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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披露家人受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成候判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銀行經理,控告她向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8月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劉穗娥,44歲,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任何人士洩露任何有關廉署調查的資料,以避免受查人有所警惕,法例因而明文禁止任何洩露廉署調查的行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由於當時被告在該分行任職,而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相關事宜,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得悉涉案帳戶由她一名家人開設。

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集友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趙之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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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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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銀行經理,控告她向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8月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劉穗娥,44歲,集友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任何人士洩露任何有關廉署調查的資料,以避免受查人有所警惕,法例因而明文禁止任何洩露廉署調查的行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由於當時被告在該分行任職,而她的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相關事宜,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得悉涉案帳戶由她一名家人開設。

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集友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趙之謙協助。
 

Industry Tgas

所有行業 (前線從業員) 17/11/2026

Date
Time
10:00 - 11:00 a.m.
Language
All Sector / Industry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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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構的常見誠信風險
法例及行政監管
處理利益衝突
員工的防貪角色
對貪污零容忍
廉署防貪資源及服務
Target
商業機構前線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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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3197 (李小姐)
Course F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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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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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se Titl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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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業 (管理人員) 10/11/2026

Date
Time
4:00 - 5:30 p.m.
Language
All Sector / Industry
On
Course Outline
商業機構的常見誠信風險
法例及行政監管
處理利益衝突
管理職員操守
落實誠信管理
廉署防貪資源及服務
Target
商業機構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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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4725 (李小姐)
Course F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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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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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se Titl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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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廉署起訴時任銀行職員承認收賄助中介客戶開戶候判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收取中介人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收賄500人民幣。被告今日(8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潘秀珍,30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判刑,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渣打銀行中環一間分行工作,職責包括協助新客戶開立銀行戶口。她承認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從一名中介人接受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賄款以每個成功開設戶口500人民幣計算。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案發期間先後協助16名由該中介人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取賄款共8,000人民幣。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志偉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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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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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收取中介人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每個成功開設的戶口收賄500人民幣。被告今日(8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潘秀珍,30歲,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判刑,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渣打銀行中環一間分行工作,職責包括協助新客戶開立銀行戶口。她承認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間,從一名中介人接受賄款以協助對方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賄款以每個成功開設戶口500人民幣計算。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於案發期間先後協助16名由該中介人轉介的客戶成功開立銀行戶口,並收取賄款共8,000人民幣。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鄭志偉代表出庭。

Industry Tgas

所有行業 (管理人員) 21/10/2026

Date
Time
10:00 - 11:30 a.m.
Language
All Sector /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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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構的常見誠信風險
法例及行政監管
處理利益衝突
管理職員操守
落實誠信管理
廉署防貪資源及服務
Target
商業機構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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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4725 (Ms Lee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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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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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se Titl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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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業 (前線從業員)

Date
Time
10:00 - 11:00 a.m.
Language
All Sector /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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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構的常見誠信風險
法例及行政監管
處理利益衝突
員工的防貪角色
對貪污零容忍
廉署防貪資源及服務
Target
商業機構前線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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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3197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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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D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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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貪污調查揭四億日圓投資詐騙案 兩名時任銀行經理同判囚三年

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有銀行職員協助不法集團簽發虛假銀行文件,訛稱數間公司的銀行戶口持有資產共逾370億港元,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投資於該等公司聲稱參與的非洲投資項目,投資額逾四億日圓(案發時約為2,840萬港元)。五名被告早前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兩名涉案時任銀行經理今日(8月6日)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囚三年。

胡文浩,38歲;及陳德政,39歲,同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同被判入獄三年。二人早前承認共四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稱,被告早有預謀犯案,嚴重違反誠信,破壞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而且犯案時間長達逾一年半,受害人數眾多,被詐騙金額逾2,800萬港元,如非遭揭發,相信不法之徒會繼續詐騙,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以入獄六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二人認罪及向控方提供協助,遂將刑期扣減一半。

另一名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梁浩賢,40歲;及自僱財務顧問羅文輝,52歲,早前承認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同案被告甘潔貞,58歲,ADF Capital Limited (ADF)經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還押至9月30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發時胡文浩、陳德政及梁浩賢分別任職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部及優先私人理財部,羅文輝當時是一名自僱財務顧問,甘潔貞則是投資公司ADF經理。

案情透露,胡文浩、陳德政、梁浩賢及羅文輝於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串謀四名外籍人士,藉使用多份虛假資金證明書及公司退款承兌票據進行詐騙勾當,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向ADF及多間公司投資逾四億日圓。

該等虛假文件由胡文浩及陳德政簽署,而且看來是由渣打銀行發出。四名被告藉該等虛假文件訛稱渣打銀行為ADF作擔保人,涉及承兌金額共約4.5億港元,而涉案外籍人士持有巨額資產共逾370億港元,可用於多項非洲的投資項目。

四名涉案外籍人士中,兩人為ADF的男股東及董事,分別為贊比亞籍及韓國籍;另一人為陳德政的泰國籍客戶;餘下一人為一名日本籍公司女行政總裁。

甘潔貞則與上述贊比亞籍男子及韓國籍男子,串謀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即同案四名被告於上述詐騙勾當所處理的款項,共約5,500萬港元。

