,因而對他的執業構成影響。
同時,由於 M 醫生與大衛未有確保所購器材在價格、品質、交貨期及服務等方面符合最佳的經濟效益,觸犯了醫管局制定的行為守則,醫管局因此可能會對他們作出紀律處分。
另外,M 醫生須設法避免任何實際及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如無法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應盡早向機構申報一切有關詳情,即他與潛在供應商營業經理的關係。
E 醫生是公立醫院的眼科顧問醫生,經常協助部門採購價格高昂的醫療器材。醫院的採購部門在草擬器材規格以至在採購期間,均會徵詢 E 醫生的意見,因此,他就器材性能所作的評估,對醫院揀選供應商的決定具相當的影響力。
在一次醫院採購眼部整型手術的器材時,其中一間供應商的營業董事比利想請求E 醫生對其公司生產的器材給予優良的評價,並邀請E 醫生前往其公司位於紐約的廠房作實地視察,有關的旅費及食宿一概由比利的公司支付,而 E 醫生亦可順道參加一個於當地舉行的重要醫學研討會。E 醫生回港後向醫院大力推薦將購買合約判予比利的公司。
由於 E 醫生在未得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許可下接受了比利提供的利益,即往其廠房視察及出席醫學研討會的贊助,作為向醫院推薦選用比利公司的醫療器材的報酬,因此, E 醫生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同時比利亦因向 E 醫生提供賄賂而觸犯貪污罪行。
E 醫生可能違反了香港醫務委員會制定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訂)第 15.1 條的規定。該項規定闡明醫生必須避免接受商業機構提供的金錢利益,以免影響其獨立專業的判斷能力。
根據醫管局發出有關接受捐贈及贊助的指引,關於揀選醫療器材的外訪,不論是在招標前或招標期間,該外訪都只能由醫管局資助,不能由任何潛在供應商贊助。無論任何情況,醫管局僱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被視為損害其誠信或判斷力,或影響履行其職責的利益或禮物。
C 醫生的診所剛開業不久,一間化驗所的負責人王小姐便主動接觸他,要求他將病人轉介到其化驗所進行醫療化驗,並提出給予 C 醫生回佣作為轉介病人的報酬。王小姐強調這樣做不會對病人不公平,反正他們也要到其他化驗所進行化驗,她更透露很多在同一幢大廈執業的醫生已跟她有同樣的安排。
C 醫生還未將病人轉介給王小姐前,他們私底下達成的協議卻被 C 醫生診所的護士發現,她隨即向廉政公署舉報。
A 醫生是公立醫院臨床腫瘤科的顧問醫生。他就藥物療效所作的評估,對該藥物的臨床價值和未來市場價值具有相當影響力。有一次,A 醫生代表醫院參加一家藥廠的周年晚宴,認識了藥廠行政總裁泰利。
在晚宴之後,A 醫生和泰利一直保持聯絡。泰利經常宴請 A 醫生,花費不菲,最近泰利又邀請 A 醫生到一家私人會所晚膳。席間,他向 A 醫生透露藥廠剛成功研製一種抗癌藥,而A 醫生的團隊負責評估藥物療效。泰利知道A 醫生將負責為新藥撰寫最後評估報告,於是他請求A 醫生在報告中撰寫有利的評估結果,並提出轉贈公司的股份予A 醫生作為報酬。A 醫生一直在計劃於五年後退休,他覺得泰利這個建議非常吸引。
A 醫生是醫院管理局轄下公立醫院的僱員,屬於公職人員。泰利向A 醫生提供利益,即轉贈公司的股份,作為協助撰寫對新藥有利的報告,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4 條。如A 醫生未經醫院管理局的批准而收受泰利提供的利益,亦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雖然款待並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利益,但公職人員亦不應接受奢華、過於慷慨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工作時出現尷尬,或因感到虧欠他人恩惠而影響客觀判斷,不能公正執行公務。
Anson 是一家中型公司的產品工程師,負責設計一款嶄新的電子溫度計,該產品其後更成為公司的「皇牌」 產品。不過,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後,Anson便離職。
Anson其後加入了一間醫療儀器公司, 該公司一直是其舊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 他上任後不久,便發現新公司亦有意開發一種嶄新的電子溫度計。他留意到只要將其較早前設計的電子溫度計稍作改動,便可大派用場。為向新僱主表現自己,Anson無視與前僱主簽訂有關不可洩露產品資料的保密協議,決定以舊公司的產品作為藍本,另行設計一款新電子溫度計。
Anson的行為嚴重破壞前僱主對他的信任,並有可能會因侵犯知識產權和違反與舊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而被前僱主控告。
若Anson是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成員,他亦有機會觸犯香港工程師學會的紀律守則。守則規定工程師不得利用專有保密資料以謀取私利;工程師為新客戶工作或轉職時,亦須履行道德上的責任,將前僱主的機密和專有資料予以保密,尤其是一些從客戶或前僱主取得的商業或專有資料。
該守則亦規定工程師應忠於其僱主,包括前僱主及現時僱主,並應按照最高商業道德標準及誠信去履行其職責,尊重所有同業所作的貢獻。
K醫生是一大型私營醫療中心的合夥人。該中心將所有病人的病歷檔案電腦化以便儲存和查閱。由於該電腦系統不需要密碼便可進入,診所內所有職員均可隨時查閱病人的資料。
陳太太懷疑丈夫有外遇,於是委託私家偵探阿標追查他丈夫的行蹤。阿標發現陳先生的情婦最近經常到 K 醫生的醫療中心求診,於是便嘗試找診所助理麗華幫忙,並答應向她提供一萬元以獲取有關的病歷記錄。 其後,麗華向阿標提供一份確認該情婦懷孕的文件副本。 麗華亦因此收受了阿標的賄款。
麗華的僱主不會容許她收受利益(即一萬元)而向第三者透露病人資料,故此,阿標及麗華有可能因行賄及受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此外,麗華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由於 K 醫生和合夥人未有採取措施保障病人資料的安全,他們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的規定。條例中的保障資料原則訂明要實施適當的保安措施,以保障個人資料。
香港醫務委員會制定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訂)第1.1.3, 1.1.4及1.1.5條亦規定醫生須確保有足夠措施,防止他人不當地使用病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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