廉署調查發現,渣打銀行從未代表涉案外籍人士持有所聲稱的巨額資產。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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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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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貪污調查揭發有銀行職員協助不法集團簽發虛假銀行文件,訛稱數間公司的銀行戶口持有資產共逾370億港元,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投資於該等公司聲稱參與的非洲投資項目,投資額逾四億日圓(案發時約為2,840萬港元)。五名被告早前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兩名涉案時任銀行經理今日(8月6日)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囚三年。

胡文浩,38歲;及陳德政,39歲,同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同被判入獄三年。二人早前承認共四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稱,被告早有預謀犯案,嚴重違反誠信,破壞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而且犯案時間長達逾一年半,受害人數眾多,被詐騙金額逾2,800萬港元,如非遭揭發,相信不法之徒會繼續詐騙,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以入獄六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二人認罪及向控方提供協助,遂將刑期扣減一半。

另一名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梁浩賢,40歲;及自僱財務顧問羅文輝,52歲,早前承認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同案被告甘潔貞,58歲,ADF Capital Limited (ADF)經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三人還押至9月30日判刑。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發時胡文浩、陳德政及梁浩賢分別任職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部及優先私人理財部,羅文輝當時是一名自僱財務顧問,甘潔貞則是投資公司ADF經理。

案情透露,胡文浩、陳德政、梁浩賢及羅文輝於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串謀四名外籍人士,藉使用多份虛假資金證明書及公司退款承兌票據進行詐騙勾當,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向ADF及多間公司投資逾四億日圓。

該等虛假文件由胡文浩及陳德政簽署,而且看來是由渣打銀行發出。四名被告藉該等虛假文件訛稱渣打銀行為ADF作擔保人,涉及承兌金額共約4.5億港元,而涉案外籍人士持有巨額資產共逾370億港元,可用於多項非洲的投資項目。

四名涉案外籍人士中,兩人為ADF的男股東及董事,分別為贊比亞籍及韓國籍;另一人為陳德政的泰國籍客戶;餘下一人為一名日本籍公司女行政總裁。

甘潔貞則與上述贊比亞籍男子及韓國籍男子,串謀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即同案四名被告於上述詐騙勾當所處理的款項,共約5,500萬港元。

廉署調查發現,渣打銀行從未代表涉案外籍人士持有所聲稱的巨額資產。

渣打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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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時任銀行職員及中介等三人涉貪助客開戶

廉政公署昨日(8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等三人,控告他們涉嫌收受及提供賄款共29,000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

鄭凱盈,31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銀行業務主任;林博賢,27歲,中介;以及鄭凱盈友人鄭嘉瑤,35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鄭凱盈另被控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林博賢則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三人獲准予保釋,明日(8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鄭凱盈在滙豐銀行上環一間分行任職。林博賢會以中介身分轉介客戶予保險經紀公司投保,並為客戶安排開立銀行戶口以繳付保費。

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5月至10月期間收受及提供利益,以使鄭凱盈處理林博賢轉介的客戶銀行戶口申請。三人涉嫌串謀向鄭凱盈提供一筆賄款13,000元;鄭凱盈又涉嫌收受林博賢四筆賄款合共16,000元。林博賢則涉嫌就每名轉介客戶,向鄭凱盈提供賄款300元至600元。

滙豐銀行進行內部調查時,發現多宗由鄭凱盈處理的可疑開戶申請,懷疑她沒有徹底履行銀行要求的盡職審查。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三人的貪污勾當。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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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昨日(8月4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等三人,控告他們涉嫌收受及提供賄款共29,000元,以協助該中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

鄭凱盈,31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銀行業務主任;林博賢,27歲,中介;以及鄭凱盈友人鄭嘉瑤,35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鄭凱盈另被控四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而林博賢則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三人獲准予保釋,明日(8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鄭凱盈在滙豐銀行上環一間分行任職。林博賢會以中介身分轉介客戶予保險經紀公司投保,並為客戶安排開立銀行戶口以繳付保費。

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於2024年5月至10月期間收受及提供利益,以使鄭凱盈處理林博賢轉介的客戶銀行戶口申請。三人涉嫌串謀向鄭凱盈提供一筆賄款13,000元;鄭凱盈又涉嫌收受林博賢四筆賄款合共16,000元。林博賢則涉嫌就每名轉介客戶,向鄭凱盈提供賄款300元至600元。

滙豐銀行進行內部調查時,發現多宗由鄭凱盈處理的可疑開戶申請,懷疑她沒有徹底履行銀行要求的盡職審查。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三人的貪污勾當。

滙豐銀行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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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業前線從業員 11/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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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5: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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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Sector /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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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構的常見誠信風險
法例及行政監管
處理利益衝突
員工的防貪角色
對貪污零容忍
廉署防貪資源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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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構前線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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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3197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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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業 (管理人員) 15/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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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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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Sector / Industry
On
Course Outline
商業機構的常見誠信風險
法例及行政監管
處理利益衝突
員工的防貪角色
對貪污零容忍
廉署防貪資源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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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 3197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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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問題
1. 您目前身處哪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
中國大陸
其他(請說明)
2. 您所代表的組織屬於哪種類型?
上市公司
大型私營企業
中小企業/新創企業
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
公共組織
商會/行業協會
其他(請說明)
3. 貴組織的規模有多大?
1 至 49 名員工
50 至 99 名員工
100 至 249 名員工
250 名或以上員工
4. 您的職級或職位為何?
高階主管/資深管理層
中階管理層
專業
主管級別
第一線/技術人員
其他(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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